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男子因涉嫌诈骗被山西太原警方刑事立案调查,后因检察院不予批捕,男子被

酵子说军事 2024-06-19 10:23:24

河南郑州,一男子因涉嫌诈骗被山西太原警方刑事立案调查,后因检察院不予批捕,男子被监视居住。可太原一名民警在异地办案时,却在酒店房间对男子的妻子实施侵犯行为。目前,该民警已经被治安拘留10日,其涉案强奸一案也已被刑事立案调查。

张先生所经营的公司与太原一家公司有合作,合作公司因涉嫌诈骗被刑事立案调查后,张先生将钱全部退回,但张先生还是因涉嫌诈骗被刑拘。检察院经审查后决定不予以批捕,事后张先生被监视居住。

张先生被刑拘期间,其妻子万女士因递相关资料认识太原一名40多岁的民警刘某,并与其加了·。

·16日,刘某以办案为名,让万女士不要告知其丈夫,并一个人在酒店房间为万女士做了笔录,且刘某当时只穿了一条秋裤。

次日,刘某带着一名辅警与万女士及其妹夫一起吃饭喝酒。用餐期间,众人喝了白酒、啤酒、红酒。过程中,辅警将姐夫带离餐厅,随后姐夫坚持要求返回餐厅,但辅警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肢体冲突。

事后刘某强行将万女士带到离餐厅500米远的一家宾馆开房,万女士先是躲进卫生间,在家庭·群中告知亲人自己被刘某亲了,后又跑到宾馆走廊呼救。·该段监控视频,宾馆已交由办案民警·

1、刘某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而同行辅警也被山西太原主管部门带回接受调查。目前,刘某因猥亵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10日。警方亦对刘某涉嫌强奸罪,刑事立案调查。

治安处罚法第44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实施猥亵行为的,处5·10日拘留。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身为执法人员,知法犯法,且餐厅的监控视频、出租车以及酒店监控视频已经证实刘某有多次猥亵行为,故属于情节严重的,因此警方对刘某处10日拘留的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张先生涉嫌的是诈骗罪,属于刑事案件。即便万女士有义务配合调查,刘某当时所作的笔录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7条明确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其他证人时,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人民警察法同时还规定,人民警察在依法讯问时,必须着正装,并根据程序规定依法讯问。

也就是说,由于当时只有刘某一人在场,因此其询问的内容无见证人,即存在瑕疵的,故无法律效力。

3、如果万女士所言属实,那么刘某则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的犯罪行为,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不论任何人、任何身份,构成此罪的,一律处3·10年。

注意!此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此行为,就应当刑事处罚,如行为人因欲而不能的客观原因未遂的,可作为犯罪未遂从轻处罚。

也就是说,现在公安机关只是对刘某的猥亵违法行为治安处罚。只要公安机关后续调查取证后认定刘某强奸事实存在,那么即便是未遂,其也应当会被刑事处罚。

注意!如果那个辅警事先是知情的,那么其强行阻万女士的妹夫返回餐厅,为刘某实施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就属于帮助犯,也应当刑事处罚。

4、警察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的,应当本法第48条规定,最高可给予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身为人民警察本应守护一方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可其却知法犯法,不仅接受嫌疑人张先生家属的请客,还酒后对妇女实施侵犯行为,因此如无意外,其最高将面临被开除处分。

最后,希望主管部门一定要实事求是、绝不护短,并根据调查结果严惩涉案人员,维护人民警察在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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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6-19 13:00

    都是些什么人呐,怎么钻进来的?

  • 2024-06-19 22:13

    作为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 2024-06-20 00:16

    强奸不是判刑吗?

  • 2024-06-20 08:09

  • 2024-06-20 09:08

    再挖,绝对不是第一次[好生气]

  • 2024-06-20 19:12

    驾轻就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