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离异男子生活不能自理后,亲戚将其送到男子的儿子家中。可谁曾想,儿子

槿论看社会 2024-08-29 11:43:28

黑龙江哈尔滨,离异男子生活不能自理后,亲戚将其送到男子的儿子家中。可谁曾想,儿子为了达到不用赡养父亲目的,竟然与母亲、继父合谋并通过不给男子饭吃的方式将其饿死。案发后一家三口主张构成虐待罪,但法院认定三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儿子应当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星视频)

男子李某是当地村民,李某年轻时经人介绍认识女子郑某并与其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儿子小李。

可小李还未成年时,李某就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与妻子郑某协议离婚。二人离婚时约定,小李随母亲郑某共同生活,而父亲李某则每月负责支付抚养费。

郑某离婚后又与同村男村民修某确定恋爱关系。恋爱同居几年后,二人登记结婚。二人从同居开始,小李与修某以父子相称,且修某平时对小李还不错。

可小李成年后,却因从小与修某接触比较多等原因,而不理其亲生父亲李某且连一次赡养费都没给过。

李某还有劳动能力时,也没有去计较。可其因患病瘫痪在床,需要人照顾时,儿子小李还是不管不顾。

李某因离婚后没有再婚,也没有其他子女,其因患病瘫痪在床后,照顾和赡养的责任就落到本无义务的亲戚身上。如果仅仅是一段时间,亲戚还可以帮一下,但李某的病是长期的,且小李一分钱不愿出。

亲戚也爱莫能助!只能找小李和其母亲商量解决。

但前妻郑某的态度很坚决,声称二人已经离婚,且离婚时已分割清楚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其对前夫李某没有任何义务,因此,其坚持不同意照顾李某。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也就是说,前妻郑某推脱是有法律依据的,所以亲戚听后也不好再说什么,并又转头找到儿子小李。

一开始时,小李也不同意,但其是李先生的亲儿子。即便父母已经离婚,小李对李某也有赡养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21条第2款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也就是说,小李只有两种选择。一是自己赡养老父亲、二是出钱将父亲送养老院。小李选择了前者。

之后,亲戚就将瘫痪在床的李某送到儿子小李家中。

亲戚本以为,小李同意收留李某,就算还有点良知,并会尽到作为一名儿子的义务。可亲戚离开后,小李却将李某送到老宅中自生自灭,连饭都不给送。

最终,导致李某被活活饿死在老宅里面,且还被其他村民发现。后来,为了掩盖犯罪事实,李某又被小李及其母亲、继父搬到废采石场砬子坑中丢弃。

事后继父修某还多次回到采石场砬子坑中查看李某是否已经没有了生命特征。但活生生的一个人说没了就没了,李某亲戚自然会找人的。后因找不到人,亲戚报警处理。很快三人的行为就被民警发现。

那么三人的行为,最终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首先,如果小李仅仅是大逆不道,不带生活不能自理的父亲李某去看病且没有造成重伤和死亡的严重后果,那么其行为只构成刑法所规定的虐待罪。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7年有期徒刑。

具体而言,虐待罪主要是指行为人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犯罪行为。

其次,本案小李主观上是想通过不给生活不能自理的李某饭吃的行为导致其饿死的后果,自己从此以后就能够彻底摆脱对李某的义务,且自认为只要自己不亲自动手,即便公安机关找上门自己也“没事”。

刑法第14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由于小李主观目的是追求和放任李某死亡结果发生,因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最后,前妻与继父修某对李某没有赡养和扶养的义务,因此,即便二人不愿意接收李某,法律也不会责怪二人。但是,二人与小李共同合谋,另当别论!

刑法第25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各行为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由于小李事前是和母亲、继父共同商议并且是共同实施的,且将李某丢弃到采石场砬子坑后,继父修某还多次帮小李去确认李某是否已经死亡。因此,三人共同合谋并共同实施犯罪,那么三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小李及其母亲、继父: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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