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对夫妇的结婚纪念日到了,丈夫陪着妻子到商场买首饰,买完后就开车回家,

小微的世界 2024-07-19 20:47:41

江苏南京,一对夫妇的结婚纪念日到了,丈夫陪着妻子到商场买首饰,买完后就开车回家,突然感觉右手腕上有重重的,拉起袖子一看,一只玉镯戴在手腕上,这才想起来,自己试戴后忘了摘下来了,如果店家报警,自己该不会被抓吧,能说清吗? 新年对齐女士有着不一样的意义,因为新年就是她和丈夫魏先生的结婚纪念日,每年新年他们的庆祝都要比其他人更仪式感满满! 这个新年是夫妻两人结婚十周年纪念日,一转眼两人结婚十年了,都还像新婚的小夫妻一样,多亏了丈夫一如即让的宠爱。 这个纪念日,魏先生提议给她买一件首饰,还说价格随意,品牌随意,款式随意,只要齐女士高兴就好。 随后二人开车来到了位于新街口的某商场。由于是新年,商家优惠力度大,商场里也是人山人海。 齐女士跟其他年轻女子想法不一样,什么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的鬼话,她才不信,认为满大街都是莫桑钻。齐女士心仪的是古法打造的足金手镯,戴在手腕上,满满的安全感。 进入一家金店,销售根据齐女士的要求,给她找足金的手镯试戴,齐女士戴了好几个,都觉得不错。突然,她看见一款金镶玉的手镯,设计的非常精美,就让销售给自己试戴在右手比较。 这时销售介绍,这只金镶玉的手镯,玉料是上等和田青玉,外部是足金设计的龙凤呈祥的图案,做工和设计都很好。 齐女士看着这只手镯很是喜欢,魏先生也说只要你喜欢就买。可是齐女士还是理性战胜了感性,金镶玉手镯虽然漂亮,但是它易碎啊,自己大手大脚的,哪天打破了就亏大发了。所以还是决定买个金手镯。 齐女士然后又去试那几款金手镯,最后选了一款80多克的古法金手镯后,满意的付款走人了。但所有人都遗忘了那只戴在齐女士右手的金镶玉手镯。 齐女士开着车和魏先生回家,在转向的时候感觉到右手腕有异物,这才发现自己把试戴的金镶玉手镯给忘了摘了。 齐女士羞的说,别人会不会以为自己是个小偷啊!赶紧驾车掉头回了商场,找到该金店,抱歉的给店员说抱歉,自己一时高兴就忘了右手这个手镯的事情了。 直到这时,该店员才发现,自己因为今天顾客多,忙乱之际造成了工作的失误,对齐女士是千恩万谢。 ···· 1、假设齐女士把金镶玉手镯戴走是故意为之,那是侵占还是盗窃呢?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的行为,是盗窃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是侵占行为。 我已经做了假设,齐女士戴走金镶玉手镯是故意行为,那就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剩下就要看金镶玉手镯的占有状态,也就是说齐女士试戴该手镯,该手镯在齐女士手腕上,此时是谁在紧密占有。 虽然齐女士为了试戴,把手镯戴在手上,但是该手镯并没有离开该金店,也在销售人员的视线里面,所以并没有脱离该金店的紧密占有。 综上,如果齐女士故意将金镶玉手镯戴走,侵犯了金店对该手镯的紧密占有,转而为自己占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对该事件从民事角度该如何评价? 《民法典》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意思很简单,就是无缘无故自己得到了利益,而自己得到利益的同时,他人受到了损失,而且这种得利和损失是对等的。 本事件中,齐女士进入该金店购买首饰,但是因为一时不注意而错把金店的财物戴走,此时,去除齐女士故意为之的假设,齐女士发现了以后拒不退还的行为将会构成不当得利。 但是在本事件最后,齐女士发现后及时送还了该手镯,是不构成不当得利的。 虽然有人可能会说齐女士有故意的嫌疑,但是在商场,尤其是金店里,到处都有摄像头,有谁会用这么低劣的手段实施盗窃呢,不要把社会老是想的那么阴暗,真善美的行为还是很多的。 最后,齐女士的行为是值得我们称赞的,因为如果她不归还的话,金店的店员就需要承担责任,甚至还要被解雇,齐女士的行为挽回了店员的损失,是一场善举。我觉得齐女士和魏先生的结婚十周年纪念日,肯定会让他们记忆深刻的。 对此您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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