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新娘就要嫁给心爱的新郎了,却在这时,楼对面的一名男子,从1楼爬到4楼,

陈士杰聊社会 2024-09-09 17:05:24

广西柳州,新娘就要嫁给心爱的新郎了,却在这时,楼对面的一名男子,从1楼爬到4楼,进入她的房间,和她发生了关系,然后结束了她的生命,事后新娘的母亲报了警,母亲说这是新娘的前夫所为。

(来源:景德镇南河公安)

王诗诗又找到了如意郎君,这一次她坚信自己能够走进幸福的生活,这一次她听妈妈的话,自己也深爱新郎,她对这段婚姻充满了希望。

新娘的母亲对女婿也非常满意,给女儿准备了一套婚房,让女儿在婚房里,在结婚之前独自生活一段时间,一切按照习俗,为了幸福的生活,这一切王诗诗全听母亲的。

这是她的第2段婚姻,她非常珍惜,这一刻她深知听母亲的话没有错。

第一段婚姻,她的丈夫是她的高中同学,家境非常不好,而王诗诗从小就长得漂亮,她家的家境也非常好,从小就被父母当公主一般养着。

门不当户不对的婚姻,王诗诗的母亲从一开始就反对,她实在想不明白女儿有那么多的追求者,为何看上相貌平平,家境贫困的同班同学。

那时的王诗诗只向往纯真的爱情,不顾家人的反对,和同班同学高林谈了5年恋爱,顺利结了婚,只不过结婚半年就离婚了。

这一段失败的婚姻,让她清楚地认识到,门当户对的重要性,更明白听妈妈的话准没错。

可她没有想到,她只不过是想追求幸福的生活而已,她的另一名追求者,却想要了她的命。

这一个追求者就是她的高中同学杨帆。

他真的太喜欢王诗诗了,高中的时候,就暗恋王诗诗,他也曾表达自己的爱意,但王诗诗心里只有高林,所以杨帆只好将自己的爱意放在心里。

可他从来没有忘记过王诗诗,毕业之后他就决定,闯下一片天地,再来找王诗诗。

可是后来他得到了王诗诗结婚的消息,从此他心里就非常恨高林和王诗诗,期盼他们的婚姻破裂。

果然事情如他所愿,他们结婚不到半年,杨帆得到了王诗诗离婚的消息,这下他可兴奋了。

马上在王诗诗楼对面住了下来,窗户正好对着王诗诗的窗户。

王诗诗平时不怎么喜欢拉窗帘,杨帆在自己的窗户里,就将王诗诗的一举一动都尽收眼底,他沉浸在自己的偷窥快乐当中,幻想着找一个合适的机会,向王诗诗表达自己的爱意。

可是他还没有等到合适的机会呢,却听到了她再婚的消息。

这下杨帆彻底控制不住自己了,自己暗恋了王诗诗那么多年,她也是知道的,可她就是不愿意给机会,他越想越愤怒,决定得不到就毁掉。

一个夜深人静,于是他找到了合适的位置,从1楼爬到4楼,从王诗诗的窗户进到王诗诗的房间里。

王诗诗看到自己的高中同学不声不响地跑到自己家,她也是吓坏了,她刚想叫出来,就被杨帆捂住了嘴巴,紧接着杨帆就进行了对她的侵犯行为。 这些伤害突如其来,王诗诗十分愤怒,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高中同学竟然会侵犯自己。

更让她没想到的是,杨帆并没有就此收手,竟然还抢了她身上的钱和值钱的东西。

王诗诗怎么也没想到曾经暗恋自己的高中同学,怎么会是这样一个人,当时也进行了反抗,谁知直接被杨帆给结束了生命。

事情发生之后,王诗诗的母亲,说这件事是王诗诗的前夫所为,可是民警经过调查,王诗诗的前夫没有一点可疑的行为。

后来他们从现场留下的一个脚印找到了突破点,这才发现这一切都是杨帆所为。

发生这样的事情,王诗诗的同班同学们都表示,这么老实本分的一个人,怎么会做出这样的事情呢,明明他是那么的喜欢王诗诗,怎么可以因爱生恨!

不管怎样,王诗诗因为杨帆的行为失去了生命。

那么该如何通过法律的角度,来认定此事?

1、王诗诗并不喜欢杨帆,即使杨帆暗恋多年,这也是他个人的事情,他无权干涉王诗诗的婚姻自由。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在感情方面,不管是谈恋爱还是结婚,都应当是双方自愿的,暗恋不能成为伤害他人的借口。

2、杨帆因为得不到王诗诗,就要结束她的生命,他的行为显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王诗诗来说,她没有一点过错,就被杨帆结束生命,杨帆的行为是很恶劣的,至少也应当被处无期徒刑。

3、在本案当中,杨帆还有抢劫行为,这是已经构成了抢劫罪。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若对杨帆两罪并罚,针对杨帆恶劣的手段,他应当被判处死刑。

对此,你有何看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2 阅读:17087
评论列表
  • 2024-09-11 11:10

    不死刑,留着来浪费粮食吗?

    我是傻白甜 回复:
    抛开事实不谈 女的就没错
  • 2024-09-11 10:51

    入室强奸杀人抢劫,任何一种都是重罪,加一起死定了!

  • 2024-09-11 14:03

    该千刀万剐,碎尸喂狗!

  • wfY 12
    2024-09-11 16:34

    为了裤裆那点事,还要去枪毙,现在的男人真的是憋得发疯了

  • 2024-09-10 01:38

    百分百死刑

  • 山人 10
    2024-09-11 14:21

    凡是负面的新闻都发生在柳州?是故意黑柳州吧?

    牙医罗 回复:
    真人真事,好多年前了!文中人物用了化名!
  • 2024-09-11 12:47

    死刑

  • 2024-09-11 12:59

    现在的窗不都是封闭的的吗那么容易进去?

  • 2024-09-12 05:11

    自古红颜多薄命,阿弥陀佛

  • wfY 2
    2024-09-11 16:34

    怎么从1楼爬到4楼的

    wfY 回复: 牙医罗
    这个男人也胆子大,为了裤裆那几分钟的快乐,愿意冒险爬4层楼,不怕摔死
    牙医罗 回复:
    老楼,排水管是铸铁的那种,从一楼爬到四楼大概就两分钟!
  • 2024-09-15 11:35

    因近期山东青岛网络“红名”,这起案件应该、好象、可以、大概在青岛崂山区。

  • 2024-09-11 13:11

    真是变态看了都觉得变态

  • 2024-09-11 17:10

    什么时候胡编乱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