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手太狠了?福建厦门,某小饭馆为了招揽更多的客人,和出租车司机约定,司机将乘客拉到店吃饭,饭馆给予司机每人5元-20元的奖励。没想到,一出租车司机不认可这种做法,对该饭馆进行了举报,随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小饭馆开出了100万的天价“罚单”! (来源:潇湘晨报) 这是中国政法大学的一名教授,在其社交平台发布的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该教授说,这么一个小饭馆,一年可能挣不到20万元,……无论如何,市监局作出如此天价处罚都过分了。 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显示: 被处罚的小饭馆为厦门市思明区某帅鲜餐饮店。 该餐饮店是一家小饭馆,小饭馆让司机拉客的行为,市监局将其认定为涉嫌实施商业贿赂。 除了拉客,市监局还发现两项违法行为: 第一,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二,未依法采取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等。 法律怎么看这事,市监局罚款的依据是什么?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市监局认为,小餐馆违反的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即“(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有网友可能已经注意到了第7条第二款,“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这意味着,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给对方折扣或者支付中间人佣金,法律是支持的。 那么,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要怎么处罚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7条 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也就是说,实施商业贿赂的,市监局可以根据本条规定,作出罚款10万-300万元的处罚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市监局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虽然这一条的每个字都认识,但如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每个执法部门都有每个执法部门的认识。 其次,《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处罚是为了让违法人认识到 自己的错误,改过自新,不是一棒 子打死,在这种情况下,案涉市监局是怎么做的呢? 告知书说: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参照一般情节的裁量幅度,本局拟对你店采用财务手段贿赂利用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的违法行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 100 万元! 对此,有网友说,“前阵子,所谓的鼓浪屿宰客不就是这种店家吗?现在竟然还有人替他说话了?” 也有网友说,“凡事都有因果,执法机关不能见钱眼开一罚了之,小饭店若没有宰客行为,其它不当之处,应当以警告为主!罚款100万太重了!” 您怎么看?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这个,罚的好
罚吧,又说罚的重,不罚吧,又说有关部门不处理!这些主动作恶的店,不罚到他倾家荡产,就对不起守法经营的人们。
这种,不罚得开不下去有啥用?
支持,这种饭店最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