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得知儿子被同学欺负,为给儿子讨个公道,在接儿子放学时,将儿子同学堵在学校门口,“问”了儿子同学20多分钟的话。结果,儿子同学父母报警,男子虽然事出有因、自己没有说什么过火的话,但最终仍被警方行政拘留10日。男子不服,随后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判了!(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等)
男子张某发现一向活泼开朗的儿子小张,近日来总是闷闷不乐,眼神中时常流露出恐惧和委屈。
怀疑小张被人欺负,张某便询问小张遇到了什么事。
小张起初并不愿意吭声,后在张某的耐心询问下,说出了自己被同学小王欺负的事情。
张某一听,心中的怒火瞬间被点燃,决定为儿子小张讨个公道。
次日,张某在接小张放学的时候,早早就等在学校门口。看到欺负小张的小王从学校里出来,立即大步上前,堵住了小王的去路。
“就是你欺负我儿子!”张某的声音因愤怒而微微颤抖。
小王被突然出现的张某吓得一愣,而后反应过来,打算逃离现场。怎料又被张某堵在身前。
“说话啊!你以为欺负人就可以这么算了吗?”“这么小就学会欺负人,长大了还得了?”张某见小王不吭声,更是来气,越说越激动,一连说了小王20多分钟,才让小王离开。
可令张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当天回到家里不久,民警就上门将其带走,而后以“拦截”他人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处罚。
张某懵了,表示自己确实拦着小王进行了问话,但是是因为小王欺负自己儿子小张在先。
同时表示,自己在对小王进行问话时,没有说过什么过激的话。也没有动手打小王。
认为自己并没有错,与警方理论未果,而后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警方对自己的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不同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行政诉讼中由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法庭上,面对张某的控诉,警方拿出了事发现场调取的监控以及小王及其父母的陈述等等证据。表示对张某的处罚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拦截小王20多分钟,期间还向小王说过:“今后再欺负小张,过两年就是少年犯!”“会安排中学生放哨看着小王,拿砖头砸他脑袋,这样今后小王的父母就要照顾他一辈子”,小王被张某问话后,心惊胆战、两腿发软,回家后大哭不止,睡觉也不敢关灯,小王的父母而后报警等事实。
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属于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2项规定,追逐、拦截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警方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并无不当。
一审判决后,张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张某除了坚持事出有因才对小王进行问话,同时,否认威胁过小王,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小王听到自己的话被吓得两腿发软、不敢睡觉也不合常理。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小王和小王父母的陈述,足以认定张某拦截小王问话的行为给小王造成了心理压力、甚至恐惧。
虽然监控无法听到张某对小王说了什么,但是监控显示,张某在对小王进行问话过程中数次做出情绪激动的动作,并非心平气和。
张某是个成年人,小王只是个小学生。张某带有情绪、冲动的问话足以给小王造成心理压迫和心灵创伤。小王被问话后害得不敢睡觉也不违背常理。
综上,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孩子被欺负,作为父亲的心疼护子是人之常情。张某得知儿子小张被同学小王欺负,可以要求小王家长从严管教小王、或是向学校反映,甚至报警。
张某恼怒之下,失去应有的理性,不但无法弥补或减轻孩子已受到的伤害,反而会升级矛盾给自身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着实是令人唏嘘。
张某的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家长朋友们,处理孩子问题,一定要冷静、理性、依法!
切莫因为一时冲动,从一个受害者变成一个加害者!反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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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踏马什么20分钟,直接上大逼兜抽就完了,反正结果都一样[滑稽笑]
法院警察敢这样干,我就明确说等我出来
艹
没想到自己被对方父母送进去了
以后直接抽,反正一样
张父唯一错误就是没先报警。
小宝宝都知道是警察抓小偷的了……可是现在小偷在那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