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有4兄妹跟着母亲改嫁,60年没跟父亲来往。94岁的老父亲去世后,留下230万遗产,都赠送给居委会。4兄妹跟居委会对簿公堂,要求由他们继承遗产,法院的判决亮了。
居委会花6万,替一个叫曹法泉的94岁的孤寡老人,办了一场隆重的葬礼。可让人寒心的是,老人的亲戚却一个都没有露面。
事后,居委会整理老人的遗物,发现了一张30万的存折。曹法泉老人生前已跟居委会签了协议,居委会替他养老送终,老人百年之后所有遗产都捐给居委会。
曹法泉除了这30万存款,还有一套价值200万的房子。
可谁想,就在居委会按照协议准备办理继承手续时。这天,4个中年男女突然现身,说曹法泉是他们的亲生父亲。
居委会听得一头雾水,因为曹法泉独居60年,从没说过他有4个孩子。如果真是亲生子女,为什么这么多年不联系?
谈及此事,大儿子(吴海平)也显得一脸无奈。随着他的讲述,众人这才得知曹法泉老人还有一段不为人知的过往。
年轻时候的曹法泉,在上海当工人。跟一个姑娘情投意合,两人结为夫妻,婚后育有2男2女。后来,曹法泉被单位调到合肥,一家人原本在那边已经安家落户。
可曹法泉执意回老家江苏当一个农民,妻子觉得他脑子进水了,一百个不同意。可后来,曹法泉一意孤行,不惜跟妻子离婚也要回江苏。
当时,4个子女都还没有成年,全部由妻子一个人抚养。几年后,曹法泉的前妻再婚,继父对4个儿子视如己出。
后来,曹法泉也曾回到合肥找过前妻一次,提出由他抚养一个孩子,但遭到前妻拒绝。打从那以后,曹法泉就跟四个子女再没任何联系。
而那4个子女跟继父感情不错,也就再没想起这个亲生父亲。
当他们得知,父亲去世留下230万的遗产,才想起这个消失了60年的父亲。
曹法泉独居这60年,过得也并不容易。他回到江苏那年才34岁,村委会见他连个落脚的地方都没有,给他分了半亩地,又给了他一小块宅基地。
曹法泉建了一间24平米的小平房,一个人在这间房生活了多年。曹法泉60岁以后,居委会给他安排了一份扫地的工作,逢年过节还会带上礼物上门慰问。
2003年,曹法泉所在的村庄赶上整体拆迁,根据相关法定,他的这套24平米的小平房,可以分到一套120平米的安置房,但需要另外再补十几万差价。
曹法泉拿不出这么多钱,又不想错过这个好机会,他急得如热锅上的蚂蚁。事后,弟弟给他出了一个主意,跟居委会签一份遗赠抚养协议,由居委会垫付这十几万差价,等他百年之后,名下的财产都由居委会继承。
居委会考虑到曹法泉老人的实际情况,同意了这个方案,在弟弟的见证下,双方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曹法泉晚年身体不好,经常去医院,居委会还专门雇了一个护工照顾他。也正是在居委会的悉心照料下,曹法泉才活到了94岁高龄。
居委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可当他们想要继承老人遗产时,却遭到曹法泉老人的四个子女阻拦。无奈之下,最终双方只能对簿公堂。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4个子女认为,居委会只是对他们的父亲进行简单照顾。因此,他们双方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庭上,曹法泉的二儿子声称,他的父亲虽然年龄比较大,但生活能够自理,居委会只是偶尔找人过去一趟,这只是简单的问候,并不算是赡养。
在他看来,自己的父亲申请到了“五保户”,这都是居委会份内之事,他们照顾孤寡老人不应该要求回报。
而居委会这边,则说他们对曹法泉的照顾,远远超出了他们的工作范围,老人生病住院,是他们忙前忙后。
老人行动不便,每天都有专门的护工替老人买菜做饭,照顾他的饮食起居。且老人去世后,他们还花6万给老人办了丧事。
法庭上,居委会提供了人证和物证。
谁主张谁举证,曹法泉的子女却提供不了任何证据,因此,他们就要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
2、遗赠抚养协议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本案中,曹法泉孤苦无依,担心晚年生活没有保障,主动提出由居委会帮他养老送终,承诺会将所有财产赠送给居委会。
居委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按协议继承老人的所有遗产合法合规。
3、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子女虽然是法定继承人,但在法律上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
法院判决,尊重老人的意愿,由居委会继承老人全部遗产。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好
呵呵,改出现时在哪呢
再怎样都该给自己子女,那是你生命的延续,给居委也是那帮人分了
经不起推敲,就算不为子女,老人还有弟弟。照村里这么说老人病了护工都有还存30万干嘛?五保户本身就该村集体照顾。怎么看都觉得是村委会拿捏了一个老人!协议不需要老人的近亲参与?
几个不孝子
好
又一个想不劳而获
遵遗嘱为是正确的,要怪就怪他的孑女及前妻………言多必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