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女子出轨后与丈夫协议离婚,两人约定房子归丈夫所有、儿子由丈夫抚养;宝马汽车

门哥的一文 2024-06-18 10:16:55

天津一女子出轨后与丈夫协议离婚,两人约定房子归丈夫所有、儿子由丈夫抚养;宝马汽车及现金存款共计130万财产归女子所有、女儿由女子抚养;双方各不支付对方抚养费。可丈夫去世后,女儿却要求与儿子一起继承父亲的遗产。儿子支付50万给女儿后,儿子去过户时却又被告知其大伯也有继承权。

于女士与丈夫洪某结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其中儿子洪先生比女儿洪女士年长3岁。洪先生在8岁时,母亲于女士因与上司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与丈夫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

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当时价值385万的房子归丈夫所有、儿子由丈夫抚养;宝马汽车及现金存款共计130万财产归于女士所有、女儿由于女士抚养;双方各不支付对方抚养费,但均有探视权。

两人离婚后15年,双方再也没有联系。即便父亲洪某因交通事故离世,洪先生的爷爷通过他人告知女儿洪女士,其也没有到殡仪馆来送父亲。

后来爷爷因痛失爱子、伤心过度,也在同一个月因病去世。料理完父亲、爷爷的后事后,洪先生打算将房子卖掉,换一套新房子,免得奶奶触景生情。

可不曾想,此时女儿洪女士却找到哥哥洪先生说,自己也是父亲的女儿,其也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洪先生本来不想搭理对方,但在得知父母离异,子女依然有继承权后,洪先生就支付50万元给妹妹洪女士,并拿到了其自愿放弃继承父亲遗产的承诺书。

民法典第1071 条同时规定,非婚生子女、离异后未再抚过养的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也就是说,虽然女儿洪女士因父母离异后未随父亲生活,但其仍然是父亲的子女,属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其确实有继承权。

洪先生拿到妹妹及奶奶的放弃继承遗产的承诺书后,本以为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了。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个时候其又得知,父亲的亲兄弟也有继承权。

洪先生一气之下,将妹妹、大伯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定撤销其与妹妹的协议书,并依法判定各自可继承房子产权的份额。

本案的案情有点复杂,需要娓娓道来:

首先,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条规定讲得很清楚,只要双方当时是处于重大误解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主张撤销。

注意!这里指的重大误解是指双方。即不管是哪一方处于重大误解时,都可以提出撤销的主张。

也就是说,由于洪先生当时不知道其大伯也是房子的继承人之一,即代表其当时是处于重大误解时,因此其当时与妹妹之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可以主张予以撤销。

换而言之,妹妹洪女士需将之前已经获得的50万元还给哥哥洪先生,但其仍然具有继承权。

其次,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如没有立遗嘱的,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由于父亲死亡时没有立遗嘱,当时爷爷奶奶均在世,因此爷爷、奶奶与儿子、女儿都有继承权。即此时房子应当分成4分,每人有4分之1房子的份额。

再次,爷爷死亡时也没有立遗嘱,其手上4分之1份额,应当由法定继承人奶奶、大伯共同继承,因此大伯和奶奶各得8分之1的份额。即奶奶手上总共有8分之3的份额、儿子、女儿各有8分之2的份额。

最后,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也就是说,奶奶已经写下书面同意书,同意将其手上8分之3房子的份额赠与给孙子洪先生,因此洪先生手上就一共有房子财产8分之5的份额。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支持撤销洪先生兄妹俩之间的协议,即妹妹洪女士需将之前所得50万元还给哥哥洪先生,但其仍然有房子财权8分之2房产的份额。

法院同时还判定洪先生和大伯各自有房子产权8分之5、8分之1的份额。

也就是说,折腾了一大圈,洪先生想要过户,还是得要经过妹妹和大伯的同意,只是对方可谈判的筹码现在已经非常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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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6-18 14:18

    弱弱地问一句:如果其父遗产为负债的话,她们会不会回来分担债务的呀?

  • 2024-06-18 10:34

    这继承法(遗产法)还真有点暖球谈!