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丽江,男子将500万存到一个支行,他放弃这边的生意,要回老家发展,可当他要取

晴澍聊社会 2024-06-24 15:52:31

云南丽江,男子将500万存到一个支行,他放弃这边的生意,要回老家发展,可当他要取钱出来做生意时,却被告知这笔钱已经被做了抵押贷款,他看着存单在自己手上,却被别人抵押贷款了,他吓了一跳,赶紧报了警。

(来源:小强热线)

丁先生看着自己开的民宿,生意一天比一天惨淡,挣的钱都快付不起租金了,他愁得饭都吃不下。

他是一个生意人,他特别喜欢丽江的美景,当初开民宿的时候,就是希望能够在这边挣钱,也能够在这边生活,享受这里的美丽环境以及怡人的气候。

如今民宿生意那么淡,丁先生那么聪明理智,当然知道,这边的民宿应该放手了。

他很快处理完这边民宿的事情,并将挣到的500万存到了丽江的一个支行,他决定回老家发展。

他的老家是义乌,这里是做生意的好地方,作为一个有投资脑袋的人,丁先生回来之后没过多久就找到了可以挣钱新的项目。

挣钱的事情,事不宜迟,他决定取钱出来,投资新的项目。

他来到了老家的一个支行,将自己手上的存单递给柜员,并告诉柜员,他要取一大笔存款。

柜员递过他的存单,并在电脑前查询了一番,准备帮忙取款,结果柜员告诉他,这张卡有异常,现在不能取款。

丁先生听了很是震惊,不解地问道:“到底是什么原因异常,这笔钱我刚存没多久,存款单在我手上,怎么会出现异常?”

“我这边只显示卡异常,不能取款,至于是什么原因异常,你要联系存款行?”柜员说完这句话,就没有解释太多。

丁先生着急用钱,看到这边没有给出异常的原因,他赶紧联系丽江支行,质问他们,为何他才存款没多久,卡就出现异常,取不了款了。

结果丽江支行给出的答复是,丁先生的这张卡已经被他本人抵押贷款了,所以卡里的钱是取不出来的。

本人抵押贷款了,听到这个答复,丁先生又震惊了,他存钱之后,存款单就一直在自己手上,并且那么短的时间,自己的存单怎么就会被别人冒充拿去抵押贷款了呢?

丁先生非常不解,但是在电话里和柜员沟通,也解决不了此事。

这可是500万,是他在创业的启动资金,一旦钱出了问题,他多年的心血就没有了。

为了赶紧取出这笔钱,丁先生赶紧又跑到了丽江支行,他马上将自己的存款单递给柜员,要他们马上核实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结果柜员这时候也拿出一张存单,丁先生看了看,竟然是一模一样的,也就是他的存款单被别人冒用,并且审核过关。

看到这两张一模一样的存款单,丁先生恼怒了,便开始质问他们:“你们办理存款单抵押贷款的时候,难道不需要审核信息的吗?为何在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也能用他的存款单进行抵押贷款?”

面对丁先生的质问,柜员说道:“当时在办理业务的时候肯定是有核实身份信息的,你的存款单之所以被别人冒用,就是你个人的信息被泄露出去了。”

听到这个说法,丁先生更是气不打一处来了,照他们这样的说法,意思就是他没有保护好个人的信息,所以才会出现这个事情。

他刚想继续争执,结果柜员跟他说:“还好这个贷款在初始阶段,现在及时发现异常,我们已经将这张卡冻结,接下来要对你的存款单和冒用的存款单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就可以取钱了。”

听了这个处理办法,丁先生着急了,他现在急需取这笔钱,一旦错过时间,他将会损失一大笔收入。

更何况他也不能长期待在丽江这边,他要柜员马上处理好这件事情。

而丁先生的要求却让柜员很为难,因为鉴定两张存款单需要时间。

但丁先生等不及了,他认为此事该行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帮忙将这笔存款取出来。

那么该如何通过法律的角度,来定性此事呢?

1、丁先生将钱存到了丽江之行,双方构成了合同关系,彼此都需要履行各自的义务。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对于该行来说,该行应当履行取款的义务。

2、该行有责任保护储户的个人信息,不能让任何人利用储户的信息。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这意味着银行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

现在丁先生的卡已经被冻结,但实际上他并没有抵押贷款,在这种情况下,该行需要帮丁先生取消抵押贷款。

2、该行没有认真核实个人信息,就给冒充的人办理存单抵押贷款业务,他们是存在过错的,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情况下,只要丁先生能够证实自己的卡和个人信息都没有泄露出去,该行由于没有核实好信息从而办理了抵押贷款业务,造成的损失,该行要赔偿。

对于,此事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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