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12岁女童在和生父一起生活期间,谁知却多次遭到其侵犯,女童无处诉说,只能告诉了老师,事发后,男童父亲被警方刑拘。这时候,奶奶带着孙女一起跑到了检察院,说孩子已经谅解爸爸了,法院会怎么判?
女童小花6岁的时候,父母就离了婚,随后母亲就不知所踪,而父亲又建立了新的家庭,无奈,小花只能跟着年迈的奶奶一起生活,偶尔爸爸张某将小花带回家中。
从2023年开始,看着小花开始长身体后,张某竟然对着小花实施了侵害,小花虽然知道这样的事情不对,但是却无处诉说,只能默默忍受。
最终,小花鼓起勇气将这件事情告诉了老师,在老师的帮助下报了警,很快张某就被刑事拘留了。
可是,让人意外的是,奶奶得知后,竟然带着小花一起去了检察院,让小花提交谅解书原谅爸爸,小花也照做了,但是,看着小花无助和绝望的眼神,检方表示,一定会考虑受害人的意见的。
显然,在外人看来,这个谅解书的出具,并不是小花自愿的,因为要和奶奶一起生活,如果违背了奶奶的意愿,将来自己的生活可想而知。
这样的一幕,检方也看在了眼里,随即便安排寻找小花的生母,找到对方后,将这件事情告诉了小花的生母,生母虽然也组建了新的家庭,但是还是愿意抚养小花,并转移了抚养权。
在法院的庭审期间,因为小花写的谅解书,未得到监护人的认可,且没有取得赔偿的情况下,是不能作为从轻处罚依据的,最终判决张某有期徒刑12年。
有人说,这还是一个父亲吗,简直让人愤怒。还有人说,虎毒不食子,这作为父亲是失职的。
作为监护人,应当保护好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当监护人做了对被监护人有害的事情,其实是可以撤销抚养权的。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所以,小花的抚养权就转移到生母处了,由于小花尚未成年,当做出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是需要征得本人以及监护人的同意的,否则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就属于无效行为,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最终没有采纳小花谅解这一情节。
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害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五)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2023年的时候,小花已经年满10周岁了,所以,本案中的张某被处刑十年以上,显然不是这个原因。
实际上,张某侵害女儿的行为,也许不仅仅是触犯了一个罪名,还涉嫌另外一个罪名,即猥亵儿童罪,在两罪并罚的情况下,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不管如何,张某都要在监狱中度过漫漫刑期了,当张某出狱时,小花也已经长成了20多岁的姑娘,不知道将来两人又如何面对这一切,或许两人也许从此不再相见。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这种禽兽不如的畜生,该凌迟一万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