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盐城,男子怀疑妻子出轨,于是邀请了8名朋友一起去抓人。打开出租屋房门后,果然见妻子与情人正裹着浴巾。男子情绪失控,随即与对方发生冲突。妻子报警后,警方以非法侵入住宅、殴打他人为由,把男子以及8名朋友刑拘19日。朋友不服把公安机关告上法庭,朋友辩称:全程都在劝架,根本就没有动手!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刘平接连投资了几个项目,最后均是血本无归。这几年的积蓄也打了水漂。生意场上的不如意,让刘平的夫妻感情也亮起了红灯。
最近这段时间,刘平怀疑妻子张婷婷出轨。咽不下这口气的刘平,联系了王军等8名朋友,准备来一个现场突击。
王军对待朋友讲义气,毫不犹豫就答应了下来。
事发当天,在刘平的带领下,一行9人来到张婷婷的住处。为了避免打草惊蛇,刘平建议:由其中一人假扮成查水表的,等张婷婷开门后,大家一起进去。
果不其然,张婷婷跟情人王发,身上仅裹着一个浴巾。门口的刘平看到后,顿时火冒三丈,直接冲上前去,跟王发厮打在一起。
因为裹着浴巾的缘故,王发施展不开身手,一时落了下风,竟找到机会直接拨通了报警电话。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刻赶到现场,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互殴为由,将刘平等9人带走,并处以19日刑拘。
被警方带走后,王军一肚子的委屈,他认为自己是冤枉的,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并提出以下理由:
在案发前,刘平表示,接下来去的地方是张婷婷所在的出租屋。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租屋应视为两人有共同使用权,故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关于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明,双方存在互殴。王军表示,在此过程中,王军全程没有参与,一直充当和事佬,竭尽所能阻止事态恶化。
为此,王军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罚有失公平,没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辩称:
经过调查,这套房子并非是张婷婷出租,而是由王发出租,并提供了房屋出租合同。也就是说张婷婷与刘平并没有房屋的使用权。
为了进入房屋,刘平等人采取了欺骗的方式,从而进入他人房屋,此行为已经违法。
根据张婷婷以及王发的口供证实,刘平等9人进入房屋后,就对其进行殴打,并导致王发轻微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本案中,刘平与8名好友,对王发进行殴打,符合结伙殴打伤害他人。公安机关对其处以19日刑拘,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并无不妥之处。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军闯进孙婷婷的出租屋,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本案中,公安机关提交了王发的租房合同,证实该出租屋并非孙婷婷所有。且刘平等人以欺骗手段,闯进他人房屋,已经构成违法。
综上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对王军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王军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
夫妻存续期间,妻子与他人通奸严重损害了丈夫的情感与利益,当公民利益正在发生侵害时,公民有自救的权利,因此丈夫有权进行阻止,从此案看,丈夫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不应定性为强闯他人住宅也不应定性为结伙无故殴打他人。应该受到谴责的是通奸两人。
首先是非法入侵,出轨不犯法
这是捉奸,如果他们不是通奸,谁会那么无聊!难道捉奸都不行?
不构成非法入侵,因女子违反夫妻忠实在前
婚姻法应该改了,不管男女出轨违法,希望这一天早点到来,
根据要求,应该是在门外耐心等待,等完事后在门处商量,毕竟警察和法官都是懂法的
支持偷情,法律管不了
也就当今社会“极端女权主义”女人才敢出轨,要在过去出轨那只是男人的权利![哭笑不得]
婚姻法还有啥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