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男子花费100000元从外地购买了两株桂花树,其中50000元树款男子

红梅初来护 2024-06-20 09:52:04

湖北恩施,男子花费100000元从外地购买了两株桂花树,其中50000元树款男子写下借条,并承诺3个月结清,可时间到了以后,男子却以有一株未果为成活为由,拒绝支付尾款50000元。花农多次索要未果后,遂以欠款为由,告上法庭,索要本息。

·案例·:湖北恩施中院·

男子邢某创业成功后,在老家建了一栋带有私家花园的别墅。别墅建好后,花园的绿化到底怎么种,一直让邢某犹豫不决,后来其在朋友的推荐下,终于在外地一家花圃场内看中两株树型很好的桂花树。

邢某对这两株桂花树,甚是喜欢,最终与花圃场老板张某议定以50000元一株的价格成交,这个价格包括装车费及运费,但到达目的地后卸车费用,需由买家邢某一方负责。

双方一切谈好后,邢某先行支付一株桂花树的费用给张某,而另外一株的费用,则可在3个月内结清。

即在张某送货前,邢某要先支付50000元树款,剩下50000元则要写借条,并承诺3个月内付清,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利息。

可不曾想,3个月后张某找邢某支付剩余50000元时,邢某却以其中一条未能成活为由,拒绝支付。张某多次讨要未果后,遂以刑某不偿还债务为由,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邢某认为,张某提供的桂花树有一株未成活,属违约行为,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张某却有不同的说法,其拿着借条声称,借条上面清楚写着是欠款50000元,按约定需在3个月内归还。因此其主张邢某不仅要还50000元本金,同时还要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民法典第668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也就是说,现在的情况是邢某认为,有一株桂花树未成活,因此其主张是张某违约在先,其一方就没有支付剩余50000元的义务,而张某则主张是欠款。

那么双方的谁的主张,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双方没有借款的事实,因此双方签订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即法院认为这张借条因没有借款事实,所以不支张某还款的说法。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合同的成立不仅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且必须要有事实为依据。

其次,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民法典第511条规定,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就没有约定的事项进行协议补充; 不能协议补充的,参照交易习惯,予以确认。

具体而言,根据双方提交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及照片视频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双方的交易一般按合同执行。

也就是说,由于事前没有约定是否包成活,因此只能按照市场交易习惯来确认双方到底是谁在违约。

最后,根据深入市场调查发现,由于树木交易的特殊性,因此同一种树木交易一般有两个价格。一个是包成活价格;一个是不包活价格。即如果事先没有约定的,一般不能保证成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就反驳对方的主张时,需举证证明,否则其主张不能成立。

意思就是说,由于邢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事先有成活的约定,因此法院只能按照“事先未约定就是不包成活”的交易习惯来确定。

综上,法院判定邢某需支付张某桂花交易款50000元,但驳回张某支付其利息的主张。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邢某坚持认为是包成活的价格;张某则坚持认为拖了一年多要给利息。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却认为,邢某和张某都要为自己的上诉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即事前双方既没有约定要包成活,也没有约定要支付利息,所以法院两个都不支持,故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希望本案能够给大家带来警醒作用。即遇到接触比较少的交易时,一定要问清楚行规再来交易。尤其是交易款,绝对不能以写借条的方式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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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老K 12
    2024-06-20 14:31

    2004年的时候、安徽安庆一棵60cm胸径的桂花卖到上海10-15w

    手机当饭吃 回复:
    你那是20年前,现在什行情
  • 2024-06-20 12:24

    什么桂花树现今能卖5万一棵,现今桂花树不植钱

    夜月飞星 回复:
    不知道什么桂花树那么贵,我家还有两棵30多年的呢。小区里当年建小区种的30年的比比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