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花费8000元在某东上买了一部苹果手机,万万没想到,拆机后竟发现,手机

盼柳说评你好 2024-09-28 17:41:31

上海,男子花费8000元在某东上买了一部苹果手机,万万没想到,拆机后竟发现,手机早就被激活,并充电15次,受到欺骗的男子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院,请求退一赔三。 (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今年3月4日,郭某在某东花费7973元买了一部苹果15ProMax,256G版本的手机。 卖家承诺48h内发货,但48h过去了,店家还未发货。无奈之下,郭某只能再三催促。 千等万等,3月13日,郭某终于收到了梦寐以求的手机。 但是,郭某是个谨慎的人,拿到手机后,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鉴定真伪,通过多年购买手机的经验,郭某发现店家存在多种销售欺诈行为: 1、卖家链接的商品显示的是全新原装未使用机器,客服也承诺是全新机,但到货后郭某发现,手机盒不是正规的原装包装盒; 2、开机后,郭某发现所购产品其已经于2023年11月被激活,并电池充电15次。 郭某认为,既然是全新机,就应当是原装未拆封机,现在这种情况摸不清是全新机还是二手机。 于是,郭某再次找到客服询问原委,不料客服坚持声称是正常产品。 无奈之下,郭某找到了当地的工商部门与卖家沟通,但卖家态度恶劣,拒绝协调,于是,郭某只能将卖家告上法院,请求三倍赔偿自己。 卖家辩称: 郭某下单时,客服的原话是案涉手机是官方库存产品,预售款,由店铺质保两年,电池100,原装未使用机器。 郭某下单时购买的是仅激活未使用的资源机,充电15次是手机要隔一段时间充一次电,充电后从未使用,郭某仅从充电15次循环判断该机器为二手产品,要求退一赔三,这简直是无理取闹。 法院认为: 郭某与店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恪守自己的义务。 现在,郭某认为店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店家若存在欺诈,需要给郭某赔付手机价款的3倍,即23919元。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本案中,卖家所出售的手机页面显示该手机为“全原未使用”,即该产品为全新、原装、未使用的产品。 但郭某收到手机后显示,该手机的电池循环次数为15次,显然与其承诺的全新、未使用不相符。 卖家虽辩称该手机系“库存机”、“资源机”,但却无法解释全新手机充电多达15次的情况。 至于其客服回复隔一段时间给机器充一次电以保持电池的最佳状态的理由,显然不符合全新手机应当保持的状态。 最终,法院判决郭某退还手机,店家退还手机款,并三倍赔偿郭某23919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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