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对夫妻俩首付39万购买一套93平房子。因男方只出4万,因此二人签订声明,女方占99%,男方占1%。不料房产证到手半年后,男子却提出离婚。要求平均分割房产。女子大怒,起诉到法院,案子先后经历一审二审,一直打到高院,检察院发回重审,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程青和汪军在谈离婚。
她说:房子你只出了不到4万,说好我99%,你1%,你不能言而无信。
汪军:房子是婚后购买,我也帮助还贷款了,应该均分。
程青快要被气崩溃了。
2012年3月,她跟汪军首付39万,购买一套93平的商品房。第二年3月,他们还清88万房贷。
这100多万中,汪军只出了不到4万,其余都是她婚前财产和问她父母借的。
婚后,程青卯足了劲儿还债,汪军却很多年没有工作。
因此,2014年3月,两人去收房时,王军自愿签订声明,该房产为夫妻按份共有,程青占99%,他占1%。
2019年6月17日,程青感冒,汪军一人去办理房产登记。房产证上,显示两人占比份额。
另外,汪军还代替程青签署一份《声明》,同样约定程青占99%,汪军占1%。
那晚,程青看到丈夫带回来的房产证上,自己的占比份额后,强撑虚弱的病体,下厨为做汪军爱吃的炸酱面。感激他的通情达理。
他们年纪轻轻,就成为北京有房一族,如果他们好好过下去,未来日子一定很好。
程青沉浸在这种幸福中。
不曾想,同年12月,汪军突然提出离婚。她试图挽回,却被无情拒绝。
程青知道,强扭的瓜不甜,于是两人协商离婚,没想到,汪军居然提出要平分财产。
程青当然不干,这套房子汪军只出了不到4万,有什么资格要求平分?于是就发生文章开头那一幕。
之后,二人多次协商无果后,程青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按份分割那套房产。
法庭上,程青拿出房产证以及二人在房产登记中心签署的声明,证明两人已经约定,房屋按份共有。
而且,婚后汪军长期不工作,房贷自己还,汪军还经常滥用自己的工资。
但汪军却说,他承认房子大部分是程青出资,但房子是婚后购买,且他也帮着还贷,因此应该算是夫妻共同财产,理应一人一半。
至于那份声明,他签字时并不知道真正的内容和含义。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房产证上显示房屋是按份共有。但房子是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又是二人共同还房贷。
程青要求按照房产登记分割房产,却未拿出房屋按份共有的证据。
她提出按房产登记分割99%给她,她给汪军1%的比例,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总值300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套房子市值300万,本着照顾女方的原则。法院判决:涉案房屋规程青所有,程青向汪军支付150万房屋折价款。
一审判决后,程青不服,提出上诉。
2、二审审理后认为,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约定关约定夫妻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也就是说,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等。
但是,约定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汪军当初和程青签署的《声明》,是为办产权证才写的,且汪军说他不知道里面内容和意义。
因此,在双方没有单独以书面形式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双方对涉案房屋存在夫妻财产约定。
综上,二审维持原判。
程青不服,申请再审。2021年3月17日,高院驳回她的再审申请。
程青三次起诉都被驳回,她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官查阅案件后,提出抗诉。高院把此案发回重审。
3、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当初汪军程青把房屋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而且在办理登记的《声明》中确定比例份额。
这份声明不仅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意味着双方对房产做了按份共有的约定。
并且,双方按照该约定进行了物权登记。
因此,该约定和登记具有法律效率。
《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规定: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出资额确定。
既然双方对房产有过按份共有的约定,就应该按照约定进行分割。
因此,程青的诉求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房屋分割处理有误。
2021年12月23日,法院判决:撤销此案判决中,财产分割部分。判决案涉房屋归程青所有,程青在判决生效30日内,支付3万房屋折价款给汪军。
程青用自己的执着,连打四场官司,终究迎来公平正义的判决。
(人物为化名)
法院公告多少号,我上法院公告网查查真假!现在小作文太多了!
付四万,拿回3万
前面法官水平是不是也堪忧……
一审法院依照顾女方的原则,在女方购房时支付大部房款的情况下,将市值三百万的房子,向男方支付一百五十万元。好象还是法官可怜她。
现代的法院判决太随意。。。
女人爱你时,什么都可以,不爱时,比谁都狠
婚后一方为了照顾家庭不工作,离婚时分一半没毛病,但是如果一方纯粹是懒不工作,家庭是人家一人照顾,钱是人家一个人赚,款是人家一个人还,离婚时就应该有点自知之明别丢人现眼的争了
业务不精通的法官可以下课了,乱判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
矫枉过正了,39万按照出资比例分,婚后还贷部分应一人一半。
男方明显碰瓷,难道法官都是傻子吗?
首付4万后,这么多年没工作用别人的还有脸要求分房产。
知道官司难打了吧?!!!
我们县城也有一个男的结婚,女的在婚前就买了房,男的呢也不是个好好过日子的料,结婚两年以后,女的受不了他就离婚,他居然想着女人婚前的那套房子,女的在法庭上把他跟男人什么时候认识的,什么时候买的房子,什么时候结的婚,以及结婚的这两年里他好吃懒做,证据全部摆出来,结果是男的净身出户😂😂😂😂
约定了,当然按约定的来啊?要不约定有什么意义呢。
这个人渣男太不是人了!想玩结婚赚一百几十万,结果一分没赚到倒赔一万元,渣人的报应!!!
捞男,四万想捞150万呢
不多打几场官司,怎么赚钱
不一定是法官的问题!估计男方在之前就研究过法律的漏洞 先是签订声明 然后离婚利用法律漏洞讹诈女方 法官墨守成规(也有可能收取了一定好处)根据所谓的法律规定帮助男方谋取财产
就应该谁出钱,房子归谁,无论男女都不能靠婚姻发财
可想这些法官的水准
事先有约定的,肯定按条款约定。。法院和稀泥
为检察院和再审法院点个赞,既然有约定就应该遵守,人应该有诚信!
为什么打了4场,太差了
看来前几审法官的法律水平一般般
双方结婚时随便怎么玩,离婚时双方是仇人,恨不得让对方净身出户。
你这是打一审二审的脸[哭笑不得][哭笑不得][哭笑不得][哭笑不得]
这男的好不要脸
我关心的是女人做啥的,一年挣的钱可以还清8.90万房贷,这么好的女人,男人为啥不珍惜?
性别互换,至少对分
认为不公平,或公平的人,把双方性别对调,再代入想想!
捞男?
然后汪军再上诉,还能接着审
网上一个孩子被抢父亲反杀人贩子被判死刑的案例就是小作文,是假的,但是很多律师还发布,应该把这些发布虚假视频的主播取消律师资格证[啤酒]
应该是最后女的走了走关系吧
这个为以防万一,有啥约定还是找律师弄个正规的协议。省个律师费,搭多少时间和金钱!这还好最后按约定了,要是官司输了,更亏。
法院最后不糊涂了[吐舌头笑]
一审二审时法官没睡醒吧?
笑死了,一看就是ai文,妈的买房总价一共39付4不到,涨到300了,还只给4不到,数学是跟狗学的嘛?
前几家法院是不是受理了
房产证都不算数了,还有什么算数?胡编乱造
前三次是不是太随意了!就不能好好研究看看是怎么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