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男子因未将车停在停车位,被交警罚款200元。男子不服,认为车位不够是本质

广瓦下州 2024-07-26 08:53:10

河北,一男子因未将车停在停车位,被交警罚款200元。男子不服,认为车位不够是本质,如果要罚款,就应该先设置足够多的停车位。申诉未果后,男子一纸诉状将交警大队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来源:裁判文书网)

每到下班时分,所有人心里都乐开了花,唯独张三才愁眉苦脸。

原来,张三才居住的是一个老旧小区,停车位非常紧张,稍微迟上几分钟回家,车位就被街坊邻居占满了。

因此,张三才下班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开上车马不停蹄的往家跑抢占停车位。

这天下午,单位领导提出让张三才加班赶方案,无奈之下,张三才只能留下来加班到深夜。

回到家时,张三才绕着小区里里外外转了一圈,果不其然,他还是没找到停车位。

于是,张三才将车停在了小区外的不影响车辆通行的非机动车道上,然后拖着疲惫的身体回家睡大觉去了。

第二天一大早,张三才睡眼惺忪,随手买了两个包子,就准备开着车去上班。

不料,映入眼帘的是一张罚单,罚单标明张三才因违停,被罚款200元。

张三才困意全无、欲哭无泪。张三才认为自己有十足的理由不该被罚,随后,张三才带着疑问找到交警大队索要说法,但交警大队认为法理难容,于是驳回了张三才的申诉。

申诉未果后,张三才一纸诉状将交警大队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事呢?

一、一审法院认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xx市实施道交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张三才在案发当日,将车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该处未施划停车泊位,该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对于机动车的停放规定。

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张三才的诉讼请求。

二、张三才上诉称: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禁止在人行横道上停放车辆。但其停车地点并非在人行横道上,而是在非机动车道。

2、交警罚款的依据是有停车泊位而未将车停在停车泊位的情形。

本案中,停车地点无停车泊位,而当地无停车泊位的道路很多,按照交警大队的逻辑,应当将停放在上述道路的车辆均予以处罚。

3、河北省机动车数量很多,但停车泊位与之不匹配。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先施划出满足机动车数量的停车泊位后,再对停放在泊位内车辆进行处罚。

三、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200元罚款。

张三才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当知晓有关机动车停放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这起案件中,在案证据可以证实其停车位置并无停车泊位划线,且该路段属于非机动车道。

因此,张三才实施的停车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另外,在警辅人员发现该违法停车行为后,因驾驶人员不在现场,遂粘贴了《交通协管员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

随后,张三才到交通大队处理该违法行为时,大队民警适用简易程序,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依据,履行了相关程序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并当场予以送达。

故: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张三才的全部诉讼请求。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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