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惨了!”广东开平,垃圾运输车司机在中转站倾倒垃圾时,因没有下车查看,导致将清洁工撞倒并掉进压缩箱。3个小时后同事因找不到人,才通过监控发现此事,但已经过了近两个月,还没有找到掉进垃圾箱的清洁工。网友们表示,估计是凶多吉少了、这是尸骨无存啊!目前,主管部门已发布通报!
(来源:澎湃新闻)
今年4月30日上午8时33分,某公司员工黄某驾驶一辆垃圾运输车到当地某垃圾中转站卸料口平台,倾倒垃圾时,因没有按照管理规定,先下车查看操作,直接将车上的垃圾倾倒在卸料口处,导致垃圾中转站的清洁工张某被垃圾车车尾撞倒后,从二楼4号卸料口掉进一楼4号机压缩箱的严重后果。
据了解,张某掉进压缩箱后没有人发现,机器一直照常运转。直到11时30分,同事因联系不上张某,才开始查监控找人,
13时30分,同事才从监控视频中发现此事。
13时44分,相关公司负责人报警处理此事。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确认,9时03分,某公司的运输车辆将该中转站的压缩箱运出中转站,并于10时01分,到达固废处理中心4号卸料口倾倒。
这个压缩箱倾倒后,固废处理中心生活垃圾堆料仓已堆有1万多吨生活垃圾。但相关工作人员反复翻查可疑区域和垃圾约7000吨,仍然未找到张某。
目前,主管部门发布通报证实上述案情。
据了解,相关单位正在与家属协商赔偿等相关事宜。
1、有懂行的网友评论称,张某掉进工作中的机器,之后被当成“垃圾”处理掉,估计是凶多吉少了!
也有网友气愤的表示,司机黄某倾倒垃圾时,都不看后视镜的么?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主管部门通报中已经明确指出,按照工作操作流程,司机黄某在倾倒之前,是要先下车查看的。可监控证实其并没有下车,撞到张某后都不知情。
刑法第134条明确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即指行为人应是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但其因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而导致造成他人死伤的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黄某未按照工作操作流程下车查看,并造成张某失联的后果,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其次,清洁工,即被害人张某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简而言之,张某是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损害,一般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
最后,黄某的用人单位要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黄某是专业的垃圾车司机,其在上岗前公司就有培训的义务,黄某上岗工作后,公司有管理上的义务。
因此,黄某在工作过程中造成张某的损害,家属可以主张黄某的用人单位为此承担责任。但用人单位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有重大过失的黄某追偿!
3、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出具死亡证明外,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民法典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4、还有网友表示,近两个月都没有找到,估计是尸骨无存了,太惨了!安全生产真的太重要了!
那么大家对此,有不一样的看法么?欢迎大家讨论!
大国警察可以翻几吨垃圾给外国人找首饰
垃圾。。
这种马大哈的司机害人,
清洁工没培训就上岗?站别人的车尾干吗?不知别人即将倒垃圾吗?管理如此混乱,迟早会出事的。
3个小时后同事因找不到人,才通过监控发现此事,但已经过了近两个月。过去两个月?
这么贵的垃圾车连个全景摄像头都没有有吗
真是垃圾司机
现在垃圾车在街道上行驶嗅气满街无遮布,嗅水随车流在路上,有人管理下啦
既然是存在危险的岗位就应该是双工岗位,另外的一个工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