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71岁的董大爷到银行取钱,大堂经理帮他在ATM机上取了5700元,随后

小微的世界 2024-07-23 14:55:25

山东济南,71岁的董大爷到银行取钱,大堂经理帮他在ATM机上取了5700元,随后又在验钞机上过了两遍,确认无误后,才交给董大爷。不料两个月后,董大爷在购物时发现钱里竟然有8张练功券,于是找到银行质问,可银行经理却表示:这事,与我无关! 这天,春光明媚,71岁的董大爷来到一家银行取钱,由于排队的人很多,大堂经理见他岁数较大,为避免拥挤发生意外,于是建议他在ATM机上取钱。 董大爷不懂得操作ATM机,这可把他老人家给急坏了,气得直跺脚。经理见状,只好帮董大爷取钱,在ATM机上总共取了57张面值100的人民币,共计5700元。 之后,经理把钱放在验钞机上,前后过了两遍,确认无误后,才将5700元连同银行卡交给了董大爷。 把钱放进裤兜里,董大爷就面带微笑的离开了银行,见对方走得匆忙,经理还不忘嘱咐:"大爷,路上要小心!" 可他却连头也不回。 时间飞逝,不知不觉两个月过去了。这天,董大爷的老伴想要买一枚金戒指,于是两人来到一家金店进行挑选。 折腾了老半天,总算挑到一枚满意的金戒指,价值1400元。不料董大爷在付钱时,却被店员告知钱里有2张练功券,是假币。 一听这话,董大爷顿时头晕眼花,连血压都上来了,场面十分的尴尬。 后来,仔细想想,他才想起这钱是两个月前在银行取出来的。回到家后,董大爷打开抽屉,检查剩下的钱看是否有问题?不料,却又发现有6张练功券。 "啪"的一声,董大爷狠狠地拍起了桌子,他认为这钱是在银行取的,银行应该对此事负责。 之后,在儿子的陪同下,他拿着8张练功券,怒气冲冲的来到银行讨要说法,并要求大堂经理道歉并赔偿800元的损失。 经理表示,在帮董大爷取钱后,经过验钞机检验了两遍,确认无误后才将5700元钱交到对方手上,整个过程,并未发现有练功券。 其次,时间已经过去了两个月,因此不能说这8张练功券,就是在银行ATM机上取到的。 秉承为客户服务的理念,经理还调取了两个月前董大爷到银行取钱的监控录像,画面显示:经理是经董大爷同意后,才帮他取钱,符合银行工作流程,并未发现有徇私舞弊的现象。 这8张练功券,很大程度上是发生在董大爷离开银行后,被人调包,又或者被人欺骗所产生。 然而,董大爷却不认可经理的说法,指责对方就是拿练功券骗他,双方闹得不可开交。 之后一段时间里,董大爷隔三差五就到银行吵闹,指责经理拿练功券欺骗老人家。一直忍气吞声的经理,也被彻底激怒,直接表明态度:这事,与我无关! 多次协商无果后,董大爷请来律师,将银行告上法庭,索要800元赔偿。 庭审过程中,银行递交了董大爷取钱时ATM机系统打印的冠字号信息,总共57组号码,证实董大爷当时取款为5700元,并且全部是百元大钞,没有练功券。 然而,董大爷的辩方律师认为:8张练功券上冠字号码的尾号数字与银行提交的8组冠字号码对应位置的数字一致,并且与银行系统打印冠字号码信息的格式也一样。因此断定,董大爷手上的8张练功券,就是出自于银行的ATM机。 对此,银行方面给予驳斥:人民币背面的冠字号码重复,相同,是很常见的事情。仅凭几个尾号数字相同,就认为董大爷的8张练功券出自银行的ATM机,这未免太武断了,也不符合逻辑。 根据银行监控记录的画面显示:当初经理把5700元交给董大爷时,还特意嘱咐他路上要当心,可董大爷却头也不回的走了。 这足以证明:董大爷是在确认5700元的真伪后,才放心离开银行的。倘若在当时发现有8张练功券,他又为何不第一时间将情况反映给大堂经理,而是在等待两个月之后才述说? 因此,银行认为:董大爷的8张练功券是在离开银行后被人调包的,比如家中有孩子淘气,偷走了董大爷800元钱,再放8张练功券去充数,外人凭肉眼是很难发现的。 法院是一个"谁主张,谁举证"的地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果董大爷没有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这8张练功券来源于银行的ATM机,那么他将承担举证不力的一切后果。 再者,经法院调查,董大爷提供8张练功券的冠字号信息与当天在银行取款的数额有巨大差异,因此其要求银行赔偿800元的诉求,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驳回董大爷的一切诉求,判决银行胜诉。 ·· 这8张练功券,到底是银行的失误所导致?还是因为董大爷不小心,让不法之徒钻了空子,把钱给调了包呢? 结果,咱们不得而知。但这起事件,的确令人匪夷所思,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而且,董大爷在两个月后才发现练功券,都过了这么长时间,再去指责是银行失误造成的,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此法院驳回他的诉求,也在情理之中。 最后,只要董大爷好好回忆一下,在近两年的时间里,他都去过哪些地方?接触过哪些人?又或者,做过什么样的事情?只要找到疑点,估计可以是拿回自己损失的。 对此,朋友们,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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