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一女子的丈夫去世后,在银行留有13万元存款,万万没想到,在银行要求女子提供各种证明时,丈夫的账户被离奇注销,而后13万元存款不翼而飞!女子多次找到银行讨要说法,却被银行柜员提出,要私下拿出2000元解决此事。
(来源:红星新闻)
前些年,黄女士(化名)的丈夫因病不幸去世。黄女士悲痛之余,在亲戚朋友的帮助下,料理完了丈夫的后事。期间,黄女士发现丈夫留下了一张银行卡。
为了弄清楚银行卡里的余额,黄女士特意到银行去查询。按照银行的要求,黄女士先去公证处开了查询函。
根据黄女士提供的查询函回执显示,银行柜员经过查询以后,显示卡内余额为133900元,并且加盖了银行的公章。
而后,黄女士带着查询函回执,去公证处做了公证。
原本以为公证以后,黄女士能够顺利的将全部存款取出来,可万万没想到,当黄女士带着公证书,去银行取钱时,却又被银行以各种理由搪塞。
百般无奈之外,黄女士留了个心眼,重新办理了个查询函,而后去该银行的另外一家银行查询余额,却意外发现,账户不仅被注销,就连存款也不知去向。
黄女士称,此事发生以后,银行的经办柜员王某某多次登门拜访,并表示要主动给黄女士2000元钱,黄女士认为这应当是银行的问题,不应当是个人的问题,遂没有同意。
银行的一位办公室负责人解释称,黄女士的银行卡内其实没有那么多钱,因为柜员填写错误,所以造成了这样的误会。至于卡内具体有多少钱,涉及到客户隐私,不方便透露。
有网友表示,绝对不能听储户的一面之词,毕竟银行这么大,不会想着坑储户的钱,所以肯定是柜员填写错误了;也有网友称,无论储户里面有多少钱,银行都不能擅自注销,否则存在欲盖弥彰的嫌疑。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
首先,储户将存款存到银行以后,就与银行达成了储蓄合同关系。
按照合同约定、交易惯例,银行应当保障储户的存款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侵犯。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事情属实,那么账户被莫名的注销,就足以证明银行未尽到对储户账户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民法典第124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具体到本案中,丈夫遗留在银行的存款,系个人的合法私有财产。黄女士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在公证处已经公证的情况下,排除了可能存在的继承纠纷,有权利继承丈夫的财产。
当然,如果银行所言属实,确实存在柜员填写金额错误的情况,那么黄女士无法继承13万元存款,但基于银行存在过错,银行也应当承担储户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
最后,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