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男子搬入新居后,楼下的女邻居说他噪音不断,影响到她休息,男子用了很多办法减轻噪音,但女邻居还是不满意,甚至连男子洗漱的声音她也受不了,要求男子晚上十点后不许使用马桶,男子做不到,她就用震楼器等反击,因多次调解无果,男子选择了搬离,并把房子出租,谁知女邻居又和租客杠上了,租客退租后,男子气不过,就把女邻居给告了,要求其赔偿自己在外租房所产生的费用和精神损失费共计32800元,法院判了。
(案件来源:新闻晨报)
晚饭后,张健穿着静音拖鞋,沿着地毯蹑手蹑脚地来到客厅,他刚想坐在沙发上看会电视,突然,门口又传来急促的敲门声。
不会又是楼下的王薇吧?自己已经穿上静音拖鞋,还铺了地毯,难道还会吵到她?
“你能不能轻点?我实在受不了了,天天刷牙洗脸还洗澡,一会冲马桶,一会又瓶盖掉地上,吵死人了!从今天开始,晚上十点后不许再用马桶,否则,我跟你没完!”
张健刚打开房门,王薇不由分说就是一顿数落。
“你这人能不能讲点道理?我都穿上静音拖鞋铺上地毯了,你还想怎么样?这是我家,你有什么权利不许我晚上十点后使用马桶?”张健很是气愤,恨不得上前揍她一顿。
说起这个王薇,张健也是气不打一处来,自从他搬入新居以来,她就没有消停过,天天说他噪音不断,吵到她了,张健实在没办法了,就买来静音拖鞋和地毯,没想到她还是不满意。
有哪个正常人能做到晚上十点后不用马桶?张健当然也做不到,这让王薇非常恼火,她为了报复,居然买来震楼器和共振音响,搞得张健天天无法入睡。
为了这事,社区和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调解了十多次都没有成功。
张健实在没办法了,只好选择出去租房住,为了缓解经济压力,他把新房租了出去,可王薇又把矛头转向租客,天天和租客闹。
后来,换了两任租客后,就再也没人敢租这房子了。
这让张健很是窝火,本来自己在新家住得好好的,偏偏遇上这样一个邻居,连日常生活中发出的正常声响都承受不了。
搞得自己只好出去租房住,新房又租不出去,经济压力也越来越大,都两年过去了,还是一点办法都没有,想想自己也没有做错什么,凭什么就不能住在自己家里?
张健越想就越觉得窝心,于是,他就把王薇给告了,要求其赔偿自己在外租房所产生的费用和精神损失费共计32800元。
有网友觉得,这王薇简直就是不可理喻,连楼上的洗漱声和瓶盖掉地上的声响都觉得是噪音,还不许人家晚上十点后使用马桶,那你怎么受得了自己的震楼器和共振音响呢?
如果你对声音如此敏感,那你干脆就去买别墅,省得被别人吵。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王薇的行为不利于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王薇觉得,张健发出的噪音影响到她休息,双方沟通后,张健已经尽其所能减轻噪音。
可王薇却仍然不满意,认为张健洗漱和瓶盖掉地上的声音都是噪音,甚至还要求张健晚上十点后不使用马桶,之后更是采取极端的方式对其进行反击。
王薇的做法给张健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困扰,有悖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利于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
2、王薇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王薇的说法是没有说服力的,甚至有点蛮不讲理,其行为直接导致张健搬离,并对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王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3、王薇的行为对张健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薇的行为使张健无法居住在新家,对他的生活造成了困扰,并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张健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健为了减轻噪音,已尽到自己的义务,而王薇反击张健的做法太过极端,明显是不妥当的。
因张健两次出租获利,故判决扣除张健所得房租后,王薇还应向张健支付在外租房所产生的费用共计17600元,并赔偿张健精神损失费2000元。
王薇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但二审仍被驳回。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呢?
恶人必用恶人磨
有请专业机构去鉴定吗,也行房子质量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