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个老太太在医院排队时,看到有一个中年妇女插队,便出面制止妇女的不当行为。没想妇女不仅不承认错误,还对老太太口吐芬芳各种问候。二人很快扭打在一起,结果老太太的眼睛被打伤,脸部被抓伤,头发也被薅掉不少。警方很快介入,可警方却一直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老太太把警方告上法院,请求30日内对中年妇女作出处罚决定,并确认警方不履行保护其人身权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发当天上午,李老太在医院做好检查,排队准备付钱拿药,可就在排队过程中,看到女子张铁梅径直走到队伍前面,一下子就挤进了队伍当中。
李老太平时就是一个正直的人,喜欢对生活当中的一些不公正的行为提出自己的看法,于是便主动站出来,对着张铁梅大喊,谁让你插队的,文明社会是不应该有插队行为的,你没看到后面还有一堆人在排队等着吗?难道就你自己的事情急吗?
张铁梅刚开始不想理睬李老太,回头看了看,也没说话,继续排自己的队。李老太见对方不睬自己,就接着说,你老大不小了,上过学念过书吧,这么大年纪了,上来就插队,怎么给家里的孩子做榜样呢?
张铁梅听到这里,把头扭了回来,开始对着李老太不停输出,第一句话就是,关你XX的什么事?你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紧接着张铁梅就靠着含妈量极高的语句,对着李老太一顿输出。李老太在那听着,心跳也逐渐加速,但李老太找准机会,一一回应张铁梅的问候。
很快两人就动起手来,张铁梅挥舞着拳头对着李老太的面部进行击打,还用指甲不停抓挠李老太的面部。
李老太也不闲着,对着张铁梅各种输出。但是因为张铁梅年纪较轻,李老太被其放倒,之后张铁梅还对着李老太的头部来了两脚。
紧接着二人被现场的保安拉开,警方也到了现场。警方把二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并让二人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看到二人身上都有伤,警方便让双方都去医院做检查。之后再做调查。
可是张铁梅离开派出所之后,并没有去医院,而是直接离开了北京。等到警方再次联系张铁梅来派出所接受处理的时候,张铁梅表示,其已经返回原籍,因身患癌症,需要在当地医院治疗,所以无法到北京当地的派出所处理此事。
李老太多次到派出所沟通,均无结果。半年之后,李老太再次来到派出所,询问案情进展的时候,派出所还是没有说法,依然是说张铁梅回到了原籍,无法处理。
李老太急了,说派出所就是不作为,怎么就无法处理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现在事情已经过去半年多了,警方对没有对张铁梅作出处罚,已经属于程序违法,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
派出所工作人员却说,自己也是依法依规办事,张铁梅在原籍,无法对其作出处罚是事实。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1条规定,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李老太对警方的说法坚决不认可,直接把警方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警方在30日内对张铁梅作出处罚决定,并确认其不履行保护人身权的法治定责行为违法。
法院怎么判?
首先,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具体到本案来说,在接到报警之后,及时派民警赶赴事发现场,了解案发情况,调取案发地的录像资料,同时委托鉴定机构对受害人的伤情鉴定,这是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法定职责的表现。 其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4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该规定,涉案警方可以采用公告方式履行告知义务,之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其以张铁梅因病不能做出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庭审前2个月,警方已经对张铁梅作出了处罚决定,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法院判令警方再次履行已经没有意义。
不过,应当确认警方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保护李老太人身权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此人如果交通违法,回到原籍是不是就不予处罚了?!
换成是个男的pc试试,跑那都可以追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