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男子两三天没吃饭了,深夜的时候在街上溜达,看到以独行女子,于是便跟了上去,看到女子一个人回了家,男子竟然爬窗进入,女子最终失财失色。不过,钱还没有花完,男子就被抓获归案了。法院会怎么判?
有一男子蒲某,他来到当地已有一段时间,然而,来了之后因为没一技之长,所以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工作,白天就去垃圾桶翻翻有没有食物,晚上就在公园凉亭对付一晚。
因为已经两三天没有吃上一顿饱饭了,蒲某决定到街上溜达溜达。
凌晨 1 点,街道上寂静无声,只有他孤独的身影在徘徊。他四处张望,就在这时,他看到一名女子独自向小区走去。
蒲某鬼使神差地跟在了女子身后,一步一步,走进了楼道。女子浑然不觉,上了四楼,进入右手边的门,并迅速将门锁上。
蒲某心中一阵失落,却又不甘心就此离去。他上前敲了敲门,然而,回应他的只有寂静。他下楼,看到女子房间的灯还亮着,心中那一丝希望再次燃起。他又一次上楼敲门,可依旧无人应答。
此时的他实在是太饿了,于是他竟萌生出一个危险的念头,借助楼道的窗户爬进了女子的厨房。
就在这时,女子正好从厕所里出来。她瞪大了眼睛,惊恐地看着男子,颤抖着声音问他是怎么进来的。男子此时已失去了理智,他大声说道:“甭管怎么进来的,就想要点钱。”说着,还将铲子举起来,摆出要打人的架势。
女子见状,连忙劝他别冲动。蒲某却不依不饶,对女子说拿点钱给他,不然就打她。女子无奈地问他要多少,蒲某此时心中只想试试女子有多少钱,便随口说道要十万。
女子表示可以跟朋友发信息要钱,男子一听,心中警觉起来,怕女子跟朋友报信,便迅速将女子的手机抢了过来。
两人就这样坐在沙发上,气氛紧张而压抑。蒲某把铲子放在沙发上,心中依旧忐忑不安。饥饿感再次袭来,他想去厨房找点吃的。就在他走向厨房的路上,女子突然一下跑进卧室,准备把门关上。
蒲某心中一慌,立刻冲过去把门推开,门撞到了女子的胳膊。女子此时更加惊恐,不过却定了定神让他不要冲动。
接着,女子竟带着他进了卧室。在那一刻,两人发生了关系。完事后,他们两个都去厕所洗了洗。
女子从卧室拿了 100 元钱给他,让他买点吃的,还说早上再找朋友借 1000 元钱给他。女子找了一张纸条,写下了自己的手机号,递给蒲某。蒲某拿着纸条和钱,匆匆离开了。他在小区南门超市买了一包烟和一瓶水,然后在公园里找了个安静的角落,睡到了天亮。
早上,蒲某来到一个早餐店吃饭,他借了老板娘的手机给那名女子打电话,女子让他去小区南门。然而,他刚走过去,就被早已等候在此的警察抓获了。那 100 元钱,他买了两包烟,打了两次出租车,吃了一个早饭,还剩 41 元。
但是,归案后,蒲某并不认为自己是犯罪,而是认为发生关系是女子主动的,而且钱也是女子主动给的,所以,自己是无罪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蒲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多项犯罪。
首先,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通过爬窗的方式进入女子的房间,侵犯了女子的居住安宁权。
其次,他以暴力相威胁,向女子索要钱财,涉嫌抢劫罪。但是,由于非法侵入住宅和抢劫可以合并量刑为入室抢劫。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第三,蒲某和女子发生关系,实际上也是存在构成QJ罪可能性的。
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本案的?
法院认为,蒲某进入的目的就是为了要求,而且是爬窗进入后,对受害人进行了威胁,可认定其主观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且,被害人自救被阻且手臂受伤,其行为足以压制反抗,符合抢劫罪客观要件,故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浦某凌晨入户持锅铲威胁索要钱财使被害人恐惧,双方供述和陈述证实二人在被害人关闭卧室房门未果后发生关系。虽浦某辩称被害人主动,但综合封闭环境和力量差距,被害人是在不敢反抗情况下被迫发生关系,其行为违背被害人意志,符合QJ罪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最后,我们也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女性,在面对危险时要保持冷静,及时寻求帮助,而不是采取不当的方式来应对。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