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属于工伤?”湖南长沙,一女子在公司的配电间总机房值夜班期间,到卫生间上厕所,在走道里遭遇陌生男子实施暴力强奸,最后因女子竭力反抗挣扎、大声呼救,方才保住清白,但也因此患上了应激相关障碍。没想到,人社局竟认为这不属于工伤! (来源:上观新闻、裁判文书网) 王兰馨躺到床上,盖上被子准备睡觉,脑海中却浮现出了那天晚上的事情。 那个漆黑的身影,狰狞的面孔,然后被吓出一身冷汗,不敢入眠。 王兰馨是某公司的职员,事发这天晚上,轮到王兰馨到配电间总机房值夜班。 21时40分的时候,王兰馨感到一阵尿急,离开机房,独自前往卫生间上厕所,谁曾想到,一个男子从卫生间的走道突然跳出来,拦在王兰馨前面。 接着,男子田某趁王兰馨没有尚未反应过来,上前抱住王兰馨,一边想要脱王兰馨的衣服,一边对王兰馨进行亲吻,准备对其实施暴力强奸。 王兰馨第一次遇到这种事情 ,内心十分慌乱,除了竭力反抗挣扎和大声呼叫求救外,没有他办法。 好在田某胆子小,他担心王兰馨的叫声引来其他人,被抓个现行,赶紧提上裤子,逃离现场。 晚上23时35分,平静下来的王兰馨向派出所报案,并到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 而后,王兰馨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人社局认为王兰馨虽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他人性侵,但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的规定。 王兰馨不服,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诉请法院撤销工伤决定书,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 1、田某构成强奸罪,犯罪形态为强奸未遂。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为王兰馨竭力反抗,田某“欲达目的而不能”,其行为应评价为强奸未遂,按照强奸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王兰馨上厕所的时候遭遇性侵,是否属于工伤? 一般来说,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也就是说,工伤要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三个条件。 王兰馨遭到田某性侵,性侵不属于工作原因,所以不能直接认定为工伤。 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又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王兰馨值班期间去上厕所,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两个因素,遭遇强奸属于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也就是说,王兰馨遭遇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要看上厕所是否“履行工作职责”? 人社局认为不属于,人社局表示,田某对王兰馨的性侵行为与《工伤保险条例》中要求的“履行工作职责”,是平行发生的事件。 田某性侵王兰馨,王兰馨可以通过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的方式,以获得慰藉和补偿,这事和工伤没有关系,不能让工伤保险给田某背锅,承担田某对王兰馨造成的伤害。 网友意见: 1、在上班期间遭受暴击伤害,就是工伤,这么简单的事为什么还要如此拉扯?这家公司是大坑! 2、上班期间受到伤害都算工伤,无论身体伤害还是精神伤害,难道真的强奸得逞才算吗? 3、换位思考,让不认定为工伤者的老婆来上夜班,让他老婆来遭受这种伤害,结果就截然不同了。 4、就连我这个普通市民都能看懂的道理,人社局的却不懂? 从情感上讲,我们都认为这事属于工伤,但法律上是不是这样呢?上班期间上厕所,是否“履行工作职责”? 法院意见: 田某性侵王兰馨,不是因为个人恩怨而引起,公司安保措施不到位,为田某实施性侵提供了条件,犯罪地点、对象系随机选择。 其次,上厕所是每个人身体的基本需求,王兰馨在值班时去卫生间的走道上,遭受田某的暴力性侵,其受侵害的地点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活动范围,可以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的延伸。 法院认为,田某实施性侵行为,与女士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人社局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注:人物为化名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人社局的意思是值班期间上厕所属于旷工行为,应该立即开除!
算了吧,人社局就没干过什么人事!看看交警部门,出勤率多高!相互对比就会发现人社局一直在旷工!更别说迟到早退类!
人社局的意思是被奸的这个女的是他们的家人就可认证为工伤?
人社局认定的工伤和劳动者认为的工伤是有差别的,我同事在上一份工作中交接班时,他同事为了一个座标数两个人打起来了,他有受伤并且有验伤,但最后耗了几个月走法律程序开庭都没有认定为工伤,判决书上认定是在上班时间因为工作上的事引发矛盾双方打斗,所以他不能算工伤,但现场视频认定的双方打斗画面中,他是单方面挨打,他是在用胳膊架开对方[笑着哭]事情耗了几个月也没办成工伤。
你就说在电房旁巡查不就行了,人社和你耍流氓,你也可以和人社耍流氓。可怜,遇上的都是流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