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男子将腿脚不便的父亲,送去养老院。5个月后,老人身上多处红肿、溃烂。在医院治疗35天后,老人因肺部感染呼吸衰竭离世。男子要求养老院赔偿40.18万,养老院认为老人因病去世,跟他们无关。法院的判决让人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人到中年的万浩,因跟妻子忙于工作,无暇照顾腿脚不便的父亲。原本,万浩想请个保姆照顾父亲的饮食起居。可他的老婆却极力反对,担心老人会被保姆骗。
万浩思来想去,听从了妻子的建议。决定将父亲送到养老院,为了能够让父亲得到更好的照顾,万浩找了一家私人成立的养老院。
这家养老院承诺会找专人照顾老人的饮食起居,给老人提供良好的住宿环境。
万浩见养老院各项设备都挺齐全,于是就跟这家养老服务公司签了一份合同,随后他将父亲送进了养老院。
5个月后,万浩去服务中心看望父亲,竟意外发现父亲身上有多处红肿、溃烂 。
万浩既心疼又气愤,立即将父亲送去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老人是“压疮”,也就是说老人长时间坐着没动,卫生也没有弄好,所以才导致身上皮肤红肿、溃烂。
老人在医院治疗30多天后,病情越来越严重,后来又出现肺部感染以及呼吸衰竭,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后,万浩将父亲接回家中,当天晚上老人去世。
办理完父亲的丧事后,万浩一纸诉状将养老院起诉到法院,认为该养老服务管理公司,没有尽到服务义务,导致他父亲患压疮。养老院知道后,不仅没有进行治疗,也没有告诉家属,导致老人病情恶化。
万浩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40.18万元。
养老院负责人张群则辩称,老人在医院治疗期间,压疮已得到改善,老人是因自身疾病去世,跟压疮没关系,不应该由他们来承担责任。
另外,老人住院期间,总计花费2万余元,养老院垫付了一万元,在张群看来,他们已经仁至义尽。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养老院存在违约行为,没有履行好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上明确写明,养老院不仅会给老人提供一日三餐,还会替老人擦洗身体,维护好老人的个人卫生。老人身体不舒服,养老院有义务及时告诉家属。
可因为该养老机构工作失职,导致老人患压疮感染。养老院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家属有权要求养老院承担违约责任。
2、养老院声称此事跟他们无关,就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养老院不承认他们对老人照顾不周,认为老人感染是正常情况,他们也没有办法控制,他们尽到了最基本的照顾义务,并没有违约。
法庭上,法官要求养老院提供证据说明,老人在养老院期入住期间,他们悉心照顾的证据,可养老院却提供不了。
而事实上是,老人因为个人卫生没有处理好,导致压疮。故而,根据相关法律,养老院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3、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该养老院没有履行好合同义务,导致老人患压疮引发其他感染离世,老人的死跟养老院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如果老人得到很好的照顾,可能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
因此法院判决养老院对老人的死承担50%的责任,扣除养老院已经支付的费用,再赔偿家属164726.58元。
养老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这起官司家属虽然打赢了,个人认为万浩也有一定的责任。
他工作繁忙将父亲送去养老院,这无可厚非,如果万浩能经常抽空去看望父亲,想必也能及时发现不对劲,养老院也不敢随便糊弄。
而这家养老院在发生这件事后,立即注销公司,想逃避责任。但即便是这样,相关负责人也依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拿钱不办事,置人命于不顾,这是过失杀人啊
還上訴?法院判他們賠少了銀兩了。應該判賠40萬,這樣才能有阻嚇作用。
进养老院后,如果子女不经常来关照,就是这样的结局,更何况无子女的
自己你抽空勤看,怨别人,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