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败诉!”山东一男子,请几个朋友去喝酒唱K。酒过三巡后,男子和一个女性朋友看

白衣少女看社会 2024-09-01 20:23:12

“警方败诉!”山东一男子,请几个朋友去喝酒唱K。酒过三巡后,男子和一个女性朋友看对眼了,就去酒店开了房,临走时让朋友代买单,其中包括1212元酒水钱。不料,男子和女性朋友正办着事,遭到警方突袭检查。

经调查,警方推断两人是MY/PC,理由有二:一是,两人不是男女朋友关系;二是,男子让其朋友代付的1212元是嫖资。男子大喊冤枉,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刘晨(化名)大学读的是计算机专业,大学毕业后,去了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虽然很忙,但好在工资待遇还不错,还交到了一群不错的朋友。 此前,刘晨接到一个不错项目,花费了好几个月,顺利结项,拿到了比较丰厚的奖金。 朋友孙凡(化名)得知这个好消息后,怂恿请朋友们去KTV好好潇洒一下,吃吃饭、喝喝酒,畅聊一下。 在孙凡的组织下,特地安排了女性朋友王玉芳(化名)一起,与刘晨也有过几面之缘,互相之间眼缘还不错。 刘晨知道孙凡叫上了王玉芳,虽然嘴上不说,但心里还是蛮高兴的,有那么一刻还希望能够做男女朋友。 到了KTV,大伙都唱的很开心。期间,孙凡点了不少啤酒,故意提议大家玩游戏,谁输谁喝酒。 刘晨和王玉芳都不太会玩,输多赢少,喝了不少酒。 王玉芳喝醉了,在KTV睡着了。 刘晨酒量好一点,继续和孙凡等人玩了一会儿。 等王玉芳醒来后,刘晨见大家也喝得差不多了,时间也比较晚,就提议回家好好睡一觉,大家都没有意见。 临走之际,孙凡又给王玉芳和刘晨创造了机会,刘晨带着王玉芳直接去酒店开房了,而孙凡留下替刘晨付了费用。 刘晨和王玉芳来到提前订好的酒店,顺其自然的就云雨了一番。途中,有民警敲门,声称是例行检查。 刘晨和王玉芳自是认为不怕被查,果断去开了门,并配合向警方提供了身份证等信息。 警方经过调查,发现刘晨和王玉芳并不是男女朋友,而且也了解到孙凡替刘晨付了一笔在KTV的费用,其中包括一笔所谓酒水费,金额为1212元。 警方据此推定刘晨与王玉芳系MY/PC,并作出处罚。因刘晨拒不认罚,刘晨被顶格处罚,拘留15天,罚款5000元. 刘晨也曾找警方解释,但无果,遂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定这件事呢? 1、刘晨认为,警方作出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不是仅凭借推断作出处罚决定。 《治安处罚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在本案中,刘晨及王玉芳此前就认识,且互有好感,发生男女关系也算正常。而孙凡代付的1212元系KTV期间消费的酒水费用,找相关人员简单核实就可以知道真伪。 警方在没有刘晨及王玉芳的违法供述情况下,以两人不是恋爱关系等为由,认定两人系MY/PC行为,没有事实依据,系违法作出处罚决定。 2、警方认为,对刘晨行为定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处罚合情合理,程序不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MY/P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刘晨让孙凡向王玉芳代付嫖资,有相关转账凭证予以证明,而刘晨与王玉芳系普通朋友关系,而王玉芳事发时还醉酒状态,可以合理推断刘晨与王玉芳已达成了以金钱为媒介的发生关系合意,且实际实施了该行为,构成治安违法,而刘晨拒不认罚,顶格处罚,没有任何问题。 3、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认定警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问题,依法应当撤销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本案中没有刘晨及王玉芳的供述,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警方作出处罚决定,依法应当有其他证据能够证实案件事实。 根据公安部门发布的批复,所谓MY/PC,系指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的行为,要求符合双方达成MY/PC合意、谈好价格或已经支付价款或财物、付诸实施等三要件。 而警方作为行政机关,结合《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就本案而言,警方没有提供任何其他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刘晨及王玉芳有MY/PC的事实,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结合《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对于主要证据不足的,依法应当判决撤销处罚决定,要求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警方对刘晨的处罚决定。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0 阅读:2019
评论列表
  • 2024-09-02 12:38

    认识的干柴遇烈火,双方同意,哪门子PC与My。为了完成奖励,也不能这么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