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的漂亮!”四川,一女子口渴,到超市拿了两瓶饮料,当场喝完,她拿着空饮料瓶到

萱萱爱娱乐 2024-06-25 12:26:47

“干的漂亮!”四川,一女子口渴,到超市拿了两瓶饮料,当场喝完 ,她拿着空饮料瓶到门口结账,收银员说她是偷东西盗窃,要按3倍的赔偿收钱。女子与她理论,超市的保安也来给收银员助阵,女子不想纠缠,付了三倍的罚款。女子出门后找到消协,消协立刻来人,结果令人意外。 “喂,你东西没给钱就打开喝,这是种偷东西的行为你知不知道?!” 突然冒出的声音吓了周云一跳,她左顾右盼,发现周围没有其他人,这才意识到,收银员说的就是自己。 周云眉头一皱,不悦道:“我哪有偷东西,我这不是来付钱吗?” 原来这位周云刚才因为太口渴了,在路过间超市的时候,打算买两瓶饮料,但是因为太渴了,一时冲动,竟然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就打开了饮料瓶,直接喝了起来。 当时的收银员看到了这一幕,以为姑娘是在偷饮料,非常生气,差点就报警了。 “呵,真是搞笑,东西你给钱了吗就喝,不问自取就是偷,按照超市的规矩,偷1罚3,赶紧把钱赔上来,不然我就不客气了!” 收银员十分生气,她认为,无论什么原因,周云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就先喝了饮料,都是属于盗窃行为,要按照超市的规定,给予三倍的赔偿。 “我这不是来付钱吗?我有逃单吗??你凭什么说我是偷?” 她拿着空瓶子,准备去结账,没想到,收银员却因为她先喝后付的行为,直接将其指认为盗窃行为。 看到这里吵了起来,周围的顾客都过来围观了,而超市的安保人员飞快的赶了过来。 他们一开始并不知道周云的情况,但是当了解清楚整个事件经过之后,周围的市民们都纷纷为周云的发声,觉得这样的处理方式太过了。 “不就提前喝了两瓶水吗?就说人家是偷窃?人家这不是来结账吗?” “就是啊,这么小气还做什么生意,我看下次别来这家超市买东西了。” 眼看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周云有点头大,她觉得自己明明是有心结账的,可是现在的收银员却认为她是在盗窃,这让她有些委屈,也有些生气。 但是因为马上要开会了,她没时间在这跟瞎扯,于是按照超市的规矩,按照三倍的价钱赔付了,但是她只有一个要求,超时必须开具收据,并且标注清楚是盗窃罚款,随后周云在众人的议论中离开了超市。 开完会后,周云带着一身疲惫回到了酒店,想起自己中午在超市的遭遇,随后拨打了一个消协的电话,把自己白天在超市遇到的事情一五一十告诉了对面的工作人员。 在消协的介入之后,他们也是非常的重视,随后工作人员和周云来到了那间超市。 超市的老板看到穿着工作服的消协和周云,顿时一脸讨好的迎接了上去:“真是对不起,周女士,您的情况我们已经了解了,昨天那个员工误会了您,在这里我给你赔个不是。” 俗话说伸手不打笑脸人,周云向眼前的负责人询问道:“你们昨天可不是这么说的,还有那个收银员信誓旦旦说我偷东西,那你倒是说说,我是小偷吗?” “不是不是,您当然不是小偷了,这件事的责任在于我们,是我们没有管理好自己的员工,给你带来不便,十分抱歉了。” “另外,我们退还您多收的款项,并赠送给您一张价值500元的超市购物卡作为补偿。” 那负责人说着,递上了退款凭证和一张500元购物卡。 消协工作人员要看看周云的表态,周云看对方态度诚恳,最终选择了原谅。 消协工作人员对超市负责人给予了批评,并警告他,如何再发生此类事件,定要严惩不怠! 那么问题来了:周云在超市先喝饮料,再拿空瓶子结账,属于盗窃行为吗? 其实,对于消费者来说,无论什么原因,先喝了饮料,再拿空瓶子结账,确实是不妥,但远远达不到偷窃的标准,因为周云在主观上没有故意逃庇付款的意图。 只有在消费者有明显的盗窃动机和行为的时候,才能被认定为盗窃行为。 另外,超市的三倍赔偿规定,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也就是说,超市的三倍赔偿规定,给予高额赔偿,是在单方面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而没有考虑到消费者可能存在的合理需求,违反了公平原则,所以这样的规定,是无效的。 因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超市作为经营者,制定的各项规定,必须要遵循公平原则,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否则,是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的。 通过这件小事,我们不禁要深思,在遇到矛盾纠纷事件的时候,我们可以通过合理的沟通和协商,来寻求妥善解决的办法,也可以通过一些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说,可以寻求消协组织的帮助,也可以向法律寻求援助,这样才能让自己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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