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边,一女子是贫困户,某公司按照村里提供的名单,为其发放免费大米时,女子因扛

深海看世界 2024-06-23 10:26:44

吉林延边,一女子是贫困户,某公司按照村里提供的名单,为其发放免费大米时,女子因扛着大米上楼不慎摔倒后身亡。事后公司为其家属发放了5000元慰问金,但家属仍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4万。

·案例·:吉林延边中级法院·

女子金某是村里登记在册的贫困户,但其平时居住在城里。事发当天,当地一家国企公司按照上级安排,为该村每个贫困户发放免费一袋50斤重的大米和一桶花生油时,提前联系了金某。

金某见到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后,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明并在物资发放表处签了名。事后金某就扛着大米进屋上楼。紧接着,工作人员也提着花生米进入金某家中。

不曾想,工作人员进屋后却发现,金某倒在其家中一楼和二楼的平台处。随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村干部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但不幸的是,金某送医救治后最终不治身亡。后经公安机关确认,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性,并鉴定金某的死亡原因系猝死。事后该公司出于人道主义,派出工作人员为金某家属发放了5000元慰问金。

万万没想到的是,金某家属事后却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4万。理由是工作人员明知道金某是位女性,搬50斤的大米会很吃力,但工作人员却放任不管,并造成了金某死亡结果发生,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故应当为此承担过失责任。

1、从情理上讲,相信大家都无法接受家属的这种做法。毕竟公司是做好事,且事后还第一时间发放了慰问金,可以说是于情于理都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

2、那么从法律上讲,家属的诉求合理么?

首先,本案是金某发起的维权之诉,即民事侵权诉讼,受民法所调整。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

大家千万不要小看这短短的一行字,在司法实践中的民事诉讼案件大多数和它有关,而且这一行字当中同时包含了亖个意思。

第一个意思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第二个意思是,损害事实必须真实存在;第三个意思是,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在金某死亡结果确实发生的情况下,其家属的诉求能否获得支持,就要看被告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金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主要看其是否履行了相应义务。

很多人或许不解,公司只是为金某发放大米和花生油,公司还能有什么义务?其实是有的,但这种义务是有限制的。

具体而言,公司有发放大米的先行行为,所以公司后有法定救助。怎么理解呢?比如说,张三和李四约会,由于双方有约在先,因此当一方发生危险时,另一方则有法定救助义务。但这个义务要在能力范围内和可预见范围内来判断。

再说细一点,张三和李四约会时,张三根本不知道李四上个厕所就会摔倒,即其无法预见摔倒这个结果会发生,因此,只要张三发现李四摔倒后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予以施救,就代表张三已经履行了义务,故没有过错。

具体到本案中,工作人员给金某发放大米时,是第一次见金某,其既不知道金某的身体状况,也不知道金某是要搬大米上楼,且根据社会大众普遍认知来看,一个人搬50斤大米进屋应当是没有危险性的,因此,当工作人员发现金某摔倒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20,就代表工作人员已经履行了法定救助义务,故其一方不存在任何过错。

最后,由于公司没有过错,那么其一方就无需对金某死亡结果发生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求。

但一审宣判后,家属仍然不服,遂以同样的理由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的观点是一样的,故也驳回家属全部诉求。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法院驳回家属诉求的同时还驳斥了家属不要受“谁死谁有理”的错误思想所影响,因为并不是每一个意外死亡都必须有一个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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