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至,男子酒后打牌时因赢钱就给观战者打赏,不仅输光了所有的钱,还借了牌友6千

陈士杰聊社会 2024-09-10 17:15:32

安徽东至,男子酒后打牌时因赢钱就给观战者打赏,不仅输光了所有的钱,还借了牌友6千元。两天后牌友因收不回钱,到男子家中讨要,双方发生互殴后,被民警带回调查。事后5名参与打牌的人均因赌博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可两年后,其中一人才以民警当时没有当面送达执行拘留决定书、赌资全部转到民警个人账户违法为由,告上法庭。

(来源:安徽省东至县法院)

2022年2月7日下午,王某、芳某、郝某、陈某等4人,相约在陈某在打牌,期间,还有人在旁观战。

陈某打到第三把时,男子束某酒后来到陈某家中。

陈某见自己的手气不好,且也输得不多、仅为140元,就主动提出要将自己位置让给刚刚到场的束某。

可束某打牌的过程中,却因醉酒赢了就给在场观战者打赏小费,输了就从自己抽屉里拿,导致自己带来的钱全部输光了,且还向牌友王某借了6000元。

打牌结束后,束某身上只剩50元,就灰溜溜走了。

经统计,除打了三把的陈某输了140元外,芳某带着600元来赢了3240元、王某则赢了1200元、

两天后,王某因束某没有按照约定回家后,就把打牌时借的6千元还给他,上门向其当面讨要。

可束某却以自己当时喝多不记得了为由,拒绝还钱。双方发生争执后,束某被其家人得知其参与了赌博,并因此拒绝为其还钱。

王某见束某的家人是这态度就更着急了,并因此与束某发生互殴。束某家人见状报警处理。

可谁曾想,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得知事情的原委后,把当天参与赌博的另外三人芳某、郝某、陈某全部传唤到案,并认定五人的行为均构成赌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3000元罚款。

2022年4月11日,民警认定5人均非亲属关系,且5人的行为均构成赌博,故对5人均处以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涉案赌资全部收缴的行政处罚决定。

也就是说,因王某与束某的互殴行为,导致只打了3把输了140元的陈某,也没有例外,全部都被拘留。

时间来到2024年4月份,郝某意外得知朋友被拘留前办案民警是让其当面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的、自己当时并没有这个环节后,就开始质疑程序违法。

同年4月24日,郝某告上法庭并提出质疑称:

第一,公安机关在没有现场赌博证据,仅凭证人证言对其进行拘留处罚,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第二,公安机关在对其执行拘留处罚前,并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原件送达并由本人,程序上违法。

第三,办案民警当时要求将共计4600元赌资,全部转到私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执行程序违法。

公安机关认为,作出处罚决定至今已经超过两年,根据法律规定,已经超出法定可以起诉的时效。

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法院认为:

首先,经调查,公安机关认定5人存在赌博行为,并于2022年4月11日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物品清单对4600元赌资进行收缴。6天后,公安机关已将收缴的赌资缴纳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其次,公安机关在答辩时对郝某已超过起诉期限予以抗辩,故本案审查重点是郝某是否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而起诉期限确定的关键在于郝某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作出及相应的日期。

再次,经查,20224月12日,民警何某已通过微信将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送达到郝某的微信中。

行政处罚法第61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微信号注册时必须进行实名认证,用户需要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信息,微信号正常使用时,不仅绑定了用户手机号、银行卡号等信息,还以微信支付等形式记载了个人有关社会信息。

这些信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属于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基于微信号的个人身份标识特征,故民警通过微信送达,亦属于合法有效的电子送达方式。

最后,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情形的。

综上,法院以超过定时效且郝某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属于法定不计算在起诉期限的情形,故驳回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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