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女子和3个闺蜜一起吃烧烤,结账时觉得收费超贵,4人点了10份烧烤,却被

嫦娥的胡子 2024-07-21 14:36:25

四川成都,女子和3个闺蜜一起吃烧烤,结账时觉得收费超贵,4人点了10份烧烤,却被收费986元,再细看,收费单据上赫然写着燃气费15元,女子同烧烤店理论,烧烤店却说:我们是明码标价,每桌都收燃气费。 女子小丽家住成都,这天小丽心情不佳,晚上无所事事,就约了3个闺蜜去吃烧烤。4人在一起喝酒聊天,互诉衷肠,大倒苦水,感叹人心叵测,世事艰难。 吃完烧烤买单时,老板一算账要986元,小丽和闺蜜觉得收费超高,因为小丽她们点的均是一般菜品,羊肉串、脆骨之类,总共也只点了10份,酒水是小丽她们自己在外面买的。 小丽要过菜单细看,觉得每份烧烤均比往常贵了不少,她一边看菜单,一边和老板抱怨收费过高,老板不耐烦地说,他们最近小涨了一点而已,周围烧烤店均是如此。 小丽无奈,只得扫码买单,买单完毕,小丽闺蜜指着菜单说,“燃气费15元”是什么意思?老板解释说,燃气费用上涨,他们负担不起,只好向顾客收取。 这下小丽和闺蜜炸开了锅,纷纷指责老板太过分,居然向他们收取燃气费。老板却振振有词,称他们是明码标价,每桌都收,又不是只针对她们。而且老板说每桌只收取15元,又不多,象征性的收点而已。 小丽她们却不能接受,她们质问老板,今天收燃气费,明天是不是要收座椅费,后天是不是要收房租费?什么都可以向顾客收费?老板也不示弱,回怼说,餐馆还收取一次性餐具费用呢,你们提出过异议吗? 小丽她们见老板无理搅三分,十分不爽,打电话报警,警察来后也认为,烧烤店老板收取燃气费很奇葩,不应该收,让老板退还15元。 老板不想将事情闹大,答应退还15元燃气费,小丽她们却不解恨,声称老板这是强制消费,应该予以处罚,而且今天虽然退还了她们的燃气费,明天还会照样向别人收取,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面对小丽她们的要求,警察说他们无权处罚烧烤店老板,建议小丽他们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小丽她们嫌麻烦,放过老板。 ···· 1.烧烤店老板收取燃气费属于强制消费。 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即属于强制消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本案中,小丽等人可以在烧烤品种中任意选择,比如可以选择脆骨,也可以选择海鲜,可以选择羊肉,也可以选择猪肉,但是对于液化气却没有选择,必须要用,对这个进行收费,就是强制消费。 而且这一收费也不合理,因为本来向客户收取的烧烤费用中,就已经包含原材料、人工等各种成本,液化气自然是成本的一种,已经收费,再对液化气单独收费,就属于重复收费,自然不合理。 2.强制消费根据其程度和情节不同,可以予以取消,乃至治安拘留。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强制消费违反了这一原则、规定,因而是可以撤销的、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强制消费根据程度和情节不同,还可能构成治安违法,可以被治安拘留并处罚款。 具体到本案,烧烤店老板本身的行为只是一般的强制消费,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如果拒不接受警察的处理,则可能演变为治安违法行为,可能被处以拘留、罚款。 3.烧烤店老板的行为不属于欺诈,不能使用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本案中,虽然烧烤店老板的收费行为很荒谬,但正如老板辩解的那样,他是明码标价,并无弄虚作假,不属于欺诈行为,故而不能使用退一赔三的规定。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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