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老板看上年轻男员工,两人发生关系后,她去找男人妻子谈判,想让二人离婚,男

槿论看社会 2024-08-23 14:21:49

重庆,女老板看上年轻男员工,两人发生关系后,她去找男人妻子谈判,想让二人离婚,男人妻子不哭不闹,大方表示,只要给300万就离婚。女老板给原配300万后,跟男子同居一年后分手,她觉得太亏,把男子夫妻告上法庭,要求归还300万夫妻共同债务。案子先后经过两审,二审中,原配拿出一份录音,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重庆五中院)

王文雅躺在病床上,心如死灰。结婚8年。她为丈夫育有一子,原以为可以幸福到老,却没想到会遭遇背叛。

她一度为老公何亮的帅气自豪,却忘记了,一个男人长得太帅,也会引来其他女人觊觎。

这不,何亮竟跟他的女老板有了婚外情。

她一气之下,住进了医院。却没想到,第三者朱梅竟找到她的单人病房中来。

王文雅看着对面珠光宝气的女人,心中涌现一丝悲凉。这个女老板,看着生活得还不错,却为了一个男人,上门挑衅。

“你应该知道何亮跟我的事情,我们对不起你,我想跟他永远在一起,请你成全。”

王文雅冷笑:“这么迫不及待啊?你没资格跟我谈,让他滚来见我。”

朱梅卑微地说:“我太爱他了,他就是我这辈子要等的人,我愿意付出代价,只要你放手。”

“你没资格跟我说离婚。”

“我是没资格,但我有底气,他有资格谈,但他没钱给你,我是代表他来的,只要你说个数,我都可以答应。你要是不答应,我会一直在这里,只怕孩子醒来,听到我们的谈话,会伤害到他幼小的心灵。”

王文雅心中咯噔一声,她看了看在身边熟睡的儿子,冷笑:“看来是真爱啊。竟然想威胁我,为他花钱买自由,那好,我要孩子抚养费,和我以后的经济来源。”

朱梅:“我不请求你原谅我们,只请求你让他能见孩子。200万是我诚心赎罪。我希望再付50万,请求你对我们所犯的错误原谅一点。给他探视权。”

王文雅冷冰冰地说:“300万,少一分都不行。”

朱梅答应。

彼时的朱梅并不知道,聪明的王文雅偷偷把二人的谈话录音,并顺利用这份录音在二审中打赢官司。

之后,朱梅给王文雅转账200万,3日后,王文雅跟何亮办了离婚手续。2个月后,朱梅再次转账100万。

至此,朱梅用300万买断情人和原配离婚,以为她可以跟何亮双宿双飞。

但是,真等二人生活在一起,却经常爆发矛盾,何亮后悔莫及,朱梅哪哪都比不上妻子,他被猪油蒙了心,才会跟妻子离婚。

朱梅也很后悔,她付出300万的高昂代价,原以为找到如意情郎,却原来不过如此。

2020年3月,朱梅逼何亮写下一张欠条,说共同生活后性格不合决定分手,男方自愿10年内还清100万。

分手后的朱梅越想越觉得自己太亏,要求王文雅还钱,被拒后,把王文雅和何亮都告上法庭,要求返还300万夫妻共同债务和利息。

1、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虽然双方未达成书面协议,但是从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双方对离婚赔偿有过约定,因此,可认为三方之间达成口头协议。

朱梅给王文雅300万,属于赠与。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朱梅明知何亮有家庭,却跟其发展为情人关系,还向原配赠与钱财,以催促二人离婚,她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王文雅夫妻返还300万给朱梅。

王文雅不服,提出上诉,并提交偷录的那份录音作为证据。

2、王文雅说,这份录音可以证明,她从未跟朱梅协商离婚,是朱梅代替何亮来跟她谈离婚事宜,这300万不是离婚条件,而是给孩子的抚养费。

朱梅插足自己家庭,给自己带来伤害,她在自己病重期间,到医院逼迫离婚,自己为了孩子,不得已答应。

这300万,等于是何亮问朱梅的借款,从何亮给朱梅写下的欠条就可以认定。

自己是受害者,凭什么为朱梅何亮二人的过错买单?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让人奇怪的是,庭审中,何亮极力维护前妻王文雅,这对离婚的夫妻共同面对朱梅进行抗辩。

3、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从录音中可以听出,朱梅是在代替何亮跟王文雅谈判。

而现有证据显示,何亮跟朱梅之间有过款项往来。这也跟朱梅最初起诉要求二人返还共同夫妻债务,相符合。

但朱梅拿着何亮写的欠条,又说那300万是对二人的赠与,其言行前后相悖,不予采信。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朱梅违背公序良俗,跟何亮在一起,为达到让他离婚目的,支付300万,之后又要求返还,属于“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对她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朱梅诉求。

有人说,这夫妻俩办得漂亮,联手让女老板支付300万。

也有人说,这两次官司,原配看似是最大赢家,但她受伤的心又该找谁抚慰?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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