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闹大了!”河南周口,一大妈拿着丈夫临终前托付的10万元银行卡,去某银行办存款业务,将活期转为定期。不料,大妈不识字,受银行柜员忽悠,在柜员引导操作下,存款变成了买理财产品。大妈一年后来取现,被银行告知10万元早被转走了,账户里没有一分钱。大妈找上门理论,大堂经理却理直气壮的说道:“这都是员工个人行为,员工已被辞退,与银行没有任何关系!”(案情来源:西瓜视频) 王大妈(化名)是个地道的农村妇女,小学就辍学了,没什么文化,自己的名字也都写不利索。 王大妈的丈夫是个村小学的老师,还认识一些字,家里很多文字上的事情,都是丈夫来负责处理。 但不幸的是,王大妈的丈夫早年身体不好,疾病缠身,加上劳累过度,终究还是没能熬下来。 丈夫临死前,汇总了自己名下资产,除了一处宅基地和几亩农田外,还攒下了一笔钱,金额还算可以,有10万元。 丈夫将银行卡给到妻子王大妈,让王大妈将这笔钱转为定期,赚点利息,等孩子们考上大学,就可以取出来。 王大妈痛苦不已,连忙答应,让丈夫安心的去。 之后,王大妈来到县城的银行,进入大厅,就有工作人员上来接待,好话说个不停,一边帮忙区号,一边还提供免费的温开水喝。 王大妈心理很暖,对这家银行好感就上来了。不一会儿,王大妈就听到叫号了,立刻上前说明了来意,将银行卡给到柜员李梅(化名)。 李梅得知王大妈要存一年定期,金额为10万元,面带微笑的说道:“阿姨,我们这里刚好有一项利息很高的储蓄业务,期限也是一年,一年后,你可以拿到不少利息呢?” 王大妈有些疑惑的问道:“刚刚大厅里也没有看到这个业务的宣传啊,靠谱吗?” 李梅耐心的回复道:“阿姨,这是个福利,是银行职工才有的,我手里没有钱,这个名额就让度给你了,怎么样?” 王大妈听到利息比较高,又是银行柜员说的,肯定不会骗人,就同意李梅的建议,准备办理这项业务。 接着,王大妈在李梅的指引下,一步步的操作,除了填写单据外,还反复多次输入密码,比以往存款麻烦多了。 王大妈也没多疑,等李梅退回银行卡后,就离开了。 一年后,王大妈回到银行,让柜员帮忙把10万元本息都取出来,转入自己卡中。 不料,柜员告诉王大妈,账户里面一分钱没有,而核查后,王大妈所谓的10万元在一年前被转走了,用途是买了理财产品。 王大妈懵了,立刻想找原来那个职员李梅,但大堂经理说,李梅早就离职了。 王大妈认为李梅是银行职工,未经其同意,将存款拿去买理财,银行应当赔偿损失,找到大堂经理理论。 但大堂经理对王大妈的说法不认可,而是说道:“这是职工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 王大妈瘫倒在地,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觉得对不起死去的丈夫,大哭了起来。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定呢? 1、王大妈去银行存款,属于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情权。 (1)王大妈是金融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 在本案中,王大妈进入银行取号,在银行柜台办理存款业务,系接受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属于金融消费者。 (2)王大妈享有知情权,包括办理业务的基本信息。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指导意见》中规定,金融机构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不得发布夸大收益、掩饰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本案中,王大妈无论在银行办理任何业务,银行及职员有义务清晰告知王大妈其拟办业务类型、风险等详细信息,不得使用含糊、引人误解的词语,更不得夸大、编造相关信息。 李梅作为银行的柜员,明知王大妈是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却引导其购买理财产品,但没有明确告知,掩藏业务内容,侵犯了王大妈知情权。 2、柜员李梅误导王大妈购买理财产品,银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银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大妈本意是存定期,因银行柜员李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虚假编造信息,误导王大妈买了理财产品而不自知,导致王大妈存款本息损失,李梅构成侵权责任。 银行作为李梅的用人单位,应当对李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可以向李梅追偿。 (2)李梅可以投诉至人民银行,涉事银行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61条规定,银行对金融产品或服务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可以按照消费第56条处罚。 结合消法第56条规定,对涉事银行,依法可以处最高50万罚款,甚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3、柜员李梅还涉嫌合同诈骗罪,王大妈可以向警方报案。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合伙诈骗,银行实际犯刑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