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女子在40多岁时,以17万元的价格,答应帮一名男子代孕。可不曾想,女

深海看世界 2024-06-23 10:26:07

四川成都,一女子在40多岁时,以17万元的价格,答应帮一名男子代孕。可不曾想,女子在怀孕期间却被验出患有梅毒,对方得知后,决定终止交易并支付了13500元费用给女子。可女子执意生下了一名女婴。目前,孩子已经5岁,女子准备告上法庭向孩子的亲生父母索要抚养费。

吴女士早年与丈夫结婚后育有一子,两人离婚后,儿子由其父母在带。吴女士则到大都市上海务工,期间,吴女士经人介绍以17万元的价格,同意为他人代孕。

起初一切进展顺利。但吴女士在怀孕期间却被验出患有梅毒,对方因此决定终止交易,并支付吴女士13500元费用。但吴女士不舍得终止妊娠,并回到成都生活。

在成都生活期间,吴女士经人介绍认识有过两段婚姻但没有孩子的王先生,并与其登记结婚。虽然王先生曾获得了一笔拆迁补偿款,但因各种原因全部花完了。最终导致一家三口生活困难。

目前,孩子已经5岁,吴女士准备起诉孩子的亲生父母,向两人索要孩子的抚养费。据吴女士了解得知,孩子生物学上的母亲是一位捐卵大学生。由于规则原因,没有资料可查的。至于孩子的生物学父亲生活在内蒙古,但除此以外,吴女士一无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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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吴女士的诉求,会获得支持么?

首先,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具体而言,不论是婚内生子,还是非婚生子,孩子是无辜的,因此孩子亲生父母的法律关系不影响其负有抚养义务。

也就是说,不管孩子是在什么情况下出生的,其亲生父母都有抚养的义务,这一点不会因任何原因而改变,因此吴女士目前在抚养的孩子,确实可以向父母索要抚养费。

其次,《民法典》明确规定,8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34条同时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也就是说,由于孩子现在只有5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权利在其监护人处。

再次,《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按上述顺序担任监护人。

注意!本条后半段同时还规定,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换而言之,由于吴女士不属于孩子的监护人,因此从法律上讲,吴女士是没有办法以监护人的身份为孩子提出抚养费主张的。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必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而言,即便吴女士经过民政部门的帮助,或者以收养的方式,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有了监护人的身份。那她也要能够提供证据来证明孩子与其父母在生物学上的关系,否则也会因无法举证而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最后,笔者认为,无论如何孩子是无辜的,即便不考虑抚养费,孩子以后上学、正常生活将涉及到户口问题,因此希望有关主管能够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妥善解决此事,解决小女孩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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