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男子吃过晚饭后出门遛弯,遇见一单身女子,上前搭讪后两人一起去了宾馆。在房间里,女子从包里拿出安全套给他戴上,两人发生了关系。3分钟后,男子感到有些蹊跷,扔下100块钱准备离开。没想到,女子却报警称被男子侵犯。事后,警方以强奸罪为由对男子刑拘,并交由检方提起公诉。男子辩称:她主动给我上套,是自愿的,不构成强奸罪。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惠丰26岁单身,就在附近的工厂里打工。平时下班后,惠丰吃过晚饭就在出租房附近溜达。
惠丰所居住的地方,算得上是外来打工人的聚集地,为此这里人员流动性很大,鱼龙混杂,干什么的都有。
事发当天,惠丰跟往常一样,在大街上溜达,突然看到一个独自散步的女子,从背影上看,惠丰就觉得两人应该有一段缘分。
跟陌生女性搭讪这事,惠丰并不陌生。他熟练的走上前去,跟女子攀谈起来。
聊天中得知,女子名叫徐晶晶,也在附近的工厂打工。不过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出租屋,现在居住在宾馆里。
虽然两人是第一次见面,却有着聊不完的话题。徐晶晶随后就邀请惠丰去宾馆里一起玩。
来到宾馆之后,惠丰一时没把持住,开始对徐晶晶动手动脚起来,而徐晶晶也没有反抗,等惠丰准备正式开始之前,被徐晶晶喊停,从背包里掏出一个安全套,亲手给惠丰安装好。
3分钟后,惠丰越想越不对劲,感觉这事有蹊跷。于是扔下100块钱就准备离开。没想到自己离开没多久,徐晶晶就打电话报警。
公安机关以强奸罪将惠丰刑拘,并由检方提起公诉。可惠丰坚称自己无罪,并提出以下理由:
事发当天,惠丰吃过晚饭后在出租屋附近溜达,与徐晶晶相遇。两人一见如故,徐晶晶邀请惠丰去宾馆一起玩耍,在主观上,惠丰并没有侵犯徐晶晶的想法。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对于被害妇女因受到威胁等原因,不敢反抗或失去反抗能力的,应认定是违背妇女意志。
本案中,惠丰并未违背妇女意志,期间徐晶晶主动安装安全套就足以证明。为此惠丰不构成强奸罪。
退一万步讲,事后惠丰还主动支付给徐晶晶1万元钱,得到了徐晶晶的谅解,也应该从轻处罚。
徐晶晶辩称:
邀请惠丰到宾馆确有其事,不过两个人只是以普通朋友的身份,并没有其他非分之想。在此期间惠丰对自己动手动脚,当时因为心理上的恐惧,徐晶晶并没有进行反抗。
关于主动给惠丰戴安全套这件事,是为了最大程度的降低对自己的伤害,并非愿意与其发生关系。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惠丰与徐晶晶发生关系,是否违背了徐晶晶的意愿。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认为,在徐晶晶身上并未发现任何明显的伤痕,也就是说,惠丰并没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其发生关系。
鉴于徐晶晶有拦截并报警的行为,不能排除徐晶晶非自愿发生关系的事实。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综上法院判决,惠丰因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4年。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3分钟!还打着伞,明显不满意!火大,气不过!
对于你问我的对此你怎么看:我拿手机看
现在女性乱用法律,应考虑如何规范啥是强奸,不能男女发生后,只有女性报警就是强奸
强奸罪太大,初衷是保护妇女,却成了许多功利女人的杀手jia1n有漏洞,得修改
这样定义强奸罪的构成会给男性造成心理阴影更能激发对女性的仇视与伤害。
因为这种判决多了,所以越来越多的女人加入。
来钱真快
要是这样的话,60%以上第一次都属于QJ或者未遂,只是看女的告不告你
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于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违法成本太低了。
现在的男人太窝囊了!这强奸罪真是太厉害了!
男人的悲哀,女人一直都是受害者。
这女的打工住宾馆?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卖淫。为什么报警呢给太少了
作为双方都是默生人,而且都是女方邀请的,虽然对你动手动脚,但你大可拒绝,分明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啦?法院应该不要听女方一面之词而害人一生。
男人出门要好好保护自己,免的中别人奸计[滑稽笑]
扔了100,后面又是10000元,女人当然要告强奸了,9900元让编者拿了
再加一百就啥事没有 这下亏大了 为了几个小钱留了案底 子孙三代都要受他的害了 这类人不值得同情
[静静吃瓜]瞎编的吧。三分钟,扔下一百块钱跑路。后面又说一万。
第一次不都是半推半就的嘛
这么判,大多数的女性都不用打工了,一年这么干个三五次足矣
要认真理解“上套”两个字
三分钟,活该你被告。
没有本事,别去骚扰女人!你玩不起!
把生意做成了施舍,你这是看不起谁,看不起就不要一起做生意
论陈老师拍照的重要性
估计这女的是为别人故意陷害这男的
为什么受伤害的总是男人!!!
背包里拿出一个小雨伞,这是提前就有准备的,一个正儿八经的女人,谁的包里会带着套套?这明显就是买卖关系嘛,价格没谈合适就翻脸了!
从文中叙述看,这男的应深挖是否被钓鱼或仇家惦记上了。
强奸到女方住的宾馆?不符合逻辑
这男的感觉不对劲,可能会发生仙人跳。所以赶紧溜之大吉。
不是说法律轻口供重证据吗?具体到男女说不清楚关系时就成了重女方供词了呢?
无非就是享受完成了,还感觉没过隐?想再弄大一点!无S德而已!
3分钟,为了免得以后纠缠必须下死手,如果你是30分钟保证她比猫还乖
见怪不怪,有人想怎死他,明显被人上套。
这种女的很毒的!所以大家平时千万不能随便!
作为成人引郎入室,没有考虑吗
强奸罪这条法规早就应该修改一下了有很多地方么能两可就不法之徒钻空子
就得老实,不能乱来
这个强奸罪的法律确实要改改了,女人的违法成本太低了,一个电话被强奸,男人就得进去
这个女的不地道
100元嫌弃太少才报警
我能怎么看,我TM又不能在现场看
真难的不行
这也算强奸?现在的法官多是哪里毕业的?
乱七八糟的!法律讲究证据!只靠推论猜想就能定罪?真要是这样判 天下还有不算强奸的案子?
又是仙人跳
想想当年京,东老板就是类似情境。
她的签名是告诫自己的
3分钟少了一个0,所以报警
这个判决不合理,这是女子的套路。
钱给少了。[捂脸哭]
这话糊弄死你们
好大一条鱼🐟 一年钓几条比干舍工作都爽歪歪
付一万求谅解就是败笔。
这个判决纯属瞎扯淡,法官是不是和这个女人有一腿!
被下套了
这跟仙人跳有什么区别?警察伯伯为其撑腰。硬得狠!
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三分钟还敢撩妹?事后还给100块钱?就没这么侮辱人的。
不行,未能满足
不就是暗娼吗?!
问题就在这3分钟上,没本事还撩,最后还特么放下100块侮辱人。
现在的女骗子很多,她们就是钻了法律总是偏向她们的空子,许多男子很冤枉
上套了
任何关系必须全程录像,否则就桃之夭夭
仙人跳
黑白不分,上下一气,可解!
诈骗罪
再论冠希哥的警惕性。
脑子外面包着脑壳,谁知道当时咋想的。在当下对妇女的“过度”保护,男人们自求多福好自为之吧。
应该是嫌100块太少了
保护太过了,容易成为女人的工具
可以肯定的是这女人绝对不是什么好鸟!
地点在女性家里,这能判成强奸,也是醉了。
给钱就错了😣
一会儿给她一百元钱,一会儿又变成了给她一万元钱。
是否可以这么看:此女姓纯粹是报复社会乐在其中,谁都可能做冤大头,专干损人不利己之事,比干那事的快感强百倍
人家废了半天工夫,你他娘的三分钟完活,不告你告谁!该。
这人脑子肯定是出问题了,
把女人地位抬太高了现在
ai编的吧
主要是事后离开了,他不离开继续的话就没事儿
谅解。。。。。
这就是仙人跳
100块?怎么也得500吧。活该
男人可以告强奸吧
仙人跳翻板?
套与被套
你把你妈的故事写出来了。
法官判错了,女人是为陷害而来。
看你嘛,不是自愿怎么跟着进宾馆的,去玩扑克啊,不就是进去准备享受。反过来应该抓女的诬告陷害
瞎判
突然觉得正儿八经工作者赚钱好辛苦[静静吃瓜]
这在老美,想判有罪都费劲啊
怪不得现在现在那么多办事的时候还拿个手机一边拍的,都是经验教训
瞎写,刑法疑罪从无,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就有罪?
虽然你情我愿,直说要多少Q,婊要告我QJ
对于当时事发时候女谁然清醒并同意,但事后反悔并保存证据的,法院可以按照民众导向,进行判断,咋怕都对。
这个男人有点冤,嫖,也用不到1万啊!肯定有故事
领导和女下属,那岂不是豆算强奸了?属于其他手段。
男孩子在外面要学会保护好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