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是交警,无权扣押我的车!”广东深圳,女子花1600元购买一辆电动车,谁知上

白羊登义文 2024-06-25 22:29:38

“你不是交警,无权扣押我的车!”广东深圳,女子花1600元购买一辆电动车,谁知上路第三天就遇到巡警,巡警说她电动车超标。扣押了她的电动车。女子再三解释,巡警不清,女子一怒之下把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巡警对她作出的行政处罚,还说巡警没有执法权。女子用9年时间维权上诉,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广东省高院)

2008年,湖南女子黄静在深圳一家工厂里打工。

因她住的地方和她打工的电子厂有一段距离。于是她花1600元买了一辆电动车,当做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新电动车骑着很舒服,黄静每天骑着电动车上下班,心情舒畅。

可她万万没想到。车子买来的第三天。就被巡警扣押。

这天中午,她骑车回出租屋。

厂里中午有两个小时的休息时间。她早上出来的时候已经把米蒸在电饭煲里,回家只用炒个菜就可以了。

黄静是个爱学习的女孩,每天中午两个小时,她用一小时炒菜吃饭。 再用半小时看书学习。然后再睡半小时。

她把时间安排的很好。她想利用学习让自己在成长。

所以她刚一上路就骑的很快。她想赶快回家做自己想做的事情。

可正当她全神贯注骑车的时候,前面忽然出来几个便衣,说他们说是巡警。

黄静理解对方的工作,她把车子停下来,让几人检查。

她知道自己的电动车很正规,所以,她微笑着,耐心跟他们沟通,心平气和地等着几人检查完,她好回家。

谁知巡警却说:“你这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上路,按理应该扣押。”

黄静脸上的笑容敛去,她吃惊地说:“你们一定是弄错了,我这车子是正规车行买来的。各种手续都有,不信,你们看。”

虽然她拿出各种购车手续和发票,虽然她费尽口舌地解释,可无论她怎么解释,几个巡警还是扣押了她的电动车。

黄静想到自己省吃俭用刚买了一辆电动车,第三天就被扣押,不由心头恼火。

事后,她越想越觉得自己委屈。就去找巡警想要回电动车。

但她几次去沟通协商,都被对方拒绝。

黄静一怒之下。把该巡警所在的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她做出的行政处罚,并返还她的电动车。

遗憾的是,从2010年到2014年,她一次又一次诉讼,法院都认为,原裁判理由成立,她应该去找行政机关解决问题。

但不服输的黄静又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审查后,批准了她的再审申请。

1、黄静说她的电动车是合格的,说巡警不是交警,无权扣车。

黄静提交电动车发票,合格证等各种证明材料,证明电动车没有超标。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备脚踏骑行能力,整车的质量不得超过55千克(含55千克),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千米每小时(含25千米每小时)。

可她购买的电动车整车质量为40kg以下,最高时速为20km以下。

所以,她的电动车没有超标。

另外,大家都知道,查道路违规是交警所为,不是巡警,巡警没有执法权。可事发当日,扣押她车辆的是巡警,违反程序。

综上,请法院判决撤销对她做出的行政处罚,并退还电动车。

2、由于本案是行政案例,理应由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举证证明。

公安机关拿出电动车生产厂家的负责人的证言。对方承认,他们生产的电动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关于限制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第4条规定:超过电动车标准的电动车禁止上路行驶。

黄静的电动车超标。他们曾当场对电动车称重并拍照留存。

因此,他们扣押是有法律依据的。

另外, 黄静说巡警没有执法权,认知上有错误。

《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第八条规定:公路巡逻民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等行政强制措施。

这条法律明确规定,公路巡逻民警有扣留车辆的权利。

因此,他们对黄静做出的行政处罚,合理合法。

3、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虽然公安分局向法院提供了关于限制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但该通告并未公开公示。

《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该公安分局没有证据证明。这份公告是向社会公布过的。因此这个规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 黄静有购买发票,但公安分局提供的电动车厂家负责人说电动车超标的证言。不能证实证实其真实性,不予采信。

第三, 巡警说他们当时对黄静的车进行称重,但黄静本人并不在现场,法院对这份证据,不予采信。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法院判决:该公安机关扣押黄警电动车的处罚使用法律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并判令公安机关在判决生效七日内,赔偿黄静电动车的钱。

从2009年到2018年,这个案子共历时九年。黄静用她锲而不舍的坚持和努力,最终迎来公平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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