湖南益阳,女子丈夫遭遇车祸不幸离世,婆婆委托女子全权处理理赔事宜,经过女子的努力

常常说说 2024-09-30 21:14:21

湖南益阳,女子丈夫遭遇车祸不幸离世,婆婆委托女子全权处理理赔事宜,经过女子的努力,最终获赔180余万元,可女子在扣除了律师费、丧葬费等费用后,把剩余的款项全部打入了自己的账户,一分都没给婆婆,婆婆多次讨要无果后,一气之下便把媳妇和孙子告上了法庭,要求三人均分赔偿款。法院怎么判?

(案件来源:益阳市大通湖区人民法院)

刘秀莲和儿子小亮刚吃罢晚饭,许久没上门的婆婆吴琼花就找上了门,刘秀莲心里明白,婆婆今天来,肯定是为了丈夫死亡赔偿金的事。

果不出所料,婆婆开口就要拿走1/3赔偿金,刘秀莲觉得婆婆这是狮子大开口,她是无论如何也不会答应的。

“妈,不是我不想给您,是我不能给您,您就算不替我考虑,也该替您孙子想想吧?小亮这么小就没了父亲,我又没有工作,您要是把钱拿走了,以后小亮该怎么办?”刘秀莲鼻子一酸,眼里噙着泪花。

“亏我还这么信任你,把理赔的事全权交给你去处理,可你的心也太黑了,居然想独吞180余万元赔偿款,你说小亮没了父亲,那我还没了儿子呢,你怎么就不替我想想呢?”婆婆梗咽着说道。

“您至少还有大哥和大姐可以依靠,更何况您年纪大了,一天到晚也花不了几个钱,您还要钱干什么?”刘秀莲觉得婆婆眼里只有钱,一大把年纪了还跟孙子争什么?

刘秀莲认为婆婆作为长辈,就应该多替小辈想想,小亮出生后不久,自己为了照顾这个家辞职做了全职妈妈,家里全靠丈夫一个人撑着。

之前丈夫在物流公司开车,人虽然辛苦点,但收入还是不错的,可如今他没了,自己又一时找不到工作,以后娘俩不还得靠这点赔偿金过日子?

但婆婆就不一样了,没了小儿子,她还有大儿子和女儿,难不成还怕没人替她养老不成?

可在吴琼花看来,孙子固然重要,但自己年纪大了,已没有了经济来源,对于儿子的赔偿金,自己作为母亲,应和孙子媳妇有同等的支配权。

吴琼花怎么也没有想到,为了儿子的赔偿金,她找了刘秀莲讨要好几次,可刘秀莲却还是一分都不肯拿出来,甚至连明确给自己的1.6万余元赡养费也提都没提。

无奈,吴琼花一气之下就把媳妇和孙子给告了,要求三人均分儿子的180余万元赔偿金。

那么,吴琼花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

吴琼花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故主张自己和媳妇、孙子均分儿子的赔偿款。

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因此,自然人死亡后,是没有资格请求损害赔偿的,所以死亡赔偿金不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故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适用遗产的分配原则。

2、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死亡后,侵权方应当支付给受害人近亲属的金钱赔偿,是弥补因受害人死亡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物质性收入的损失。

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权利人首先是受害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因此,本案中的赔偿权利人为刘秀莲、小亮和吴琼花。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

赔偿款分割时,在扣除了先行垫付的医疗费,律师费、丧葬费等费用,以及有明确权利人的赔偿项目后,剩余款项再根据与受害人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以及各权利人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分割,不一定非要等额分割。

具体到本案中,180余万元赔偿款在扣除了医疗费、律师费、丧葬费,以及有明确权利人的吴琼花的赡养费1.6万余元和小亮的抚养费12万余元后,剩余的160余万元再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割。

考虑到小亮年纪尚小,为了他的健康成长,应酌情多分,因此,160余万元中,小亮分得40%,刘秀莲和吴琼花各分得30%。

故判决刘秀莲须返还吴琼花50余万元(包括1.6余万元赡养费)。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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