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农民工因被包工头拖欠约5万元工资几年时间,搬进包工头的出租屋处居住讨债。农民工因没钱看病、包工头当晚还外出喝酒至天亮才回来,一气之下,将包工头砍致轻伤。可案发后检察院却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包工头还索赔9万元。农民工辩称其没有杀人故意且包工头存在重大过错。但法院也认为是故意杀人且包工头没有过错。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徐先生是外地人,从事建筑分包工作。男子徐某比徐先生年长两岁,二人是老家的同村村民。
五六年前,徐某得知徐先生长期在外地承接分包工程后,就与其他村民一起到徐先生的工地务工。
徐某为徐先生提供劳务共计几年时间,可后来徐某却因徐先生言而无信,故意拖欠工资而离职。
事发前两天,已经离职的徐某因拿不到工资,搬进徐先生的出租屋,与徐先生及其妻子等人共同生活。
事发前一天,徐某因头疼自行打车到诊所看病。后因没钱看病,又打电话给徐先生,但其还是说没钱。
徐某晚上回到出租屋后,因得知徐先生与朋友外出喝酒、越想越生气,于是产生报复徐先生的想法。
事发当天清晨5时许,徐先生与朋友喝酒后回到出租屋休息。约6时许,当其他工人都到工地上班后,徐某从房间取来一把菜刀,并来到徐先生的房间。
见徐先生正在熟睡,徐某用手上的刀砍向徐先生。当时徐先生已从床上爬起来求饶,但徐某并未理会。
随后徐先生又爬起来往门口跑,徐某立即追了出去,徐某继续用刀砍徐先生头部时,徐先生徒手抢刀。事后徐某因看到徐先生满身是血,才停止行凶。
案发后,徐某主动报警。徐先生的妻子郭女士买菜回来后,因发现家里到处是血,于是也报了警。
案发后,徐先生承认是拖欠徐某工资以及上述事实,其妻子郭女士也承认丈夫拖欠徐某的工资。
后经法医鉴定:徐先生外伤致头皮累计49.3cm创口,面部累计17.1cm创口,构成轻伤一级;外伤致左食指2.4cm创口,体表累计6.4cm创口,构成轻微伤;体表轻度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构成十级伤残。
虽然只造成徐先生轻伤的后果,且还是徐某主动报警施救的,但检察院还是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徐某后,徐先生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9.4万元。
徐某主动报警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同意扣除所拖欠的工资后,再另外赔偿徐先生4万元。
也就是说,徐先生拖欠徐某工资约5万元几年时间。
徐某认为,其没有杀人的想法,当时只想教训一下徐先生,是用刀划伤、不是砍伤,故并非故意杀人。
徐某辩护人认为:
第一,检察院指控徐某猛砍徐先生的证据不足。
第二,徐某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仅是用刀划的行为,只伤到其表皮,连重伤都没有达到。
第三,徐先生拖欠工资在先,导致徐某连看病都没钱,而且,徐先生在拖欠工资几年的情况下,还外出喝酒至次日清晨5时许才回家,明显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
第四,徐某主动报警具有自首情节。
第五,徐某是犯罪中止,并非是犯罪未遂。
因此,请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3年以下。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首先,经查,徐先生的陈述、证人郭女士的证言、报警录音、鉴定书及徐某于侦查阶段的供述共同证实,徐某讨要工资未果后蓄意报复,趁租房其他人员离开后剩徐先生独自在卧室睡觉时,采取持刀猛砍其头部的方式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事实。
从伤情鉴定情况来看,徐先生头部受创后形成包括深及皮下、深及肌层、深及枕骨等多处锐器伤,并伴有创伤性休克,足以危及生命。
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因此,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
其次,经查,徐先生确有拖欠徐某工资的事实。但徐某在口头催讨未果后,本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可其却采用持刀猛砍徐先生头部的方式泄愤报复。
因此,不能认定为徐先生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
再次,虽然是徐某主动报警投案的,但其避重就轻,未如实供述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及作案手段,不能认定为自首,故不能据此对其从轻处罚。
但是,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确实是犯罪中止,应当予以确认,并予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最后,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经查,因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徐先生的经济损失、经核算为8万余元,侵权人徐某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判定徐某赔偿徐先生8万余元。至于徐先生拖欠徐某的工资,因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法院不予评价。但徐某可以另行提出主张。
下次危险了!
操,没杀人的胆。这装什么
以拖欠钱引起的刑事案
[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