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宁夏银川,男子与2名同事喝酒后,独自一人走回宿舍,后因丢失一只拖鞋,又从

雪峰说法 2024-07-30 14:45:13

冤不冤?宁夏银川,男子与2名同事喝酒后,独自一人走回宿舍,后因丢失一只拖鞋,又从小区乘车外出寻找,失踪6天后被发现淹死在河里,家人从保险处获赔10万后,又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拒后没有申请复议,而是将公司和2名同饮者诉至法院索赔55万元,最终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宁夏贺兰县法院) 齐智30岁未婚,是一家啤酒公司员工,在公司工作10年,其中在中卫市就有5年,任中卫地区销售业务代表,在公司的安排下,和销售主管付籍住一起。 事发当天是周天,公司全体员工休息,宁南地区大区经理姚利,约齐智、付籍到自己家吃饭,19时齐智到达后,三人一起吃饭喝酒,你来我往共饮一瓶半白酒。 22时30分许,齐智从姚利家离开,15分钟后,从小区东门步行回到小区,此时,齐智左脚穿红色拖鞋,右脚赤足,2分钟后,齐智脚步踉跄从小区内往外走。 而后,齐智乘坐一辆黄色出租车离开,出租车行驶至红绿灯路口时,齐智从副驾驶下车,并对司机说要去找遗失的拖鞋,下车后由南向北横穿马路。 23时许,保安张亚宁从足浴店下班回家时,发现齐智独自一人坐在美利渠边上的路牙处,想着这人应该是喝过酒后乘凉,因此没有过问。 23时30分许,付籍从姚利家回宿舍,发现齐智不在宿舍,当晚也没返回睡觉,因为三人喝得都不少,付籍一觉睡到天亮,当晚没给齐智打过电话。 次日早上,付籍发现齐智还没回来,于是拨打齐智电话,发现电话已关机,白天齐智没到公司上班,付籍这才发现情况不妙,赶紧通知家人。 家人寻找无果后于当晚报警,称齐智和同事喝酒后失联,2天后,民警在美利渠附近发现赤足脚印,后家属在美利渠闸口处发现齐智的左脚拖鞋。 经现场勘验后,警方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制图,并进行现场拍照,但除几处脚印外,周边无监控能记录该区域,现场未再发现其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警方只好作罢。 4天后,群众在清污时发现一具尸体,家属辨认确定该尸体是齐智,法医对齐智尸表检验,未见明显被他人侵害损伤,双膝及双手背损伤为死后伤,是尸体在水中漂浮时擦伤。 派出所向齐智家属制作答复笔录,表示为进一步查明齐智的死亡原因,建议对齐智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家属答复无需解剖尸体。 派出所遂出具证明,载明经公安机关调查,齐智符合溺水死亡,排除他人侵害刑事案件,齐智死亡后,公安机关未进行尸检,死亡时间无法确定。 因啤酒公司有给齐智购买商业保险,事发后,保险公司向齐智母亲宋梅赔付107625元,同时啤酒公司还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认定齐智不属于工伤。 对于工伤认定一事,宋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将姚利、付籍和啤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赔偿553103元。 啤酒公司辩称,齐智是溺水死亡,死亡时间及地点都不属于工作范围,死亡原因也非履行工作职责,因此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该事实人社局已确认,公司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齐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住在公司安排的职工宿舍中,但其下班后可以自由支配时间、安排活动,自行决定是否回职工宿舍居住,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无权干涉。 公司对员工下班后的个人活动无安全保障义务,公司得知齐智失踪后,已及时通知家属,尽到用工单位应尽的责任,齐智对其个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应自行承担。 付籍、姚利答辩称: 1.齐智总饮酒量约3两,根据其往常酒量及当时精神状态,头脑清晰并未有醉意,未发生醉酒状态,齐智自陷风险,发生意外与共同饮酒不存在因果关系。 2.齐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喝酒引发身体伤害应有一定预见性,加上齐智平常聚会经常喝酒,且酒量较好,也从未明示自己身体有何不适。 根据法律及司法实践,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的,才需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三人吃饭喝酒完全自愿,未发生相互劝酒行为,付籍、姚利无需承担责任。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律并未明文规定禁止公民饮酒,也未禁止多人共同饮酒,单位同事之间共同饮酒是人之常情,属正常的社交行为,一般情况下,共同饮酒并不产生法律上的义务。 饮酒者对自身酒量和是否可以喝酒最清楚,更能控制风险的发生,每个人对自身安全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是否喝酒和喝酒多少,均出于自愿。 如苛求同饮者过高的风险防范义务,将不当限制正常社会交往活动,但共饮人饮酒后,负有互相扶助以抵达休息场所,或约束酒醒直至安全状态的合理注意义务。 本案中,付籍、姚利没有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喝酒后没有将齐智安全送回家,事发当晚也未电话确认其是否安全,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承担一定责任,但不能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 经法院认定,齐智死亡的各项损失合计750068元,付籍、姚利应按各5%的责任比例赔偿,即两人各赔偿37503元,驳回宋梅其他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 果麦 法治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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