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上海浦东,男子以20元售卖2条野生河豚,周边摆摊者提醒买家必须处理干

雪峰说法 2024-09-13 12:06:49

“冤不冤?”上海浦东,男子以20元售卖2条野生河豚,周边摆摊者提醒买家必须处理干净才能吃,不料买家食用后当晚中毒身亡,男子得知后逃跑1年才自首,赔偿死者家人15万元后,检方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起诉男子,男子却辩称是死者自己食用时没处理干净,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高希昊45岁,从安徽到上海打工,和张某、吴某、孙某等人一起捕鱼多年,作为渔业从业人员,大家都知道野生河豚活鱼有毒,且捕鱼时用滚网渔具更容易捕获到河豚活鱼。 事发当天下午,高希昊又捕获不少水产品,其中就有河豚活鱼,高希昊将水产品运到浦东新区书院镇棉场农贸市场进行销售,这是他经常摆摊的地方。 16时许,占君名来到高希昊摊前,提出要购买2条河豚,双方讨价还价后,高希昊以20元的价格,将2条河豚活鱼卖给占君名。 顾某某、倪某某和高希昊是老朋友,摊位就在高希昊旁边,两人出于好心,还特意提醒占君名,河豚鱼虽然好吃,但食用时一定要清洗干净,否则会有中毒的危险。 占君名是个老饕,海鲜吃得很多,河豚也吃过不少,但总觉得饲养的味道不够鲜,总喜欢到市场上淘野生河豚,以前从没有出过事,这次自然也没太担心。 将鱼买回家后,占君名细细处理一番,然后将河豚进行清蒸,不料当天晚上吃完后就出现中毒症状,家人将他送医抢救,7天后抢救无效在家中死亡。 经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第42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所送的检材煮食河豚残留物、呕吐擦拭物、鸡内脏中都检出河豚毒素成分。 同年7月31日,该鉴定中心对占君名尸检后,出具第2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占君名符合食用河豚鱼引起河豚毒素中毒死亡。 事发当天,高希昊就得知占君名食用野生河豚活鱼中毒,他没有告诉房东就逃离暂住地,次年5月21日,高希昊主动到安徽省颍上县六十里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事发当天16时许,高希昊明知禁止销售野生河豚活鱼,仍以20元的价格将2条野生河豚活鱼销售给占君名。 高希昊作为渔业从业人员,明知野生河豚活鱼属于禁止销售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仍向他人销售,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已触犯刑法第14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审理中,占君名家属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由高希昊家属赔偿占君名家属15万元,后占君名家属向法院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出具对高希昊的谅解书。 高希昊的辩护人提出: 第一,占君名在购买时,知道河豚鱼是野生的,其死亡结果与清除毒素不当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跟高希昊的卖鱼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第二,高希昊不应对占君名清除河豚鱼毒素不当造成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且本案不属于刑法第143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三,高希昊无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建议法院对高希昊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高希昊构成犯罪。 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高希昊作为渔业从业人员,明知野生河豚活鱼属于禁止销售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仍向他人销售,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后果特别严重,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高希昊有减刑情节。 高希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审理中,高希昊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占君名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食用野生河豚鱼可能会造成死亡,且事发当天2名在场证人均对占君名进行过相关安全提醒,上述情节可酌情对高希昊从轻处理。 3.高希昊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高希昊的卖鱼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高希昊不应对被害人清除河豚鱼毒素不当造成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 本案中,虽然被害人知道自己从高希昊处购买的是有毒的野生河豚鱼,最终也是食用未处理干净的河豚鱼中毒身亡,但该情节并不影响高希昊销售野生河豚鱼与被害人食用该鱼后中毒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的成立。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致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故该辩解不予采纳。 据此,根据高希昊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赔偿情况等,判决高希昊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1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对此,你怎么看? 果麦 法治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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