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石家庄,一男子竞拍了8件藏品,拍卖公司经理承诺保真,否则可以退货。可万万没想到,其中6件被鉴定为赝品。男子气得要求退货,但拍卖公司竟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竞拍款和佣金238万元,理由是经理承诺是其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法院审理后,竟支持了拍卖公司。
··:红星新闻、河北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张先生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结识了某拍卖公司的赵某。这个赵某经常对外宣传自己是拍卖公司总经理,这让张先生产生了极大的信任。
·年·,张先生受邀参加赵某所在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会。在拍卖会开始前,张先生与赵某交流了一番,赵某承诺这些拍卖品都是真品,如果有假,可随时退货。
不仅如此,为了打消张先生的疑虑,赵某还同意了张先生可以拍下后,先拿去鉴定真伪,然后再付款,这让张先生放心不少。
在拍卖会当天,张先生成功拍下了8件艺术品,总价值200多万元,其中有6幅画作。
然而当张先生将这6幅画作送去鉴定后,结果却令人大跌眼镜,这6幅画作竟全是仿作或赝品。
愤怒的张先生要求拍卖行安排退货,并拒绝支付竞拍款和佣金,可是拍卖公司却表示,公司的《拍卖规则》中明确规定了:公司对拍品的任何瑕疵,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张先生认为拍卖公司这属于欺诈,可还没等他起诉,拍卖公司竟先把张先生给告了,称张先生拍得拍品后,却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故要求张先生及时支付竞拍款及佣金等,共计238万元。
在法庭上,拍卖公司明确指出:
1、赵某在拍卖公司实际任艺术总监一职,并不是总经理也不是股东,他的言行不能代表拍卖公司。
2、《拍卖规则》第4条明确约定,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所竞投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拍卖公司调查发现,张先生本人就有画廊,有不少收藏品,是艺术品圈内人,其对艺术品的真伪有一定判断能力。
不仅如此,张先生参加过多次拍卖会,有丰富的竞拍经验,而且在张先生参加拍卖会之前,拍卖公司已经向张先生发送了《拍卖规则》的资料,张先生应当知道《规则》的约定。
综上,张先生应当及时支付竞拍款和佣金。
张先生则辩称:
1、根据与赵某的聊天记录来看,赵某自称是拍卖公司的总经理,这足以证明赵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赵某的承诺应视为对拍卖规则的更改。
2、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规则》中对于不保证拍品真伪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在拍卖公司未明确指出这个不保证拍品真伪的约定时,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综上,拍卖公司应当安排退货。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点有以下几个:
一、关于表见代理的认定。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根据张先生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赵某隐瞒了其是拍卖公司艺术总监的身份,向张先生作出保真、退换的承诺。
按理说,张先生在不知道赵某的具体身份时,有理由相信赵某就是拍卖公司的总经理。
可法院却认为,构成表见代理,不仅是要张先生不知道赵某无权处分,还需要张先生没有重大过失才行。
张先生作为有丰富拍卖会经验的竞买人,而且在拍卖会开始前就收到了《拍卖规则》,其中明确规定,拍卖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可是张先生却未对于赵某的身份和承诺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之后,张先生在竞买成功后签署成交确认书时,也未进一步向拍卖公司确认“保真、退货”是否真实。
因此,张先生存在重大过失,赵某的承诺不构成表见代理。
二、关于瑕疵担保免责声明的效力。
《拍卖法》第61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拍卖公司在拍卖会举行前,给了张先生一份《拍卖规则》,这说明张先生应当知道了拍卖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赵某的承诺与《拍卖规则》相悖。
法院据此认为,拍卖公司的瑕疵担保免责声明合法有效,张先生自愿竞买,需要承担艺术品瑕疵的风险。
三、关于艺术品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
由于艺术品鉴定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专业性,所以对于艺术品的真伪鉴定,一般由竞拍者和拍卖公司联合指定鉴定公司进行鉴定。
本案中,张先生单方面申请了对6幅艺术品画的鉴定,拍卖公司并不认可,所以这份鉴定报告在没有其他证据补充的情况下,效力会受到一定限制。
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应当向拍卖公司支付竞拍款和佣金238万元。
张先生自然不服判决,目前已提出上诉。
对此,您怎么看?
拿个尿壶可以说成秦王的酒杯,拿去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