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沙坪坝,一女子站街等业务,一男子路过询价后,两人来到女子出租屋发生了关系,可是男子却希望亲一下女子,没想到遭到了女子的拒绝,男子认为关系都发生了竟然还敢拒绝亲嘴,于是怒扇女子耳光,结果却被女子持刀捅死,事发后,女子称自己是正当防卫。 41岁的女子蒙某是广西人,租住在重庆一个出租房里,平时不爱工作的蒙某就以站街拦业务为生,事发当天,蒙某又站在路边拦业务,碰到了男子郑某,郑某询价之后,两人就一起来到了蒙某的出租屋发生了关系。 过程中,郑某希望亲一下蒙某,不料蒙某却不愿意,于是郑某直接扇了对方几耳光,打了一会之后,邻居听到响声敲门询问,郑某停手后走出房子,但是紧接着又进入房屋一脚将蒙某踢倒在地。 蒙某抓起一把水果刀刺中了郑某的胸部,郑某自己拔出水果刀后,就突然不行了,事发后,蒙某以故意伤害罪被立案调查,不过,蒙某却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过,最终法院认为蒙某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有人说,蒙某就是无罪,被接连殴打之后,郑某还将她踹倒在地,人家是不得不进行反击的,所以,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还有人说,郑某要求太过分,人家就是单纯和你发生关系,根本没有其他项目,额外要求人家肯定不愿意,也不知道郑某给人家钱了没有。 实际上,为何蒙某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是被判处了刑罚。 其实,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说的很清楚,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就是说,在郑某对蒙某实施伤害的时候,蒙某是可以进行反击的,但是,如果郑某的殴打行为仅仅停留在轻微伤害,那么,蒙某的反击虽然可以致人轻伤或者是重伤,但是决不能致人死亡。 而且,在郑某实施殴打的过程中,蒙某是拿了刀具对其实施的反击,因此,蒙某持刀反击并造成了郑某的死亡,就属于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蒙某的行为就属于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在主观上对自己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态度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 所以,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郑某因此失去了生命,正常的量刑应在十年以上,最终蒙某被判处了有期徒刑4年,也是考虑到了防卫过当的情节。 不过话说,蒙某和郑某的PC行为显然是违法的,就算没发生这件事情,那么,蒙某和郑某都会遭受行政处罚。
无罪开释
扇耳光一般羞辱大于伤害,一般判决应该增加精神伤害赔偿,这样才可以降低大家升级矛盾的可能!要不然一般耳光又没什么伤,挨打就白挨了,很容易气不过升级矛盾!
郑某欧打没拿凶器,防卫太过度了,拿刀就是行凶,如果对方拿有凶器受害才拿凶器相博那才叫防卫,这个女人是先拿凶器的,客观来讲,这个女的判的太轻了,应判十年才比较适当
太热了然后太冲动了吗?就这么丢了命,还是就这做这营生的太烦躁想吃免费饭了为了这把人杀了
这……也亲得下[打脸]
这种法官直接辞职,丢人。正当防卫无疑
个人认为,一个女人如果不拿刀或不是一击致命最后死的应该是她!
我觉得这就是在瞎编
屁话,被人殴打,一个弱女子只能被别人打个够?男人的手是可以打死人的,什么时候可以还手?可以怎么还手?法律细化了?只怕连法官都说不清楚,为什么要一个被打者去精准的把握法律尺度呢?这本身就是个难题!这是有失公允的
行业行为规范的重要性
听说人家是有原则的,花钱做是可以但没人想跟你亲,亲嘴是代表爱人你只是一个顾客说不上爱所以坚决不能亲这就是底线。
她不用水果刀用手也不是人家的对手,是水果刀给了她勇气才有自卫反击的想法。
色字头上一把刀,死有余辜,活该
本来就是一场交易、是男人太过了吧?
被判刑四年是因为“互殴”吗?
天狂有雨人狂有祸,不冤!
正常情况扇耳光你只能跑,还手就是互殴,捅死对面那应该属于故意伤害罪了,要是对方先拿刀你就可以捅死对面了,毕竟生命遭遇威胁
这个女人太恶毒!嫖客师以后要小心性命!
超出工作范围,又不给加班费,还虐待殴打,简直丧尽天良,死有余辜
命太不值钱了
所以现在即使有人在公共场合犯罪也没有多少人该站出来主持公道了,如果你把歹徒抓住了,歹徒反手一扭把胳膊扭断了你还待赔偿人家医药费。搞不好你是故意伤人,总之你不是警察,你站出来之前先掂量掂量千万别把歹徒弄伤,抓他之前先做好保护措施,他逃跑你必须把前面道路清空还必须把地上铺上垫子,万一他摔倒至伤至残,最好还得把家里的现金准好,人家伤了是要进医院的。
这男的这么没用,死了也没啥用
亲一下要求不过份了。
我们刘老板和朋友去洗脚 一人包了一个妹儿开房 后来刘老板就先万事儿 出来看朋友还没有完 就又进房间去 找妹儿抱一会儿~妹儿就不干了…晓得怎么说的哦 刘老板打了报警电话…
建议无罪,如果这样都有罪,那不是给那些施暴者长威风嘛,他就认为,明着你打不过我,要是不小心被你误杀了,你还得坐牢。所以才搞得现在没有了打抱不平,被欺负的也只能忍气吞声,打赢了,你可能还得给别人赔钱,打死了得坐牢
请问律师,郑某欧打蒙某,蒙某可以反击,耶法院是不是又判蒙某互欧?
据说干这行的很忌讳亲嘴,亲们今后得注意。
强烈要求黑社会出来主持公道。
放屁
听说不亲嘴这是规矩!
估计这郑某是老嫖客这回碰上女汉子
买肉了不肯送葱
功夫在高,也怕菜刀。
41岁还有生意?
我看到了热心的邻居
就这个服务态度,生意肯定好不到哪儿去,这个做生意是越做越宽不是越做越窄![捂脸哭]
应属正当防卫,免于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无罪!!!
只要先动手伤害别人,被反杀后都判正当防卫才对!!!
4年太轻了。最少10年
个人觉得属正当防卫。
前面变化大了
论岗前培训的重要性
按文章里的意思换句话说我打你那一下,扇的时候你防卫算正常,我扇完了,你就不能还手,不然就是防卫过当?
给他打一顿不就行啦 到时候可以多要点赔偿
性是职业,嘴是性职业女人最后的坚持
如果我赤手空拳能打过我还会持刀吗。。如果我打不过不还手被打死了你赔我命吗。。如果我打不过我赤手空拳还手还是被打死你赔我命吗。。打死那个法官。。
杀了人到你的嘴里就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4年!你们那还有人说杀人者无罪?[捂脸哭][捂脸哭][捂脸哭][捂脸哭][捂脸哭]不是这样编的!
好像不能亲吧,有一些人忌讳
为什么8成的不给亲?搞不明白
什么什么裙下死,什么什么也风流。
没有职业道德
这种法官缺德事做多了,不管双方什么身份,一个男人连续殴打女人,刚开始扇耳光,被人发现停止后又返回继续殴打,然后又升级到用脚踹,女人凭借自身的体力根本无法反抗,殴打如果继续升级是否会威胁女人的生命谁的无法预料,这时候女人利用器械反击是唯一的选择,这特么还不是正当防卫,难道要等人死了才行吗
他们不是短暂的爱情故事吗,爱的那么深,怎么会杀人的………
这女人钞票赚足了,也幸福的活够了
现在充话费都没有赠送了[鼓掌]
要求一个女的面对一个身强力壮的男施暴者掌握好防卫不过当,可能不现实。
广西狼人你也敢惹?
二次进屋殴打,她还不是正当防卫?
死得不冤
这尺度能拿捏?一个女人再怎么着也难以打过男人,这要是没弄死,死的就是她了,你打一巴掌男人试试,男人反手就掐死她,
这是真的吗?男的死了,只有女的嘴说男的做了什么?这个能作为证据吗?按女的说只是大了两个巴掌,就拿刀捅死了?还有刀哪里来的,很显然刀是提前准备好的
女人刀法不精准,自食恶果
这个男人太过分,欺负一个弱女子。亲嘴也应是双方自愿,不可一方强加一方,更不应该动手打人,以武力报复或协迫。这位男子的错误举动引发这场悲剧。
风流鬼!!
要亲得给外加钱💰💰💰💰💰💰💰💰💰💰💰
战斗力,不容小觑!
这尺度那么严谨,像拍电影一样,叫专家去试试能不能把握法律的尺度
正当防卫支持蒙某无罪!
40岁还有人想亲你真是捡到宝了
亲嘴是她们最后的底线,充分证明你不行。我都是她们主动要亲我,而我不干
荒谬绝伦/等于站街合法了?
客户是见上帝[哭哭]
是不是要123开始,你打我一拳头,我打你一拳头。打他二拳头就算防卫过当了。
中国第一个可能为亲嘴掉了性命的人
这判4年无论如何不能接受,太轻了!
自古奸情出人命,老人诚不欺我。
判的不合理!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逆鳞,无底线的人活该
声明一下:蒙某郑某均为小编老乡人而不是广西人。
伤害等级不对等!
余兴未消,还想打个啵
这个判决就是个笑话,这女的不用刀反击难道只能用拳头反击吗?反击只能置对方以轻伤或重伤,不能致死,难道危急关头这女的还要不慌不忙看看哪里好刺哪里不好刺吗!
这些都是法官的意思
想亲?另加费用,否则刀子伺候,女子可畏不可欺。
人家行当有讲究的,她们认为亲嘴表示真爱。尽管做了皮肉生意,但是她们心里还是留着一点希望,能遇到真正喜欢的人。这嫖客只是花钱玩弄人家,没有让她感受到一点点善意和尊重,所以女人不愿意和他亲嘴。
嫖客不懂行规!
大不了加点钱嘛,何必赔上性命
客户罪不至死[捂脸哭]
真搞不懂,站街女都这样,没一个能给亲的
估计没空调
可怜人必有可恨之处
别人打你,要忍气吞声,不要还手,收集证据,然后走法律程序,如果还手,不是互殴就是防卫过当
给你了钱就应该服务的,要不就应该退钱,这种要判死刑
相亲的时候她可以指天发誓,初吻都还在[滑稽笑]
该死的东西。
所以说呀,这女的也是傻,要是让男的活活打死不反抗,这样的话法官不就很好判了吗?尽会给法官找难题
第五
防卫还要考虑拿刀捅哪里才不会死人[捂脸哭][捂脸哭],以后防卫要叫犯罪分子站好别乱动才能捅刀,要不然混乱中容易捅到要害处[哭笑不得][哭笑不得]
很合理的判罚,要是以前起码7年以上跑不掉的,现在刑法典比较倾向于“正当防卫”,从一个很经典的案例“昆山龙哥”案开始转变的,按照以前更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