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败诉!”上海,一法学教授骑着自行车去接孩子放学,发现有一段非机动车道被阻断

陈大大看世界 2024-09-09 22:01:52

“交警败诉!”上海,一法学教授骑着自行车去接孩子放学,发现有一段非机动车道被阻断,就临时借道了人行道。不料,交警抓到这一幕,将教授拦下,不听其解释,罚款30元。教授不服,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期间,交警队找到教授商量,希望其撤回起诉,而交警队也撤销处罚,并返还30元,当作事情未发生。教授为了争口气,拒绝交警队要求,继续诉讼。法院这样判决。(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马教授(化名)是个法学教授,在一所大学法学院任教多年,为社会培育了不少法学人才,在各行各业,都有马教授的学生。   马教授虽名声在外,经济条件自然也不差,但却过得非常朴素,始终严格要求自己,连平时上下班都还是骑着自己父辈留下的二八大干自行车。   在工作日,马教授除了给学生们上课,最开心的时刻就是去接孙女放学,但马教授的学校和孙女的学校有一段距离,马教授每次就骑自行车去。   与往常一样,马教授上完课,在办公室继续学术研究,等到孙女快下课的点,就骑着自行车前往孙女的学校。   途中,马教授要经过某个交叉口时,发现有一段几十米的非机动车道可能因施工被阻断了,就临时来到了人行道,骑行了一段,等过了阻断路段后,立刻纠正赛道,去了非机动车道。   没想到,交警恰好看到马教授这一幕,即刻上前,将马教授给拦了下来,以马教授非法占用人行道为由,对马教授罚款30元。   马教授当即上前说明了原因,但交警说道路阻断不是违法占用人行道的理由,而且在不远处就可以通往对面,而对面就有非机动车道。   而且,交警告诉马教授,罚单已经开具了,要求马教授立刻缴清罚款,至于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寻求救济。   马教授自是知道这些流程,见交警不听解释,也只好先缴纳了罚款,继续前往接送孙女放学。   事后,马教授始终觉得交警是教条适用了法律,完全不顾事发时的特殊情况,遂收集了证据,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法院。   交警队得知马教授提起诉讼了,找到了马教授,提出了一个解决办法,就是马教授先撤回起诉,而交警队也找个理由撤销处罚决定,退还马教授的30元,当作这件事没有发生。   但马教授不这样想,他认为这件事具有一定普法意义,果断拒绝了交警队的解决办法,坚持要诉讼解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马教授认为,在非机动车道被阻断时,适当借到人行道并不违法,依法不应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规定,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在本案中,马教授事发时骑行的是自行车,而非机动车道被阻断,无法继续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而相邻车道左边是机动车道,右边是人行道,从非机动车道通常靠右行驶规范以及安全考虑,借到人行道属于合理行为。   而且,马教授只是临时借到人行道,在通过阻断路段后,立刻纠正错误回到了非机动车道,且未对行人造成任何影响,依法不应罚款。   2、交警队认为,马教授驾驶非机动车道借到人行道属于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可以处50元以上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第89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依法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即便非机动车道被阻,也应该借到机动车道靠右行驶,而不是借到人行道。   人行道属于行人专用车道,马教授即便要在该道上通过,也应该是下车推行,而不是在人行道上骑行,有潜在造成行人安全危险的可能。   因此,马教授的骑行自行车借到人行道违法,依法对其处30元罚款,于法有据。   3、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撤销交警队处罚决定,并向马教授返还30元。   法院认为,马教授的行为虽然不妥,但事出有因,交警队不问缘由,据此作出处罚30元的决定,明显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30条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马教授临时借到人行道,事出有因,情有可原,过程中没有造成行为任何危害,且及时纠正了错误,依法不应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本案,马教授历时8个月采取的胜诉判决,时间成本比较高,虽然只是一小步,但却是普法上的一大步。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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