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银行坑惨了!四川一女子,去银行办理定期存款业务,不料却在工作人员的忽悠下,莫名

陈士杰聊社会 2024-07-11 14:42:55

被银行坑惨了!四川一女子,去银行办理定期存款业务,不料却在工作人员的忽悠下,莫名办成了理财产品,甚至后续还打电话告诉女子,以后每年要来续50万元。女子找到银行讨要说法时,银行矢口否认,并表示现在都是法治社会,怎么可能威胁客户交那么多钱。

(来源:椒点视频)

工作多年,年轻的赵女士(化名)也有了一部分积蓄,便想着去银行存个定期,毕竟定期存款虽然比不上理财、保险的收益高,但相对来说比较安全,不仅存取自由,还不会出现亏本的情况。

按照赵女士的说辞,事发当天,赵女士突然收到了银行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对方在电话中称,赵女士购买的理财型保险是期交产品,每年需要续交50万元,否则就......

赵女士不是专业的人员,但隐约听到保险、理财几个字,还是让赵女士吓了一跳,她依稀记得自己购买的是定期存款,怎么会变成保险、理财了?

察觉到事有异样的赵女士被惊出一身冷汗,随即便立刻赶往银行查看情况,结果却发现,自己之前购买的定期存款,竟然神不知鬼不觉的变成了理财型保险。

气愤不已的赵女士坚称自己购买的就是定期存款,并在拿出手机拍摄的同时,大声的斥责银行工作人员,自己这么年轻,为什么要买保险?

随后,赵女士将拍摄的视频上传到了网上,也由此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有一位网友表示,这又是哪个无赖赖上银行了,银行怎么可能为了那么点蝇头小利,毁坏自己的名誉;也有网友反驳称,银行虽然不会,但不排除银行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业绩,选择牺牲储户的利益。

银行对此回应称,现在都是法治社会了,怎么可能威胁人交那么多钱,银行有告知义务,无论是存款还是理财产品,银行都会明确的向赵女士说明,赵女士也都签字确认,不可能说是被骗了。

@以案普法

很显然,从目前银行的回复来看,说法对此事各执一词,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

首先,由于双方对此事各执一词,那么赵女士想要维护自己权益的话,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虽然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但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简而言之就是,由于银行具备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所以银行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是否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

现在赵女士的存款无故变成了理财型报销,那么银行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在赵女士办理业务时,尽到了该尽的义务。

这一方面,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超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提示保险产品的风险和特点。

也就是说,银行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在向赵女士销售上述产品时,尽到了如实告知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告知书、同录视频等。

与此同时,如果赵女士有银行相关的宣传单,刻意混淆了存款与保险的区别,也可以作为银行没有尽到义务的证据提交。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也就是说,纵使是银行的工作人员的私自行为,由于其在银行大厅内销售,系职务行为,且已经构成表见代理,故应当由银行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法律对于名誉的定义,是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次事件中,赵女士的心情我们可以理解,但如果银行能够证明,确实已经尽到了该尽的义务,那么赵女士仍然在网上发布不当言论的话,涉嫌侵犯银行的名誉权,银行有权利要求赵女士停止侵害。

最后,一起非常有警示意义的事例。通过此事告诉我们,在银行办理业务时,一定要多听、勤问,对于该签的字,一个都不能少,对于不该签的字,一个字都不能多。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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