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还敢管学生?”山东临沂,14岁男孩因上课不遵守纪律,老师说了他两句,随即就与老师发生争执。事后,男孩被鉴定为轻微伤。家长找到学校,要求开除老师。学校经过调查后,认为是男孩主动挑衅在先,老师属于正当防卫。不过鉴于打学生不对,故不许开除给予其他处罚。男孩的父亲不满处理结果,向教体局反映未果,遂将学校与教体局一并诉至法院,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平邑县法院)
李晓峰14岁,是一名初中三年级学生。平时学习成绩并不好,算得上是班里的“问题少年”。
为了避免李晓峰打扰其他同学学习,班主任特意把他的位置安排在教室最后面。
事发当天,政治老师孙红强正在上课,期间李晓峰不认真听讲,一直打扰前排女同学的学习。孙红强警告李晓峰注意课堂纪律。没想到李晓峰不仅不听,反倒是蹭的一下站了起来,对孙红强进行辱骂、推搡。
孙红强劝阻无效后,与李晓峰发生争执。事后李晓峰被送到医院进行检查,诊断报告显示:左枕区有3*3厘米头皮肿胀,右额部有0.7厘米创口,右眼内眦及下睑部有2*0.5厘米条状表皮损伤,左膝内侧有4*3厘米皮下出血。
李晓峰已经达到轻微伤标准。
李晓峰的父亲李文博知道后心疼不已。自己的孩子都舍不得动一个手指头,却被老师打成轻微伤,遂来到学校理论,要求学校开除孙红强。
学校对此事很重视,不过经调查发现,是李晓峰有错在先,孙红强打了李晓峰是正当防卫。不过老师打学生终究不对,学校决定不予开除孙红强,对其处以其他处罚。
李文博不满学校处理结果,向教体局反映情况,未果又将学校与教体局告上法庭,并提出以下理由:
李文博提交了医院出具的伤情报告,显示李晓峰被孙红强殴打后,已经达到轻微伤标准。孙红强也承认,自己与李晓峰发生了冲突。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本案中,孙红强以暴力手段,将李晓峰打伤,符合上述情况,学校应当对孙红强解聘处理。
教体局作为上级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没有在法定时间内给出答复,李文博认为,教体局这是不作为。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老师处罚学生,是否构成违法?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本案中,孙红强与李晓峰发生争执,并造成李晓峰轻微伤,已经侵犯了李晓峰的合法权益,行为存在不妥。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5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伤害学生等行为的,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接到李文博反映情况后,学校以及教体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且学校根据事实情况,已经对孙红强进行了处罚。
另,关于李文博主张学校解聘孙红强的诉求,鉴于学校非行政主体,与孙红强为劳动合同关系,不属行政诉讼审理范围。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文博的诉求,要求教体局60日内进行回复。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老师为了保护女学生不受骚扰!算是见义勇为!另外女生可以告男生性骚扰!让这个学生去坐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