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严查!”女大学生勤工俭学,可没想到,公司从6月份开始就不发工资,她愤怒上门

运良说是非 2024-07-26 21:21:17

“必须严查!”女大学生勤工俭学,可没想到,公司从6月份开始就不发工资,她愤怒上门讨薪,却被公司指使两名壮汉暴力抬出公司,还口出狂言,让她们尽管去告,在金水区就没有他打不赢的官司。正义会站在哪一边呢? (来源:) 小梅是一名女大学生,为了减轻父母的负担,她来到一家传媒公司工作,本想赚点生活费,可没想到,公司却以各种借口不发工资,从6月份开始,工资全面停发,有此遭遇的,不止她一人,而是整个公司的同事都没领到工资。 小梅本来就是穷学生,她劳心劳力几个月,本想赚点生活费,如今却一分钱也拿不到,她十分生气,便叫了几个跟她一样拿不到钱小姐妹,一起来到公司,想要拿回自己的血汗钱。 她们在来之前就商量好了,要用手机把讨薪过程拍下来,作为维权的证据。 她们来到公司,说明来意,公司跑出来一个光头男,说是负责此事,可没想到,光头男并不是来解决问题的,他一来就叫嚣着:“出去!你们给我出去!” 之后不由分说,将其中一个讨薪的小女孩给揪着丢出了公司大门口,当他看到小梅正在录像时,他用手指着小梅说:“你出去录,不要在这里录。” 见小梅根本不理他,他更是平静的语气里带着威胁说:“你出去录,我倒数5个数,你不出去我给你捞出去,5、4、3、2、1。” 说完,他一把将小梅拽到地上,拖着走,拖了几步,又叫来一个壮汉,一起抬着,将小梅一把丢出公司大门,连包也一起扔了出去,小梅的手臂被拖伤渗血。 光头见里面还有4个小女孩,又叫来了3个壮汉,一个角落站一个,用来威胁讨薪的小女孩。 小女孩们很害怕,马上报警说:“你们快点,他们要动手了,准备打我们几个小女孩!” 光头根本不怕,他说:“对对对,打得满头流血!” 之后,有小女孩说:“你就把工资给我们,我们就走了,啥事没有!” 光头男不以为然,他反而给小女孩们提供了三个维权方案:1、打110,2、去派出所报案,3、申请劳动仲裁。 他还说:“现在是11:57分,我给你们3分钟时间,请你们马上给我出去,如果你们不出去,直接捞住,等派出所过来处罚,我不会动你们一根手指头,你们可以录音录像,你们要我身份证也有,我啥都有。” 有小女孩说:“那你就直接打我们呗!”光头男说:”我不会打你们,反正你们不走,我就把你们拉进去,等派出所来了,带上你们的贵重物品,跟他们到派出所处理!” 可当小女孩们问他是不是老板时,他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只是一直说:“我是谁不重要,我为什么要告诉你我是谁,你猜我是谁?”之类的话应付。 不管光头男是谁,事实上他都代表着欠薪公司的立场,明明是他们恶意欠薪,可他却句句不离“你们去申请劳动仲裁”“以法律依据为准”“在金山区就没有我打不赢的官司” 这类的话,他满口法律,却一直在挑衅法律,真是让人细思极恐啊! 最后,双方都去了派出所协调,至于后续,我们拭目以待!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小女孩们有权利要求涉事传媒公司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产生了劳务关系,劳动者有按时认真完成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的义务,而公司则有按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义务。 小女孩们从6月份开始,就没有收到工资,说明公司5月份的工资都没有支付,已经涉嫌违反劳动法,小女孩们可以向劳动局申请仲裁。 2、讨薪的小女孩涉嫌治安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小女孩们被欠薪两个月,她们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她们组织她人,来公司闹事,却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她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治安违法,如果公司追究,则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3、光头男作为公司代表,恶意驱赶讨薪者,同样涉嫌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光 头男在口头恐吓完讨薪者后,又指使他人,一同拖拽小女孩,将其扔到公司大门口,导致小女孩的手臂受伤,其行为符合“殴打他人”情节,应受到治安处罚。   4、对于恶意欠薪,我们可以怎么做? 当我们被恶意欠薪,上门吵闹并不能解决问题,可以收集证据后,先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仲裁无效,还可以向法律起诉。 在面对恶势力时,唯有先保护好自身,保持理智,才有维权的机会!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法律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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