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得漂亮!”云南,一男子半夜潜入民宅,想偷走女主人养的“兰花”,被女主人发现后,男子慌乱中钻进床底下。可就在男子准备逃跑的时候,被男主人砍了3刀。事后,男子不仅构成重伤二级,还入狱3个月。男子不服气,向男主人索赔19万精神损失费,法院的判决大快人心。 (案例来源:王刚讲故事) 凌晨2点,赵芝发现窗外有一道亮光闪过,紧接着,她听见自家二楼传来脚步的声音。赵芝赶紧将熟睡的丈夫摇醒。 夫妻俩意识到家里可能来了小偷,余明为了壮胆,拿了一把水瓜刀防身。可夫妻俩屋里屋外找了个遍,也没发现什么异常。 赵芝十分确定以及肯定她就是听到了动静。 赵芝推测小偷极有可能是躲在女儿房间的床底下,于是夫妻俩再次返回。余明弯腰朝床底下一瞧,跟一个陌生男人四目相对。 两人对视了几秒后,余明扭头对妻子说,赶紧报警。 那个男人好像是被吓倒了,突然从床底下钻出来准备逃跑,余明下意识地拿起刀,朝男人身上砍去。 男人担心被抓,还想从二楼跳下去,被余明拉住。没过多久,警方赶到现场。将这个受伤的小偷送到医院治疗。 经了解,这个半夜潜入余明家中的男子叫和强,年仅22岁。据他说,几天前跟朋友从余明家楼下中路过,见他家阳台上养的几瓶兰花,品种比较昂贵,有些动心。 案发当晚,他刚好喝了点酒,没钱的他想顺走那几瓶兰花换点零花钱。哪承想,他刚打开手机的手电筒,就被赵芝发现。 听到夫妻俩说话的声音,和强原本想从二楼跳下去,又担心受伤,情急之下躲进了床底下。可还是被发现了。 和强被砍三刀构成二级重伤,在医院治疗了一个月才出院。 后来,和强被法院以盗窃未遂拘留3个月,且并处罚金1000元。 余明本以为此事到此结束,可警方却认为余明构成故意伤害罪,将他提交至检察院,法官得知整件事的前因后果。 认为余明属于防卫过当,因和强有错在先,在那样的情况下,余明伤人可以免除处罚。 余明长松了一口气。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和强出狱后,却要求余明赔偿他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合计19万。其实,在和强住院治疗的时候,余明觉得大家都是乡里乡亲,弄成这样也不太好,主动垫付了25000元医疗费。 当和强提出要19万精神损失费,余明表示接受不了,提出给他10万私了。可和强嫌太少,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和强一纸诉状将余明起诉到法院,要求他赔偿19万。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和强认为他并没有偷到东西,却被余明砍成重伤,他这样的行为明显就是防卫过当,给他身体和精神带来严重伤害,要求他赔钱天经地义。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在和强看来,他想偷东西被发现后,并没有继续作案,而是躲在床底下,想找合适的机会溜走。当时,他身上也没有携带任何凶器,并没有想过要伤害这对夫妻。 可余明在没有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却连着砍了他三刀,导致他造成二级重伤,经济和精神上都承受了巨大的打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他人身体应当要赔偿。 2、余明认为他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冲动之下做出伤人的行为,虽然防卫过当但情有可原。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余明觉得,就连检察官审理此案都认为,他虽然防卫过当,但是可以免除处罚,所以并没有对他判刑。 既然不需要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民事责任也不应该承担。 在余明看来,和强向他索要19万赔偿,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整件事和强负有主要责任,是他半夜潜入别人家中偷窃在先,才导致自己受伤。 3、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和强作为一个成年人,他半夜潜入别人家中,就应该意识到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虽然他犯罪未遂,但也同样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余明将对方砍伤,虽情有可原但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判决余明总计赔偿和强18000元,余明之前垫付了25000元医疗费,和强需要将多余的7000块返回给余明。 余明主动放弃那7000块钱,不需要和强返回。 和强折腾了一圈,最终偷鸡不成蚀把米,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不得不说,法院这次的判决非常给力!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我觉得只要是防卫了,就不应该有防卫过当这么一说,法要严,让不法分子不敢犯法才是最主要的。
很好该动刀就动刀
他身上没有带凶器问题当时他躲床底下,光线不足,主人如何判断他没带凶器[捂脸哭]神奇了[捂脸哭]
云南这个法院判得漂亮[点赞][点赞][点赞]
法院判决很公平
还好遇到了明事理懂法的法官。
这难道不适用无限防卫权吗?
真正的好法官好法院[点赞]
辖编的故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