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津,一女子在医院陪护,因为她丈夫脑梗住院。谁料,女子去洗碗时,却在医院的走

运良说是非 2024-06-29 14:10:47

重庆江津,一女子在医院陪护,因为她丈夫脑梗住院。谁料,女子去洗碗时,却在医院的走廊摔倒了,导致十级伤残。女子查看监控,发现地上有水渍,水渍是医院一名患者倒在地上的。所以,女子一纸诉状,将医院的这名患者和医院一起起诉,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各项损失16万元。最后,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案例来源: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躺在病床上李晓梅痛苦不已,因为她左侧胫骨骨折,医生在她的左腿钉入了一枚钢钉。 李晓梅旁边躺着患有脑梗的丈夫。 想到这里,李晓梅的眼泪止不住流,她想不通,为何自己一家人这么倒霉? 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这事要从李晓梅丈夫患脑梗住院说起。 一天丈夫突然倒地不起,李晓梅吓坏了,急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幸好急救车来得很及时,将丈夫送去医院抢救。 经过医生的奋力抢救,李晓梅的丈夫脱离了生命危险。 可李晓梅的丈夫因为脑梗需要住院,需要有人陪护,李晓梅便承担起了这个重担。 经过几天的陪护,李晓梅丈夫病情渐渐有了好转,食量也大增。 医生看见后,也称赞李晓梅照顾得体,再过几天就可以出院了。 听到这个好消息,李晓梅和丈夫很欣慰,互相对视了一眼。 这天早上,李晓梅喂了丈夫一碗粥。随后李晓梅拿着碗准备清洗。 不料,厄运却随之而来,搞得李晓梅猝不及防。 李晓梅踏着轻快的步伐,向医院的洗碗池走去,然而到了医院的走廊,李晓梅却脚底一滑,摔倒了,痛得李晓梅嗷嗷大叫。 不幸中的万幸,李晓梅摔倒的地方恰好是医院,李晓梅的疼痛立刻招来了医生和护士。 一检查不得了,李晓梅的左侧胫骨竟然摔断了,需要在胫骨上钉上一枚钉子。 无妄之灾说来就来,李晓梅很沮丧,更关键的是丈夫还躺在医院病床上,需要自己的悉心照顾,然而自己却倒下了,自己也变成需要被照顾之人。 所以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待李晓梅病情稳定后,李晓梅很想要一探究竟,自己不是年老体弱,为何会突然摔倒呢?所以她要求查看医院的监控。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原来李晓梅在医院走廊摔倒,是人祸,不是天灾,更不是意外。 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在李晓梅摔倒的前40秒,有一名女子将漱口杯的水随地一甩。 正是这名女子的不道德行为导致走廊上有水渍,恰好李晓梅40秒后经过有水渍的地方,脚底打滑,摔倒了。 一切了然了,李晓梅要求医院提供这名女子的信息。原来这名女子是这个医院的患者张莉莉。 李晓梅找到张莉莉,要求张莉莉赔偿,但张莉莉矢口否认,不愿担责。 李晓梅很愤怒,出院后做了伤情鉴定,李晓梅伤情鉴定达到了10级伤残。 为了维权,李晓梅一纸诉状,将张莉莉和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16万元的各项损失。 在法庭上,三方唇枪舌剑,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1、李晓梅是这样说: 第一,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晓梅气愤的说,自己之所以摔倒,是因为地上有水渍,而地上的水渍恰好是张莉莉泼的,那么张莉莉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晓梅又说,医院是公共场所,那么医院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地上有水渍,医院应当及时的清除干净,可医院没有这样做,导致自己踩上了地上的水渍摔倒,那么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张莉莉却是这样辩驳的: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张莉莉非常委屈的辩驳道,虽然自己随手将漱口杯上的水泼在走廊地上,但走廊地上那么宽,李晓梅怎么就会踩上呢? 张莉莉认为,李晓梅是成年人了,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肯定是李晓梅走路不看路才会摔倒的。所以,自己无责。 3、医院是这样辩驳的: 民法典第1175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院非常委屈的说,李晓梅之所以会摔倒骨折,是张莉莉泼水导致的,那么李晓梅就应当找张莉莉。 况且李晓梅摔倒和张莉莉泼水,只有40秒的间隔,就算医院需要打扫地面的水渍也来不及。 所以李晓梅找错了对象,应当向张莉莉索赔,而不是向医院索赔。 4、法院最后是这样判决的: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莉莉泼水,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0秒钟的时间,医院不可能及时的反应,所以不能太过苛求医院,医院无责。 李晓梅走路没注意脚下,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所以,法院判决张莉莉承担70%的责任,需赔偿李晓梅11.26万元,李晓梅承担30%的责任,医院无责。(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正版民法典

1 阅读:5646
评论列表
  • 2024-06-29 14:37

    判的没毛病,有很多人的随手为之确实侵犯了他人权益,没事时候无人追究,出事儿了只能算你倒霉。

  • 2024-06-29 17:53

    天干物燥小心火烛

  • 启墨 32
    2024-06-29 17:07

    总感觉受害者有责是不对的,那水在地上是无色无味的。你能要求一个普通人随时关注到地上一小滩水吗

  • 2024-06-29 18:53

    这个判决,必须点赞!

  • 2024-06-29 20:19

    赞法官,素质高尽职尽责!

  • 2024-06-29 14:32

    雾雨离晴远 回复:
    这个法官还可以了,摊上南京的法官有这样的结果吗?
  • 田刚 10
    2024-06-29 19:48

    应判恶行者全责,“总感觉受害者有责是不对的,那水在地上是无色无味的。你能要求一个普通人随时关注到地上一小滩水吗”,司法裁判人员在当时也未必能注意到

    用户10xxx30 回复:
    有道理倒水者应该全责,还应追究高空抛物式的刑事责任。万一摔倒了人没了等于过失杀人或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这都夠得上,看法官怎么掌握
  • 2024-06-29 19:56

    随地倒水等于高空抛物,不出事也应追究责责任!!

  • 2024-07-05 09:54

    这地板颜色和材质医院怎么也得有点责任,原告30%责任高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