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的漂亮!陕西汉中,男子花38000元,买了同村村民的一处老宅,他们一手交钱一手交钥匙。没想到,男子刚把老宅推倒,村民却突然蹿出来,说他弟妹不同意卖,他后悔了,让男子恢复老宅,还要赔偿他损失。被男子拒绝后,村民把他告了,法院的判决太出乎意料。
(案例来源: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冯大民的大公鸡被狗咬死了,他就炖了把发小叫过来喝酒。
两人你一句我一句闲聊,冯大民说他这个当父亲的得操心了,儿子到了娶妻生子的年纪了。
他准备买块宅基地,提前给儿子盖一套新房,没房子不好找对象,别到了眼前抓瞎。
发小告诉他,村民杜奎家都进城发财去了,他的老宅荒废下来,前几天他回村,说过想把老房子卖了。
冯大民立马来了兴趣,还别说,杜奎家的那套宅院他还真相中了,里面还有20多棵树,长的可茂盛了,说明是块风水宝地。
于是,他赶紧和杜奎取得联系,杜奎说他正有卖房子的意思,两人就碰了个头,商量价钱。
说起杜奎家的这套院落,是他爷爷留下的,有年头了。
他爷爷当年把这院落,留给杜奎的父亲和叔叔,这哥俩前后去世。
杜奎就从婶子手里,把她那一半产权买了下来,准备大兴土木安居乐业。
可没想到,计划没有变化快,后来他们三兄妹都进城讨生活,混的还可以,这院落就荒废了下来,院子里的草长的都快有一人高了。
这院落不但风水好,人丁也兴旺,冯大民很满意,决定买下来。
两人商量好价格是38000元,但不包括院子里的20多棵树,冯大民觉得能接受,他们就决定签合同。
这时,冯大民想起来了,这套院落属于杜奎兄妹仨的,应该把他弟妹都叫过来,一起签合同,别节外生枝。
杜奎却大手一挥,说他长兄如父,说啥是啥,他就做主了。
于是,他们签了合同,一手交钱一手交钥匙。
第二天,冯大民就雇了挖掘机,开始动手推倒老宅。
因为有人给儿子提亲了,盖新房这件事,他得提上日程了。
可他万万没想到,他这边刚把房子推倒,那边杜奎冒出来了,他一看房倒屋塌,夷为平地,当时气的拍大腿。
他嫌冯大民这动作太快了,冯大民心想,你都把房子卖给我了,快慢是我自己的事,和你啥关系呢?
不料,杜奎告诉冯大民,他弟妹不同意卖老宅,他得把房子收回来,他要求冯大民把老宅恢复原样,还得赔偿他损失。
冯大民听了,鼻子差点没气歪,当初签合同的时候,他还说了让杜家三兄妹都到场,就怕他们意见不一致,到时候反悔。
是杜奎口口声声说他就能做主。他一想,杜奎既然承诺了,那就应该没问题,他也就打消了顾虑。
现在,合同签了,钱付了,房子推了,杜奎又说话不算数,来这么一手,真是岂有此理。
冯大民气愤的拒绝了,是你杜奎违约在先,还这么理直气壮,让我赔偿你损失?你脸咋那么大呢?这么多年一个村住着,你也好意思?
杜奎一看冯大民不答应,立马强硬起来,他扬言,如果冯大民不恢复原样赔偿损失,他就去告他。
冯大民一听更火大,真是恶人先告状呀,好呀,你去告,我还巴不得呢,跟他这种人没法讲理,还是去法院说道说道吧。
有人说杜奎没征得弟弟妹妹同意,擅自签的合同,应该是无效的,他只有权处置属于他的那部分,无权处置属于弟弟妹妹的那部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冯大民和杜奎的购房合同到底有没有效?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理说,杜奎对房子没处分权,杜奎在未取得其弟妹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包含他们共有份额的老宅出售给冯大民。
而且事后,弟妹也没追认或取得完整处分权的情况,因此合同是无效的。
但一审认为,冯大民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杜奎有权处置房产,所以,不认定合同无效,驳回杜奎的诉求。
2、杜奎不服,提起上诉。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杜奎认为,他和冯大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无效,那么该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他有权收回房子。
3、二审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民法典》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有效。
冯大民在购买时,不知道杜奎无权处分全部老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38000元,并已经实际占有,通过接收钥匙,和推倒房屋的行为可视为占有的一部分,尽管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占有”房屋本身,那么他可能构成善意取得。
所以,二审法院认定冯大民和杜奎买卖协议有效,驳回了杜奎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要退也可以,但这赔偿应该是卖方赔偿买家请挖机,人工等费用,还要赔偿违约金,以及房子推倒后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这样才合理。
好
适用善意取得,合同有效
臭不要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