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得好!湖南岳阳一名男子发现摩托车被偷,赶紧开车去追小偷,结果到了一个三岔路口,小偷突然减速,男子刹车不及撞倒小偷,导致小偷十级伤残。事后,小偷被判1年9个月,被罚2万元。谁知小偷出狱后,竟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他医药费、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33万。经过二审,法院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
徐哲攥着那张法院传票,气得咬牙切齿,这世道真是坏透了,小偷还能如此理直气壮。
徐哲和父亲做点小生意,攒了不少家业,盖了全村唯一一座三层小楼房。
做生意肯定要用车,徐哲给自己买了一辆轿车,但父亲没驾照,他便给买了一辆摩托。
事发当晚,徐哲关掉电视,上楼洗脚准备睡觉。结果脚还没洗完,父亲就火急火燎的跑上楼,说停在院里的摩托车不见了。
车丢了是小事,主要是车座里放着自己的身份证等重要证件,还有自己下午去银行刚取的6000元现金。
徐哲脚都没来得及擦,穿个拖鞋就往外跑,他一边报警,一边上车准备去追。
他一脚油门追到一家加油站,他想着,摩托车油量不多了,他跑不远,便在加油站附近找。
在加油站里找了几圈,始终没有发现摩托车的踪影,他在路上等了一会儿,正准备离开时,忽然看到远处驶来一辆摩托,走近一看,就是他家的摩托。
徐哲大喊一声,让对方赶紧停下,骑摩托的是个20来岁的年轻小伙,他见事情败露,不仅没停车,竟给足油门,仓皇逃走。
徐哲开车紧随其后,群追不舍,对方见状,拐进了一条小路。
你追我赶间,来到一处三岔路口,小偷突然减速,犹豫往那边走,徐哲跟的太紧,来不及刹车,直接撞了上去。
当时车速较快,小偷一下被撞出好几米,重重地摔在了地上。徐哲见大事不妙,赶紧报警并拨打了120。
很快,民警和120都赶到现场,将小偷送到了医院。小偷伤的不轻,门牙掉了三颗,下颚骨移位,头部颅骨开裂,已构成十级伤残。
住了一个多月院,小偷付超才治愈出院,随即便被公安机关以盗窃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并提起公诉。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付超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因为此次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徐哲驾驶小汽车追尾了付超驾驶的摩托车,徐哲负主要责任,付超承担次要责任。
所以付超在监狱服刑期间,他的家属多次找上门来,要求徐哲赔钱,徐哲本想出于人道主义赔他一些,没想到,对方狮子大开口,直接要33万。
徐哲果断拒绝。
没想到,付超出狱后,竟将徐哲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他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法庭上,徐哲表示自己追付超并不是想伤害他,就是想让他停车,把摩托车还回来,谁知付超突然刹车,他属于正当防卫。
但付超辩解称:我偷车和你撞我是两码事,我错了有警察抓,你撞我就应该赔。
但法院认为,追赶过程中徐哲没有保持合理车距,负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付超各项损失115000,徐某个人赔偿1255元。
对此判决,三方均表示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那么,二审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1、一审认定的赔偿,是建立在交通肇事的过错责任原则上。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保护的前提是合法权益,付超偷盗摩托车,徐哲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才进行追赶。所以,交警认定的主要责任,并不是付超要求徐哲赔偿的依据。
2、徐哲为了夺回自家的摩托车,这才开车追赶付超,发生碰撞,事故的发生完全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小偷偷车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徐哲开车追赶导致小偷受伤,并没有超出防卫限度。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付超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没有刑事责任,付超因为偷盗受伤,还能说是咎由自取。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结果,驳回付超的全部诉求,徐哲和保险公司不用赔偿。
3、二审法官的判决不仅维护了徐哲,的合法权益,更是让判决达到了应有的社会效应。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判决代表着公平和正义,一审法院只盯着眼前的过错,全然不考虑案件的前因后果,更不关注案件的社会效果,这才导致出现这样的判决。
如果因为追小偷而作出赔偿,那以后就会让小偷更加肆无忌惮,受害人看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不敢去维护权益,这样的效果可就违背了公序良俗,让良好的社会风俗荡然无存。
(人物均为化名)
小偷还应赔偿受害人
真把自己当警察了。敢抓就要敢赔啊。路上的老人都不服,服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