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的漂亮!”湖南长沙,男子得知15岁女儿遭学校副校长猥亵,气愤的选择报警。没想

雪峰说法 2024-09-19 20:24:28

“干的漂亮!”湖南长沙,男子得知15岁女儿遭学校副校长猥亵,气愤的选择报警。没想到,公安机关仅将副校长拘留了5天就放了出来。男子担心女儿因此会被报复,于是冲进学校里,打了副校长一顿,并主动报警。岂料在检方调查中,男子交代了打副校长的原因,结果男子被释放,副院长被起诉至法院,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李伟在得知15岁的女儿李婷,遭到副校长谢早猥亵之后,气愤之余选择报警处理。

本以为公安机关会依法对谢早严肃处理,没想到在被拘留了5天之后,李婷放学回家,惊恐的对李伟说道:谢早已经被释放了,并恢复了正常工作。

听到这个消息后,李伟冷汗顿时流了下来。以谢早的品行,一定不会放过女儿。与其被动等待,还不如主动出击。

经过一晚上的苦思冥想,李伟终于想到一个办法。

事发当天,李伟借口给李婷送水杯,学校保安放行之后,李伟直接来到了谢早的办公室。见谢早正坐在椅子上,李伟直接冲上前去,对着谢早就是一顿拳打脚踢。

事后,李伟主动打电话报警。经医院诊断报告显示,谢早鼻梁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在检方调查时发现,李伟打人的动机竟然是因为谢早猥亵其女儿,而报警后谢早也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为此检方认定:李伟打人与谢早猥亵女儿存在因果关系。

检方遂以“猥亵未成年”对谢早提起公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根据李婷的口供以及公安机关当时的笔录,证明谢早存在猥亵李婷的行为。另通过对其他同学的询问,均证实谢早在工作中,并不能很好的约束自己的行为。

《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谢早辩称:

自己并没有猥亵李婷的行为,与李婷单独相处,也是出于工作上的需要。另鉴于李婷仅15周岁,对于猥亵是什么概念,主观上存在模糊。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李伟在事实未认定清楚之前,以暴力手段打伤自己,造成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的行为事后构成强制猥亵。

根据检方调查结果,认定李伟打人事出有因,且犯罪情节轻微,检方依法不予起诉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虽然李婷无法举证遭谢早的侵犯,不过从李婷的反应来看,与谢早猥亵行为存在高度可能性,为此法院认定,强制侮辱行为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综上法院判决,谢早犯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赔偿李婷6万元精神损失费。另禁止谢早从事未成年教育工作。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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