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一男孩故意叫了个跑腿,趁跑腿不备,将其刺死,并抢走了手机、摩托车及2元现金,跑腿失血过多死亡。不料,男孩抢劫时年纪是否满14周岁存疑,骨龄鉴定及学籍等资料显示男孩已满14周岁,而接生婆及村民反映男孩年龄未满14周岁。
一审法院以男孩已满14周岁构成抢劫罪判处15年有期徒刑,而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重审后改判无罪,仅判决赔偿家属14万余元。家属不服,继续申诉,结果也不容乐观。(案例来源:西瓜视频,案情微调) 小刚(化名)是个农村人,读初中时,沉迷于游戏,成绩特别差,学校对其作出退学处理,赋闲在家。 小刚为了玩游戏,基本上把父母给的钱都用于充值游戏币,身上没有多余的钱。 事发当天,小刚想去上网,但口袋捉襟见肘,心生一计,叫了一单跑腿,提前携带好水果刀,计划从跑腿身上抢点钱。 等跑腿小陈(化名)来取物品,小刚假意让小陈走在前面,趁着小陈没注意,转身用水果刀,在小陈颈脖子猛刺,小陈倒地不起。 等小陈失去反抗能力,小刚拿走了手机,从小陈口袋钱包搜出2元现金,并将小陈跑腿的摩托车骑走。 小陈被发现时,已经失去生命体征,送医不治身亡。经鉴定,小陈系颈部大动脉被割断失血过多死亡。 警方介入调查,小刚很快归案,被立案侦查。侦查结束后,警方以小刚构成抢劫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小刚提起公诉。 一审时,小刚立刻提出自己的年龄未满14周岁,而小刚虽然致人死亡,但属于抢劫致人死亡,不是故意杀人,不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小刚为了证明自己年龄不满14周岁,专门找到了当时自己的接生婆以及几个村民,以证人的方式申请出庭作证。 一审法院调取了小刚的学籍资料,并对小刚进行了骨龄鉴定,结果都显示小刚在抢劫时年龄已经满了14周岁。 经过激烈的控辩,一审法院认定小刚年龄已满14周岁,认定小刚构成抢劫罪,发生致人死亡结果,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小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定小刚年龄存疑,判断小刚不符合追诉年龄标准,判决无罪,但要求赔偿小陈家属14万余元。 小陈家属不服,继续向最高院申诉,但结果也是被驳回。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判这件事呢? 1、小刚的行为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抢劫? 结合《刑法》第232条和第263条规定,无论是抢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都会出现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前者受害人死亡是结果加重情节,而不是既遂的条件,而后者受害人死亡时既遂的条件。 两罪在主观层面也有本质区别,前者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产的故意;后者是杀害他人的故意。 在本案中,小刚作案之前,就是为了对跑腿的小陈实施抢劫,而不是为了杀害小陈,只是为了抢劫,导致小陈死亡的结果,理应认定为抢劫行为。 2、小刚年龄到底该如何确认? 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规定,在认定被告人实施犯罪是否满18周岁时,一般应当以户籍证明为依据。 有异议的,结合出生证明文件、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证明。 无户籍证明及出生证明文件等,则结合人口普查登记及无利害关系人证言等综合判断。 而最高检《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规定,骨龄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 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 在本案中,小刚的户籍资料、学籍资料、个人信息登记表等显示,其年龄已满14周岁;小刚提供的证人证言反映小刚的年龄未满14周岁;小刚的骨龄鉴定结果显示,其年龄已满14周岁。 从前述判断逻辑,结合骨龄鉴定及户籍资料、学籍资料,相互印证,应可以确认年龄满了14周岁。 但二者反映具体出生日期相差较大,仍存疑,而小刚主动提供了证人证言,无利害关系,也有一定证明力。 而结合刑诉理念,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解释原则,应认定小刚抢劫时未满14周岁。 3、小刚未满14周岁,不属于抢劫罪的适格刑事责任主体。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且符合致人死亡等情节才可能追责。 在本案中,小刚是抢劫小陈致使其死亡,而不是故意伤害或杀人,在小刚被推定为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无法追诉刑事责任。 4、在民事责任中,小刚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不免除其监护人的赔偿责任。
小陈家属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款,但法院判决14万余元,有些偏少了。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杀人偿命,
私自报复,灭门就行了
在拖下去就是互殴了。
为啥只赔14万,刑事占了便宜,民事责任还占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