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亚,一女子驾车到景点游玩时途经一村民家门口,可不曾想,却被一户村民拦车了去

滨培看法 2024-06-20 11:19:39

海南三亚,一女子驾车到景点游玩时途经一村民家门口,可不曾想,却被一户村民拦车了去路,并被要求支付10元过路费,理由是车子从其家门口路过影响其生活。现场视频显示,女子前面还有一辆黑色的轿车也被拦住去路,并被索要过路费。

女子停车后,立即与一名上前收费的男子理论,并指责对方称“你家的房子是你家的财产,可门前的路是公家的财产,你无权拦路收费!”可男子却不以为然并理直气壮的说道“可以啊!你可以报警啊!”

女子随后又说道“我们是出来玩的,不差这10块钱,但你们这样做就是不对!”女子付完钱后,才得驾车离开。当地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

后经调查取证发现,拦路收费的男子名为董某。董某于·25日至29日期间,以游客车辆经过自家土地影响其生活为由,拦路对每辆车收费10元。

目前,当地警方认定董某构成敲诈勒索,并依法对其处治安拘留10日,并收缴违法所得。

1、真是胆大包天,都什么年代了,居然还有人敢拦路收费,而且还一收就是5天时间!要是按董某这个逻辑,那家家户户都在家门口拦路收费,那还得了?必须严惩!

2、警方为什么会认定董某构成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以威胁、恐吓或要挟等手段,致使他人因害怕而处于恐惧心理时被迫支付钱财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董某以不给钱就不给车子驾过为由要挟每位车主,且占有了每位车主10元钱,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没有异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6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注意!无论是敲诈勒索还是盗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都必须予以收缴,并退赔给受害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并将追缴所得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上缴国库。

也就是说,被董某收过10元过路费的车主可以到公安机关领回自己的钱财。当然,实际上很多车主不会因为10元而再跑一趟,尤其是外地游客。因此未退还部分,公安机关就会依法上缴国库。

3、笔者认为,董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敲诈勒索罪是行为犯,同时还是数额犯。即敲诈3次以上或者敲诈勒索2千元以上数额较大的,都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而言,既然警方认定董某构成敲诈勒索,且认定其于·25日至29日期间实施过此行为。

也就是说,即便5天内没有收过200部车10元钱,没有达到2000元以上,这5天内董某至少也对3辆车以上实施过此行为的。即具有多次情节。

因此笔者认为,董某的行为应当评价为敲诈勒索罪才更为准确。且对于这种影响恶劣的行为,应当要予以严惩,才能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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